时间:2022-09-26 14:05:2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预算法实施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财务内控管理
我校按照县财政局要求配备一名报账员、一名财务专管员。我校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上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预算编制数据准确,无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财务人员使用电脑连接财政专网,做到一台电脑一条专线。同时电脑上安装正版杀毒软件。使用账号密码一般按照数字、字母、符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置。学校印鉴由报账员专门管理。
二、预算执行
1、通过自查,我校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上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预算编制数据准确,无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
2、通过自查,我校不存在弄虚作假、多报多领财政资金虚报项目,擅自提高支出标准等问题。
3、公务卡现金结算率≦5%。
4、通过自查,我校不存在挤占挪用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了专款专用。
2、法律学科,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招投标法、审计法及各种法律实施条例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税收收入实施监督管理,要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中央税收收入征收、入库、划分、留解、退付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对中央税收收入的全过程监控机制。
第四条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
第五条专员办要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及税务、海关等中央税收征管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工作,沟通情况,研究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六条专员办要组织辖区内的中央税收收入征收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展对账工作。各专员办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93)财预字第145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制定本地区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员办及各有关部门对收入对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员办在对账中发现中央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科目、入库金额和人库比例错误等问题,要以公函等形式通知出现差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更正;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异议的,由专员办上报财政部处理。
第八条各省级税务部门每月(季、年)要将有关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说明材料抄送当地专员办;各直属海关每月(季、年)要将上报海关总署的有关收入完成情况及说明材料抄送当地专员办;人民银行国库分金库每月(季、年)要将当期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报表及辖属各中心支库的中央预算收入报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九条专员办要根据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报表等有关资料,对比分析当期中央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对当期增减变化较大的收入项日,通过专项核实和调查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工作中发现线索或有群众举报的案件,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员办要建立中央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监督分析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书面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反映中央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的建议。
第十一条专员办在检查或调查工作中如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违规减免、违规审批缓征、应征不征、违规审批退付中央税收收入、违规调整预算科目和收入级次等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财政部将依照有关法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及违反税法问题的,要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专员办要对本年度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于下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专员办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沟通,防止重复检查。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坚持依法行政。专员办工作人员在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工作中如发生、、办事推诿、敲诈勒索等行为,财政部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员办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当地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并报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联合发文的四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图分类号:F832.4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54-03
一、新形势下国库监管工作内涵和外延均发生明显变化
国库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经理国库、执行预算收支任务的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库资金核算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财政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等部门在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涉及国库工作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进行的监督;对国库业务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辖内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等等。
国库监管大体可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是国库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预算资金的时间流程,可以确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国库监管工作范围是预算资金收支整个过程中与国库工作密切相关的包含于国库监管工作上下限在内的全部工作。
国库监管范围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管应该从经征收机关确认的预算收入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出之时开始,此为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国库监管范围下限: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库款支拨凭证将预算资金拨给指定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若不按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则主要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当前基层国库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国库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国库监管工作的上位法规定不够详细,指导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库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文比较原则笼统,均未对国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详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对实际监管工作开展发挥的参照借鉴作用不大。二是《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显过时,很难适应国库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三是国库部门出台的制度规章法律层次低,且不够系统,外部监督监管约束效力有限。当前国库监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也仅限定在对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处理风险要害环节、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国库内部监管范围内。国库人员在对外监管工作方面缩手缩脚,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监督”的微小领域,形成国库内部监管日渐严格、外部监管依旧乏力的尴尬状态。
(二)对国库业务机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监管难度
随着地方行政区划的变更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层国库业务不可避免,但由于相关管理机制没有得到相应完善,对国库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在管理权限方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依此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在决定国库业务机构方面享有重要的协调、督导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属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当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国库分支机构的设置是人民银行自己的事,机构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赖人民银行,互相协调、共同管理的工作变成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内部唱“独角戏”,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经费拨付方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国库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行。这就决定了在支付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方面地方财政部门应履行义不容辞的付费职责。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相关制度规定,加之部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机构代办业务费拨付不及时甚至拒绝履行付费义务现象时有发生,大大影响机构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三)国库监管形势日益复杂,面临的挑战更多
一是国库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更广。目前国库业务涉及到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国土资源、环保、财监办、社保、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国库监管范围随之大大延伸,地方财政的国库单一账户业务、国税部门的出口退增值税业务、财监部门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地方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缴业务、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等等,都是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的业务,业务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库工作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国库政策性资金受到商业占的可能性更大。随着商业化经营意识的增强,国库经收处受利益驱使,延压税款结算资金,以适当方式增加预算资金结算周期的倾向更加明显,截留甚至挪用资金现象屡禁不止,国库结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其他如地方财政以“往来款”方式将大量财政存款从国库划至在商业银行开户的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观存在的“第二国库”,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被大量人为滞留在各家商业银行机关团体存款账户不能及时入库等行为,大大削弱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预期效果。
(四)监管主体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对国库财政性资金征收、报解、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管,国库、财政、征收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均有一定监督管理权力,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重心更加侧重于督促各征收机关完成预算收入入库进度,侧重于预算单位按预算使用资金,至于预算收入资金在入库过程,以及国库资金在地方财政存款账户上滞留情况,则很少问津;征收机关重纳税申报,轻税款缴纳。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部门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职责权限的划分不尽明晰,客观上造成了各部门都应对国库资金进行监管,但又都不能彻底实施监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并存,职责既存在交叉又有断档。各部门间缺乏政策沟通意识,加之尚未健全稳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对其他部门政策规定知之甚少,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发挥。
(五)现有国库人员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从人员数量方面看,目前在一个地级市中心支库管辖范围内,国库经收处一般超百个,多则数百个,而基层国库人员定编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报解任务尚十分紧张,更无法对属地国库资金合法合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从人员素质情况看,当前国库工作对内部控制、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财政、懂税务、懂核算、懂调研、懂监管几乎成了国库工作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然而,当前从国库干部队伍远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国库业务量成倍增长,使多数国库人员整日忙于日常核算业务工作,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机会极少,人员素质与业务形势发展要求相比差距较大,国库外部监管工作尤显乏力。
三、提高国库监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立法
建议结合国库工作的发展状况,对《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国库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断提升整个预算执行效果的高度,充实、丰富各预算执行部门在配合国库部门业务开展中的职责作用,有效提高国库的外部监管工作效率。合理确定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商业银行在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支拨等各个环节中应负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奖惩处罚机制,体现立法功效。
(二)树立财政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规范各预算执行部门的业务操作
一是真正维护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库机构选择上的决策权力。充分体现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本着利益共享原则,在充分谋划财政管理预算工作、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合理考虑国库机构的经济利益,使其权力、义务与经济收益趋于平衡、对等。调动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积极性,使其对地方财政真正负起责任来,从而实现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利益双赢、多赢。
二是全力加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收入入库中间环节,加速预算收入无纸化办公推广速度,取消纸质凭证在征收机关、纳税人、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低效传递,以横向联网的强大功能优势,影响国库经收处及早撤出纳税大厅,削减预算资金在途风险隐患,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库款支拨电子化推广进度,积极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范围。推广财政库款支拨业务在财政与国库部门之间的远程控制与操作,实现库款支拨业务电子化、无纸化。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功能优势,实现库款按预算直达最终用款单位。逐步变商业银行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面,取缔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间业务操作,消除预算资金在商业银行的人为滞留,为区支库业务最终收归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经理创造先决条件。
(三)加强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的政策沟通与配合,规范业务操作
一是建立法规、政策沟通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在预算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管理作用,加强与上级财政的政策沟通与联系,保证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之间的政策传输与辅导,在加强国库外部监管方面多倾听国库部门的建议和呼声。最大限度地让国库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得相关部门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强国库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强预算管理政策公众透明度和国库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国库监管工作的作用范围可上至国家机关,下到普通百姓。特别是退库业务,政策依据繁多,涉及各类经济主体,国库、征收机关、纳税人等各方需要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种网络、媒体优势,搞好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增强预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在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增强国库监管工作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搞好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
首先,定期举办横跨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业务的高层次国库业务培训。把加强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工作制度化,以增进国库工作人员对国库相关业务知识和各项政策的认知程度。
其次,合理利用国库业务交流网络平台,拓宽国库工作人员异域业务交流领域。定期梳理国库规章制度,建立内控制度交流机制,实现国库工作人员智慧共享。打造应急业务快速反应团队,为全体国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远程即时业务支持。筹划国库监管电子预警系统,实行国库监管站位前移,发挥事前监管群体优势。
参考文献:
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生命力所在,公开透明原则对任何国家来说,特别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是给予高度重视的。自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政府采购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展,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实现了公开化,各个地区结合自身特点实行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政策、办法等等,对采购整个过程的信息进行了有效管理透明化。今年3月1日《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延伸了信息公开,加快了对采购信息平台的构建,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侧重了信息交流沟通的实效性,真正使政府实现“阳光下采购”。
1.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中的意义
1.1 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
政府采购归根结底其资金的消费是对纳税人税款的消费,为了确保纳税人对税款消费的知情权,国家采取了采购信息公开化的制度。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化,可以给各类参与到采购中的供应商创造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社会监督政府采购的过程。社会民主建设的步伐加快,国家财政方面的预算公开化同财政公开化都属于公共财政改革,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的范畴,随着改革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势在必行。
1.2 信息的公开利用规范政府采购
对采购信息的公开能够为采购市场的监管创造前提,规范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当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完整地、系统地面对社会公开,透明化政府采购行为,阳光下交易,构建的政府采购制度才会更加健全。
1.3 信息公开减少信息获得的差异化,达到公平目的
采购信息的整体准确性能够作为市场主体采用采购交易的依据,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公开的不完整、不全面,造成了供应商对信息把握的混乱,不同主体可能获取不同的采购招标信息,这就是要对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化,减少信息的差异化,真正达到公平的采购交易。
2.《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
本次《条例》的实施同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信息公开就是很大的亮点,有关信息公开的方面可以进行简单总结归纳如下。
2.1 对项目整体采购情况的透明化
《条例》史无前例地对政府采购整体状况进行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从政府采购信息及预算的公布,到中标、成交结果附带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成果签署以后要在法定规定日期即2个工作日内公开。除此之外,《条例》中对中标结果的公开相比以往力度空前,对采购单位、采购机构、中标内容(项目名称、规格、成交价格、数目等等)的信息要求更加详细,都要进行公开化。
2.2 对供应商的无差别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法》中要求政府采购遵从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出台的《条例》延续继承了这一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对供应商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比如对供应商资格预审信息的公开,特别对来源单一的采购要公开仅有的供应商信息;严禁对同一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实施不同的审查标准,限定他们的地域、所有制形式等等。另外,《条例》别要求了供应商要符合投标的法定条件而且能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含了过去三年中参与政府采购无任何严重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能够对财政部门的供应商、采购机构三年内受到的财政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进行有效查询。
2.3 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均是由国务院着手的,作为行政性法规,它具有的效力比一般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要高,本次《条例》的实施是站在行政法规的高度,确定了对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处理信息进行公开化,规范了采购活动,调动了全民积极性参与到采购监督中来,及时把握案例信息,对投诉处理过程决定等等进行沟通交流,改善不足。
3.《条例》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的现实意义
3.1 呼应预算法的顶层设计
2015年颁布了新预算法,把“政府采购”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一方面就整体上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公开化进行了要求,对政府采购的情况,各级单位应该做到及时面向社会群众公开。另一方面对不能及时公开信息的责任追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预算等公开化说明,就要责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正,而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本次的《条例》针对政府采购在公开化的概述有了明文规定,同时也确定了政府采购方面公开化责任,与新预算法中的规定不谋而合,相互呼应。
3.2 拓展母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
《条例》是对其母法《政府采购法》的详尽解释说明和补充,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条例》从条款内容上对其进行了很大程度地拓展,细化解释了过去相对模糊的内容,推动了政府采购从到结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化的进程,如今,通过整合《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可以总结出,政府采购面向社会公开化的信息包含了两大方面:采购整体过程的信息和采购操作管理方面的信息。加大了公开力度,扩充了公开内容和范围,保障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3.3 对“未公开”责任追究机制的强化
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在法律条款中对不公开责任的追究进行明文规定,《政府采购法》已经有相关内容规定,要求对弄虚作假,上瞒下骗的情况由上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条例》实施后对过去相关法律的条款进行了完善,优化了采购项目整体信息达不到公开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采购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也约束规范了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各类行为。
3.4 对信息公开的途径的规范化
政府采购过程的信息在《条例》实施前是由政府采购监督单位指定媒体并公开,没有限定媒体级别,这就造成了采购信息的混乱性,管理混乱,严重损害了采购的竞争性。另外,为了及时达到采购信息公开化的有效性,《条例》中对信息公开方面的时间限定有所确定,比如,在“供应商唯一”的状况下,采购项目信息和供应商信息公开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中标结果等从中标算起的2个工作日内公开等等,对采购信息公开化的途径进行了规范化调整。
4.总结
本文通过对新出台的《条例》同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重点探讨了《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对采购信息公开有了不同程度地延伸,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了解了信息公开对采购的意义,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公开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改革的建设,对实现“阳光下采购”的目标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姜爱华,滕怀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现实意义与未来挑战[J].中国政府采购,2015(4).
深入贯彻党的*、**及区委**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财政资金真实性为基础,以资金流向为主线,突出对重点部门、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着力维护财经秩序,规范预算管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我区打造“*浦东”、建设滨湖新区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对区本级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延伸审计上下年度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对象:
(一)对本级财政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区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教育资金及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审计重点:对财政部门主要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1、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区财政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4、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预备费使用和指标结转情况。
(二)有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
1、按照《预算法》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情况,集中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部门是否按时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
2、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解缴情况。
(三)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有关部门编制、批复、调整、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专项资金的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审计程序办理。
(二)时间安排
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我国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这是对央行经理国库成果的再次肯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央行经理国库的体制。同时,新《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这不仅是对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成果的肯定,也将这一制度提高到了法律的层次,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这对于积极推动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从2001年出台,一直沿用至今,正式的改革方案始终没有出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对立法的要求较高,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制度尚不能满足改革的法制要求。一是随着国库业务的逐渐变化,现有法律法规的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用,如《国家金库条例》自从颁布以来一直未予修订,其中完全没有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内容,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国库服务社会效能的发挥,也与建设现代化服务型国库的目标相悖。二是有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又未制订指导实际工作的配套制度。新《预算法》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于账户的建立以及财政收支的流程设计并未进行阐述,《预算法实施条例》也尚未修订完成。
(二)财政资金分散管理严重
由于受到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改革点引入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收支过渡账户(非税收入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造成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国库之外。根据2010―2014年国库统计数据,2014年地方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为495.85亿元,较2010年增加412.68亿元,年均增长56.3%。根据某市国库统计,包括结算和非结算账户在内,2014年末游离在全市国库外的财政资金是国库库款资金的9.5倍,到2015年底甚至高达21.6倍。游离在外的财政资金,不仅不利于深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也会带来资金风险。
(三)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问题日益突出
在改革方案出台时,由于处在业务模式探索阶段和系统上的约束,采用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银行先支付,国库后清算,即“先支付、后清算”模式。商业银行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既无权限也无意愿对支出进行监督,同时对财政资金具有天然的偏爱,当库款不足无法清算,商业银行未支付、先清算或商业银行未将退回资金及时汇划国库时,商业银行垫付或占压财政资金的问题就会出现。有关调研结果表明,银行长期垫付财政资金,并且垫付时间长、金额大并呈扩大变化趋势。调查显示,垫付时间30天以上的占比约10%,部分垫付长达4个月,平均每笔垫付1286万元,其中财政直接支付平均每笔垫付2013万元,单笔垫付最高达4.74亿元;财政授权支付平均每笔垫付304万元。除此之外,银行占压财政资金呈普遍化态势,平均每笔占压130万元,单笔占压最高达1.39亿元,占压时间从1天至120天不等,其中,7天以上笔数占比为16.3%,资金占比为57.4%。
(四)违规调拨财政资金呈现普遍化态势
由于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国库无法做到对每笔支出进行实时、逐笔、全面的控制,只能事后进行汇总资金清算,事中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人民银行国库总局对2014年前三季度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运行情况的调查发现,地方财政部门存在将库款大量调往财政专户问题;地方预算单位存在通过银行将库款间接调往其他实有资金账户问题。违规调拨财政资金问题比较普遍,其中,西部地区最为严重(金额与笔数分别占比为93.93%、45.16%),中部地区次之,东部地区相对较少。违规调拨财政资金成为地方财政随意调剂收支的重要手段。
(五)国库现金管理具体工作有待完善
我国国库现金管理发展缓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还处在试点起步阶段。国库现金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推进日益凸显出来。一是国库库存资金大量闲置,致使财政资金运行效率不高;二是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缺乏有效手段防控运作风险。采取硬堵的方式,不仅导致暗箱操作,增加国库资金风险,也容易对地方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从目前一些先行以隐蔽或变相的方式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的地方来看,对国库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选择单一,大多数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于商业银行,同时基层商业银行缺乏投标抵押物,国库资金存在潜在风险。
二、国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一)国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国际上很多国家在财政管理制度中采取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探究其制度改革情况,对我国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国库改革路径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 国库职能已经由最初的简单对政府资金进行管理发展成为全面履行财政管理的职能,更加突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与管理。与此同时还肩负着为政府筹集资金、发行管理国债的职能。
2. 国库机构的设置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的国库机构,主要以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家为典型。另一种是非独立的国库机构,通常设在财政部内,隶属于财政部。
3. 单一化、集权化的国库账户运作机制。(1)单一化的账户设置,不允许政府在其他类银行开户,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都集中存在中央银行账户。(2)集权化的支出模式。为规范政府现金支出行为,加强对政府资金的管理以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西方国家大多数采用集权化的政府支出模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为政府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供应者(收款人)。
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及社会文化的不同,再加上原先早期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差异,以及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不同,为适应本国国情和政治文化需要,各国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不同的差异。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各国在推行改革过程中,在改革理论依据和路径选择方面,由于国情不一样,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2)国库机构的设置没有统一的原则。尽管他们大多采用了我坏恼嘶Ч芾恚但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仍缺乏统一的认识。有些国家的国库作为单独的机构而存在,有些国家的国库则设在财政部下,作为附属机构,有些则采取国库制。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要健全法制。从法律层面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外比较成熟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就很难保障这一制度改革的成功。二要严格完善单一账户设置。从内部管理层面强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核心。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核心主要表现在对政府财政的控制能力与管理能力。国库单一账户要求对政府财政资金进行公开化、透明化的管理。所以,建立完善严格的单一账户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三要实行央行经理国库制。央行经理国库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制度、技术和组织保障等各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尤其是我国当前制度下,有利于形成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相互协作又互相制衡的格局,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四是加强现代化国库信息系统。从运行层面保障改革的有效进行,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系统以及现代化的国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会计分析系统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
三、新形势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库法规制度
对于《国家金库条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发展需要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为确保国库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通过制定《国库法》切实保障国库部门依法履职。为切实提高人民银行在经理国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可以研究制定《国库监督和处罚办法》。
(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实现国库集中收缴和拨付
国库单一账户是现代国库管理大厦的“基石”,更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所有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办理收支。因此,要逐步清理财政专户和各类收支过渡账户,严控新增财政专户,确有必要的需开设在国库。同时,在国库单一账户的基础上,加快国库直接支付模式工作进程,逐步取消商业银行集中支付模式,彻底解决“先支付、后清算”模式弊端,真正实现由国库集中办理支付业务。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国库现代化信息管理水平
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是财政审计的主要内容之
一,根据国家对财政审计范围的具体划定相关内容,政府财政决算审计主要对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审查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的实施情况、审查决算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决算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一步保证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保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有效实现。
二、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府财政决算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内容存在交叉
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是预算执行的结果,预算执行是决算的过程,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之间相互联系,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但是,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对象与预算执行审计对象具有一致性,这就导致审计结果内容的重复,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效果,造成审计工作重复,人力物力损失浪费;审计部门缺乏统筹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决算审计两部分审计结果的能力,没有形成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报告的相关制度,导致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产生负面影响。其次,部分审计机关没有根据新预算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框架的要求来制定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流程,没有明确规定预算执行审计制度,部分审计工作仅仅重视预算执行审计,忽视了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导致决算编报较为随意和不准确问题突出,账务处理和报表填列错误,进而导致决算草案内容缺乏真实性。
2. 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和部门财政决算审计内容不一致
首先,根据新预算法案的要求和规定,单位决算和部门决算共同组成政府决算,各个单位和部门决算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的质量。但是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和部门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的决算编制范围不同,导致审计工作的内容存在差异,部门决算超出了财政资金范畴,而政府财政决算仅仅包含了财政资金的决算,开展审计工作时又往往没有对部门决算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有效的审计。其次,从财政决算审计依据来看,部门决算审计的主要依据是部门决算编制指南,政府财政决算审计依据是新预算法和相关的实施条例,同时也受到总预算会计制度的约束,由此可知两者遵循的决算编制原则不同,导致决算反映的内容和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实现有效的衔接和融合,阻碍了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的时间保障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查前30 日将中央决算草案提交给人大财经委,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也应遵守这一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又规定国务院应该在每年6 月将中央决算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6 月和9 月期间提交。由此可见,新修订的预算法对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做出了时限要求,审计机关难以在时限范围内准时完成审计工作,这对审计时限全覆盖的要求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次,政府决算审计结果运用往往受到人大审批决算法定效力限制,政府决算审计制度保障不够充分,审计结果运用没有清晰的系统性的制度作为保障。
三、加强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力度的措施和对策
1.要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和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理调)整预算执行审计和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的内容,要明确两者之间的重叠部分,避免审计工作内容重复带来资源的浪费,同时,要合理分配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重心,分清审计对象主体。其次,要分清决算和预算之间的关系,认清决算是预算执行的结果,预算是决算工作开展的基础和依据,在新预算法实施后开展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时要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主导地位。审计机关要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审计中影响政府财政决算工作质量的因素,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披露,为制定下一年度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必要的数字依据。
2.要将部门决算审计和政府决算审计相结合
根据新预算法的相关内容可知,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由部门决算汇总而成,各个部门决算审计工作由各个单位决算组成,政府决算中的部分内容还与各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内容相关,政府决算审计涉及的范围较广,不仅关系到本级部门编制决算内容,同时还涉及上下级政府决算内容,因此审计机关要对部门决算审计内容、上下级政府决算审计内容进行结合,并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方向等内容进行重点审计,及时将部门审计结果反映到政府财政决算审计成果之中。
3.审计机关要根据新预算法的要求来明确自身的职责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75-03
随着新《预算法》2015年起的正式实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这项制度安排,得到了再次确认,为人民银行进一步做好国库经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财政金融体制的改革发展和央行国库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现行国库制度体系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国库制度体系,使其m应形势变化,对央行履行国库经理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库制度体系中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央行与财政部门的关系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组织办理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财政预算支出的拨付等业务。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几个问题,首先,财政库款的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干涉。第二,央行对于财政资金的监督体现在核算业务中,即对于不符合国家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的预算资金收支,对于不符合业务核算制度规范的业务办理,央行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在经理国库工作中,既要加强国库监管工作,发挥人民银行监督作用,又要顺应财税体制改革,做好服务政府、服务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处理好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关系
财政部门按国家预算支出的项目和进度给预算单位拨付资金,可以认为是按公众的需要供给公共产品。然而这种供给方式是价值形态的供给,而不是实物供给。预算支出能否转化成最终的公共产品还依赖于预算单位是否按财政部门的指令花钱、行事。以前在实际工作中这一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财政资金到预算单位后,有时会出现被挪用或不知去向的情况,预算计划没有被很好的执行。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有制度进行规范。当今国库制度中采取零余额账户的方法控制预算单位的用款,采取支付直达的方法控制财政资金的去向,使预算单位不按财政部门预算计划行事的情况大为改观。
(三)处理好国库资金状况与信息反映的关系
国库资金收入和支出,特别是支出信息得到及时充分反映,有利于政府掌握财政资金的整体情况,有利于为政府制定恰当的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中间的环节越少,财政预算收入入库速度和预算支出拨付到达速度越快,越有利于财政部门准确及时地把握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现阶段,信息传递缓慢、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真等现象在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政策和政府目标的实现。如何处理好国库资金信息的传递,如何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国库资金信息是现代国库制度设计中需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现行国库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问题
(一)央行经理国库职能的法规制度不配套,国库监管职能较弱
一是未明确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的法律地位。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但规定“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这给地方国库业务办理是否仍是经理性质带来不确定性。二是关于国库行使监督权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新《预算法》虽明确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却未明确赋予央行在财政预算执行中的监督权限。央行经理国库的职责与权限,局限于《国家金库条例》及《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文,出台时间较早,仅笼统规定国库对预算收入入库、库款支拨、退库等有一定的监督权,而对于入库过程中发生的虚增收入、延压库款等违规情况,未有明确的处理措施。三是不能及时反映国库监管的新变化、新要求,对国库部门监管地位的规定不明确,国库监管职能难以发挥。
(二)国库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能涵盖国库业务的全过程,不能完全满足国库业务的快速发展
随着国库服务对象的不断拓宽,除了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以外,正逐渐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纳税个人扩展。但现有的一些国库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未对国库业务处理的全过程予以规定。如虽然出台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办法,但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不同部门颁布的规定之间,同一部门不同时间的规定,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库业务的开展,规章制度的建设滞后于当前国库业务的发展。
(三)在国库改革和创新业务上法规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
首先,如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方面,由于目前绝大部分采取商业银行支付模式,即由商业银行行先行垫付资金,随后再向人民银行国库进行清算,只要商业银行清算资金与额度清算单一致,国库即行划拨资金,因缺乏有关法规制度的支撑,国库部门无法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存在一定违规支付风险。其次,近年来地方一些国库业务创新,办理了社保基金、工会经费征缴及多项直接支付业务。基层国库自行摸索建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流程不甚一致,创新业务缺乏统一制度保障,不利于创新业务的顺利开展。三是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为提升国库资金的效益,开展了国库现金管理,但在如何丰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方面,相关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四) 有关国库制度流程对业务指导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仍显欠缺
如在有关退库方面,《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退库业务涉及部门多,出台涉及退库文件的部门也较多,以及在横向联网条件下进行退库审核等情况,使得退库处理程序和手续都较复杂,业务操作中仍感依据有所欠缺和不便。业务操作方面,现行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发挥着具体指导国库业务操作和国库资金清算的作用,但在涉及商业银行国库业务方面,国库集中支付、电子缴税等信息管理方面,有些地方规定简化不细致,有些地方规定不明确,业务操作指导的针对性不强。
(五)部分制度制订时缺乏统筹,存在交叉重复和表述不一致
如《国家金库条例》规定: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与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做法显然不一致;另外,《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操作规程》、《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中,和《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国库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办法中也存在着表述不尽一致的情况。这些制度办法和其他诸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等一些制度办法中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复。给相关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困惑和不便。
三、完善国库制度体系的思路及建议
(一)完善国库制度体系法律法规,理顺财税库银关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央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的重要保障。首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新《预算法》的基础上,作为下位法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应充分体现央行经理国库制度精神,应对以下国库有关内容进行明确:一是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 二是国库对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支拨的核算监督,三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库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等。其次,适时修订《国家金库条例》,细化国库职责与权限。进一步理顺财政、税务、国库、国库银行的关系。构建制度框架体系,要以加快库款(税款)准确、及时入库,库款资金安全,预算拨款拨付快速,拨款使用正确合理为主线,充分考虑财政、税务、国库体制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合理划分职责权限,使制度体系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较好地为财税部门服务,为人民银行履行国库经理职责服务。
(二)对现有国库各类制度进行梳理完善
应在国库制度体系框架内,分类别制订完善业务规章,一是完善国库基本制度,如国库收支方面,推行非税收入直接缴库,减少非税收入收缴中间环节及资金的沉淀时间;支出可改为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国库现金管理方面,应总结经验,制定完善相关办法,促进国库现金管理规范发展。二是完善国库综合管理制度。包括国库业务管理及人员管理制度、国库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度、国库计算机及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国库统计分析制度等制度。三是完善国库业务操作规程等业务管理制度。国库业务操作规程依据有关制度制定,着眼于业务操作实际,包括国库会计核算和国库统计分析等方面。四是完善国库监督管理制度。国库监督管理要把国库资金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从操作风险、系统风险等方面考虑,强化对国库业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督管理,有效加强国库资金风险的内部监控与外部监督的相互结合。
(三)完善国库制度的执行和评估体系
定期对现行国库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动态评估,充分考虑国库业务发展,以及国库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要将制度执行作为国库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大力强化制度落实。通过检查、考核、跟踪问责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管理机制,提高国库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国库工作上台阶,金融服务水平上档次,保障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国家金库江西省分库课题组.新预算法背景下央行经理国库制度研究[J].经济与金融,2015,(11):53-55。
[2]王高峰.P于完善央行国库会计制度体系的探讨[J],会计师,2015,(23):72-73。
[3]原静.国库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2,(12):40-41。
[4]张永胜.央行经理国库制度需与新预算法相适应[J].当代金融家,2016,(1):132-133。
[5]张羽.现行国库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对现行国库制度改革的思考[J].福建金融,2015,增刊(1):34-37。
The Reflection and Suggestion on Perfecting the State Treasury System
ZHANG Gaoxi
认真做好当前及未来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工作,实事求是组织财政收入,严禁虚收空转等行为,努力实现财政收入平稳可持续增长。加强收入分析调度,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力争实现财税收入首季“开门红”,为完成全年收入预算打好坚实基础。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优化支出结构。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及省过紧日子思想和要求,继续压减一般性支出和非刚性支出,积极盘活用好各类沉淀资金,把节省下来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和重点领域支出需要,兜牢全县“三保”底线。宣传并贯彻落实好《预算法实施条例》,积极谋划“十四五”规划和2021年财政收支工作,统筹编制好2021年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推动绩效评价提质扩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落实好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