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2-02-08 15:32: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代理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篇1

关键词  合同  效力  效力待定  无效

1999年10月10日,新的《合同法》生效。新《合同法》的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合同的效力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写入《合同法》,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是没有区分的,而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为效力确定与效力待定。笔者针对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一下探讨: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 因无权订立的合同

1、因无权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所谓无权的合同就是无权的人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人的授权,就以被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人与被人之间有关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人之原有关系,但是由于期限届满、事务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中止后,以被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人不利,有些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行为也具有某些人的特征,如无权人为被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经过被人的追认,就具有效力。所谓追认是指,被人对夫权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人作出追认,因无权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人的一项权利,即被人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人明确的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人产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2)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有效,可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订立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其订立合同便是具有恶意的行为。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四、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租赁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就是指法律音效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其他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的财产的侵害。既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人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处分该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卖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权处分的本质就是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如果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就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从而使合同产生效力。

 

参考文献:

王利民:《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5页

篇2

腹泻是指大便的“量”、“次数”及其中的“含水量”的增加。其实婴儿每天排便的次数,随个人体质及喂养方式而有差别,一般来说从三天一次到一天四次都可以是正常的。喂母乳的婴儿会比喂奶粉的婴儿每天次数多点,较小婴儿的排便次数会比较大婴儿次数多点。所以,与其强制规定排几次便以上算是腹泻,不如与各个婴儿平时的排便习惯比较,只有排便的次数及量明显比平时多或含水量大增成为稀便或水样就可算是腹泻。

较轻的腹泻一般会有大便次数增多,一天在10次以下,精神好。较重的腹泻每天大便次数可达10余次以上,同时伴有脱水表现,这时孩子往往精神较差,烦躁不安,尿少,口干,哭时泪少等。严重的脱水还会导致神志淡漠,尿量极少,或无尿,甚至休克。腹泻一般分为感染性腹泻和非感染性腹泻,感染性腹泻是病原微生物(多见病毒和细菌)随污染的食物或饮水进入消化道,亦可通过污染的日用品手玩具或带菌者传播。非感染性腹泻主要是由饮食不当引起,当进食过量或食物成分不恰当时,消化过程发生障碍,食物不能被充分消化和吸收而积滞在上肠上部而导致的腹泻。

篇3

1、借款人年龄在25岁以上,最大不能超过45岁;

2、在兴业银行没有过严重逾期行为,信用状况良好;

3、至少持有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并且出具还款账单记录;

篇4

2、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三、合同管理的合同履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现代企业经营有道主要原因是现代的企业采用了合同制,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要把合同的作用很好的发挥出来就必须对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工作。合同的管理由合同的建立生效到合同终止这个过程决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管理无处不在,好的合同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企业的形象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的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资源,企业形象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提高了企业的形象也就等于合同在无形之中就可以为企业谋取很大的利益。合同的履行是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没有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一)遵守合约日期的意义

合同的有效的起止日期要明确规定,在履行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合约双方的最大利益。例如,您的朋友11月1日过生日.而今天是10月16日.您在蛋糕店定做一个蛋糕,约定10月31日蛋糕店应当向你交货.这样,从10月16日合同成立并生效直到10月31日合同因履行而失效,这个期间为合同有效期间.而10月31日这天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10月31日这天无论是上午履行还是下午履行,都不算违约.这样按照合约去履行工作项目进行的才会更加顺利。

(二)按合约履行当事人各自的义务意义

党合同拟定好之后,双方都必须啊找合约内容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只有双方都按合同履行职责才能促进合同内容如期进行。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来履行职责,那么这个合同就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或是双方都带来经济损失。例如合同规定甲方给乙方一百万启动资金而甲方只给了乙方五十万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工期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能按时交货,而甲方也不能得到经济收益等等。

(三)遵循合同规定的地点的意义

篇5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人、被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人、被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时要有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

(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

(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三)无权人以被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因无权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所谓无权的合同就是无权的人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订立合同

(1)根本没有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人的授权,就以被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人与被人之间有关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人之原有关系,但是由于期限届满、事务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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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一份送交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抵押物权消失。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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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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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认为不应包括具有信贷资质的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

(3)客体。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信贷资格,且以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一类犯罪,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贷,从中牟取高额利息

民间高利贷合同范本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为无

每月__%(大写)______.

每年__%(大写)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__个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__%的滞纳金。

本借款约定为无期限。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还款,但应给甲方一到两个月的宽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付息至实际还款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或甲方有逃避债务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借款人为法人则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对所借款项和利息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签章)_____乙方(出借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

甲方担保人(签章手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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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统人事管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比较

一、引言

在将“和谐”作为主要基调的当今社会,开展一切活动的核心均为“以人为本”,因此,企业想要保证自身的稳步前进也需要对“以人为本”的有管理念引起足够重视,针对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管理工作的意义逐渐凸显了出来,只有将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进行比较,准确了解二者的异同,才能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含义

(一)传统人事管理

传统人事管理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对员工进行招聘、选拔以及分配,因此,其职责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方式,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1]。

(二)现代人力管理

现代人力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相比,所处的环境较为开放,因此,可以将工作所面向的范围进行拓展,通过协调企业和员工关系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一点在于,现代人力管理所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

三、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比较

(一)相同点

1.对象相同

传统人事管理以及现代人力管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针对的对象均为“人”,并且均是通过对员工进行科学配置的方式,使其能够与所处岗位的需求相适应,除此之外,二者还需要对员工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调剂和化解,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加快企业的发展进程。

2.任务相同

无论是传统人事管理还是现代人力管理,二者在开展管理工作的任务方面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例如对员工进行招聘和选拔、绩效的考核、工资的发放、档案的管理等[2]。

3.目的相同

虽然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在理念、形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二者开展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相同的,均是为了对企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进行完善,以及确保企业组织目标的高效实现,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对社会现状的适应程度。

(二)不同点

1.理念不同

二者在理念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人力的认识上,传统人事管理的理念中将人力作为成本,相应的,员工则以“成本负担”的形式而存在,因此,企业通常会通过降低在人力方面投资的方式,达到提高自身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的目的。而现代人力管理则更加倾向于将人力作为资源的形式而存在,以该理念为基础所开展的工作通常将员工作为能够进行企业价值创造的有效资源,并且力求通过加大人力开发投入的方式,使企业自身获得更加可观的利益。可以说上述内容的转变代表了企业管理人员在思维方式方面的转变,它在充分体现人力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从侧面表现当代企业将“人”作为加快企业前进的主要推动力,由此可以看出,现代人力管理的理念更加具有开阔性。

2.形式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通常应用的模式为静态,也就是说社会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对所包括职位进行选拔的过程中通常使用的为终身制,在职人员工作环境确定、压力相对较小,该种形式对企业人才的流动和队伍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而现代人力管理所应用的模式为动态,通过定期考核的方式,加快人才的流动,保证企业始终具备一直高素质的人才建设队伍,除此之外,还能够满足不同人员对职位的要求,可以说,流动的人才管理模式能够将就职人员的能力和潜能进行充分激发,加快企业的发展[3]。

3.内容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所涉及的工作内容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其二,选报员工以及发放工资;其三,管理和调动人员档案,由此可以看出,传统人事管理没有对企业决策的过程进行过多涉及。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在上述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将部分行政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添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提升该项工作所涉及的层面,并且在对人员进行招聘选拔时,更加看重双向选择的意义。

4.考核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受到自身制度的制约,在针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完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且应用的考核方式也相对单一,仅仅局限于定向描述,该种考核方式无法保证对不同员工的真实业绩进行具体呈现,甚至会导致舞弊情况的发生。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将考核方式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与员工相关的薪酬管理、定期培训等内容与最终考核成绩结合,突出了绩效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证了考核成果的合理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人力管理作为对传统人事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深化,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传统人事管理在多方面发生改变是必然的,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及时对自身的理念进行转变,适应社会的需求,保证人力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黄先成.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A].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年第一届今日财富论坛论文集[C].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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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246-01

最近新闻报道称,在上海等地区,突然出现了大批负债人对银行要求提前还贷的现象。银行预期的收益是按照按揭贷款可计算的回报来进行预期的,而提前还贷会导致一些计划出现差错。于是,银行方面迅速达成同盟,称提前还贷是违约行为,会招致违约金和处罚,这一声明引起了负债人的一片哗然和严重不满,而银行方面的回应是,这一行为合理合法,并且依照国际惯例也该如此。银行的原话大意有三条,一: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还贷日期和方式的规定,借款方要求提前还贷,就是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所以应该算作违约,收取违约金进行处罚。二:提前还贷会打乱银行方面的运营计划,银行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不能接受大批的提前还款要求。三:国际上对于提前还款都是要收取费用的,这是国际惯例。但是借款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以前提前还贷没问题,现在就有问题了,这种事情到底有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定?根据合同法,提前还贷到底是否属于违约行为,银行方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作为依据?

一、提前还贷这一要求产生的原因

因为现在要分析提前还贷的合理性,所以首先需要介绍提前还贷这一要求是怎么产生的。事实上,银行通常担心的是借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贷款无法收回就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盈利状况,所以一般来说提前还款其实是很欢迎的。然而,近期国家调低了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息利率,依照规定,所有的调整会在下一年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所以负债人会发现,自己在新规定生效前的这些时间,偿还较高利率的贷款并不划算,所以会想筹钱先把贷款换掉,明年重新贷款,这样能省下一笔钱来。而银行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就不知所措,于是提前还贷的问题顿时变得尖锐起来。银行实际上采取的措施其实是很不理性的,这样几家银行商量一下就共同出台一个莫名其妙的违约金规定,这个规定直接限制了负债人还款,而这个违约的规定并不合法合理的话,将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情况,银行的信用下降,会直接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银行方面当然是想通过这一规定,避免提前还贷现象给自己的业务造成影响,然而按揭贷款是借款合同中的一种,我们理应去翻翻《合同法》,看看法律对这一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二、《合同法》中对于提前还贷的定性

(一)提前还贷在合同法中是否属于合法行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银行之所以规定不能提前还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利用负债人对于合同法中期限的定义模糊。而提前还贷的误区在“期限”二字。根据《中国法学大辞典》中对于“期限”的规定一种是限定的期日,一种是限定的期间。而又根据法律的划分,限定的期日被运用于程序法中,表示必须按照程序流程来办事;而后者被运用于实体法中,《合同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所以在《合同法》的规定当中,期限实际上指一段时间而不是指固定的日期。由于法律将期限的规定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而不是在某一个固定的日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有权在一定的期间内还清自己的贷款,而这一天可以是任意一天,既可以是在新一年开始之前也可以是在新一年开始之后。按照这个说法如果是20年的按揭贷款,并且签订合同合同生效的话,借款人就可以在这20年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归还贷款,并且这种行为丝毫不构成违约。根据这一条款就可以说明银行私自订立不能提前还贷的规定是无法可依的。并且在《合同法》的208条有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一条例表明在提前还贷的时候,借款人被索要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是合法的,除非在签订合同之前有其他的规定。所以借款人在还款的时候,理应连本付息。依据法律提前还款是合理的,那么为何会出现借款人既不能提前还款又不可以逾期还款这种苛刻的要求呢?这显然是银行或者其他商业融资集团以自身的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想要贪图更多的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将借款人推到一个被动的境地。

三、总结

中央银行下达降低利息的本意也是希望通过这种货币政策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却因为自身的利益修改或者规定不允许提前还贷。而借款人本身处于贷款合同的被动方以及对于合同法的一些词汇理解模糊,就容易在还贷的过程中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提前贷款案例提醒了银行不能擅自因为自身的利益就损害其他借款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为银行的信用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提醒借款人在借款之前一定要将《合同法》通读清楚,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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