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8 15:32: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代理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3、然后再点击下方具有官方标志的“微粒贷”。
4、在微粒贷主页,可以看到它的品牌介绍,比如最高可以贷款30万,日利息是0.02%~0.05%。
腹泻是指大便的“量”、“次数”及其中的“含水量”的增加。其实婴儿每天排便的次数,随个人体质及喂养方式而有差别,一般来说从三天一次到一天四次都可以是正常的。喂母乳的婴儿会比喂奶粉的婴儿每天次数多点,较小婴儿的排便次数会比较大婴儿次数多点。所以,与其强制规定排几次便以上算是腹泻,不如与各个婴儿平时的排便习惯比较,只有排便的次数及量明显比平时多或含水量大增成为稀便或水样就可算是腹泻。
较轻的腹泻一般会有大便次数增多,一天在10次以下,精神好。较重的腹泻每天大便次数可达10余次以上,同时伴有脱水表现,这时孩子往往精神较差,烦躁不安,尿少,口干,哭时泪少等。严重的脱水还会导致神志淡漠,尿量极少,或无尿,甚至休克。腹泻一般分为感染性腹泻和非感染性腹泻,感染性腹泻是病原微生物(多见病毒和细菌)随污染的食物或饮水进入消化道,亦可通过污染的日用品手玩具或带菌者传播。非感染性腹泻主要是由饮食不当引起,当进食过量或食物成分不恰当时,消化过程发生障碍,食物不能被充分消化和吸收而积滞在上肠上部而导致的腹泻。
1、借款人年龄在25岁以上,最大不能超过45岁;
2、在兴业银行没有过严重逾期行为,信用状况良好;
3、至少持有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并且出具还款账单记录;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对于经济形势如何判断?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将出现很多新的增长亮点,但是通胀压力也会持续整个2011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将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怎么理解呢?我个人认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是以“保经济平稳增长、控制通胀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目标。
这跟2011年的经济形势有关,实际上中国经济没有过热。在这一基础上,2011年的货币政策将不会明显紧缩。这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不是紧缩的概念,紧缩的货币政策通常发生在经济过热时期;另一方面,由于2011年不会出现明显紧缩,所以加息只是一种预期,并不是全年经济的主基调。
对过去6个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显示,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GDP增长率与其他年份比较,一般处于五年中较低的水平。这种规律说明,五年规划的第一年,通常是“蓄势待发”的准备阶段,呈现平稳增长态势。
我们认为,2011年的我国经济应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增长可能稳定在9.5%左右的水平。同时,政府不会把8%的引导性年度GDP增长指标下调为7%。我认为这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判断:一是顺势因素,国内前10年GDP平均增长9.7%,明年将保持一定的惯性;二是从2010年前三季度GDP增长为9.6%来看,中国经济已经走出了危机,增长基础比较稳定;三是有政策引导,中央在制订“十二五”规划建议时提出了“平稳较快引导经济增长”的目标。目前最值得担忧的是地方政府刻意推高GDP的增长,这不仅会激化通胀,还会为将来埋下高通胀、低增长的隐患。
从国际上分析,亚洲各个主要经济体,2010年经济增长都是强劲反弹,这可能和2009年低增长有关系,但是这个增长率都已经超过了2008年的水平。泰国是9.1%,越南是6.8%,韩国是7.2%,印度是8点多个百分点。根据经济学的原则,如果经济连续四个季度呈现正增长态势,那么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我们都认为全球经济进入了恢复期。
今明两年的中国经济可望呈平稳增长态势,但是通胀上升的压力在不断增大。关于2011年的CPI(物价)指数,我们认为由于通胀变数很多,预计会达到4%。从国内来说,2010年食品价格对于CPI上升所占的份额很大,特别是7~9月份的食品涨价,对CPI的上涨所起的作用就非常大。另外,我们还看到有非食品价格因素,11月份的数据中,在通胀水平里面,非食品贡献达到1.9%,是2008年10月以来的高点。同时,国内CPI的增长,还会受到国际资本的流入、大宗商品价格推高等因素的影响。
回过头来看看2007年的情况,由于流动性过剩导致了通胀水平的上升。当时的说法是猪肉价格上涨引起的,是结构性的,但实际上跟2005年以来的宽松货币环境密切相关。我相信,类似猪肉价格上涨这种结构因素,等于在物价上涨上放了一把火。而对比2010年下半年以来的通胀,不只是猪肉一个单一品种的涨价,而是整个生活必需品,特别是农产品的集体性涨价。因而,2010年以来的物价上涨己呈现出一种很少见的态势,必须加大力度加以遏制。
所谓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对带资、垫资施工合同的性质认识,目前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1.借贷说。有学者认为,这类合同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借贷建设资金的行为,故其属企业之间的借贷性质。2.买卖说。有部分人士认为,施工方先施工,等到验收该部分工程合格,然后由建设方给予该部分工程的款项,施工方再施工,建设方再给付相应部分的款项,相当于分批分期的买卖,具有买卖的属性。3.约定说。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带、垫资施工合同是契约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种约定。
二、带资、垫资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于对带资、垫资合同性质的不同认识,法律界人士对其法律效力的认识也颇有分歧。持“借贷说”的学者认为,由于带、垫资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规定,因而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带、垫资部分无效。持这一观点的人士认为,带、垫资施工合同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成分,扰乱了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况且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此后,各地的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都相继作出类似的规定。这些虽然都是政策性的规定,但是在建筑业市场中,是必不可少的。历来的审判实践亦是如此掌握的,否则,只会引发建筑市场的更加无序。
持另外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经济基础的角度说,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作出该项规定时,所处的社会背景和经济背景与现在完全不同。当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工程款的拨付等,都是根据国家的计划进行的。当一个建设项目通过计划立项,取得建设项目许可,国家随即根据计划拨款,建设单位据此付款。由此形成的思维定式是,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应当先由建设方预付一部分钱款给施工方,施工方进行施工,然后建设方再给一部分钱款,施工方再继续施工,直至竣工。然后进行总决算,包括强制审计,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落实具体的还款计划和措施,将工程余款予以结清。所以,如果倒过来,合同约定:施工方先施工,然后建设方再给付工程款的,就会形成我们所说的是带、垫资施工合同。
笔者认为:虽说垫资承包施工合同中,有承包人为发包人预垫工程款这一类似于借贷的行为,但就合同的目的而言,双方根本的合意还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其本质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将其简单理解为借贷合同未免有些牵强。至于“买卖说”亦有可推敲之处。根据“买卖说”,施工单位在完成了一部分建筑工程、并且建设方按约交付相应款项后,建设方才拥有了这一部分的所有权。事实上,因建设方拥有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故自施工方建设之日起,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即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正基于此,才可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房屋予以预售或者将在建工程予以抵押。尽管是施工单位带、垫资施工,但是一旦购买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就不再简单地拥有该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如果“买卖说”的观点成立,施工单位有权处理该部分建筑材料的理由成立,势必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正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更倾向于“约定说”的观点。
随着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的施行,如何从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下,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这类合同的效力,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课题。我国新合同法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根据合同的效力,将合同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法定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同法对合同的法定无效作出严格的限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带、垫资合同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就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规定,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各地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属于政府部门的规章,显而易见,据此认定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与法相悖,亦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一份送交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抵押物权消失。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
(1)主体。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认为不应包括具有信贷资质的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
(3)客体。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信贷资格,且以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一类犯罪,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贷,从中牟取高额利息
民间高利贷合同范本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为无
每月__%(大写)______.
每年__%(大写)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__个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__%的滞纳金。
本借款约定为无期限。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还款,但应给甲方一到两个月的宽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付息至实际还款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或甲方有逃避债务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借款人为法人则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对所借款项和利息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签章)_____乙方(出借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
甲方担保人(签章手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关键词:
传统人事管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比较
一、引言
在将“和谐”作为主要基调的当今社会,开展一切活动的核心均为“以人为本”,因此,企业想要保证自身的稳步前进也需要对“以人为本”的有管理念引起足够重视,针对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管理工作的意义逐渐凸显了出来,只有将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进行比较,准确了解二者的异同,才能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含义
(一)传统人事管理
传统人事管理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对员工进行招聘、选拔以及分配,因此,其职责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方式,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1]。
(二)现代人力管理
现代人力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相比,所处的环境较为开放,因此,可以将工作所面向的范围进行拓展,通过协调企业和员工关系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一点在于,现代人力管理所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
三、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比较
(一)相同点
1.对象相同
传统人事管理以及现代人力管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针对的对象均为“人”,并且均是通过对员工进行科学配置的方式,使其能够与所处岗位的需求相适应,除此之外,二者还需要对员工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调剂和化解,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加快企业的发展进程。
2.任务相同
无论是传统人事管理还是现代人力管理,二者在开展管理工作的任务方面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例如对员工进行招聘和选拔、绩效的考核、工资的发放、档案的管理等[2]。
3.目的相同
虽然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在理念、形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二者开展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相同的,均是为了对企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进行完善,以及确保企业组织目标的高效实现,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对社会现状的适应程度。
(二)不同点
1.理念不同
二者在理念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人力的认识上,传统人事管理的理念中将人力作为成本,相应的,员工则以“成本负担”的形式而存在,因此,企业通常会通过降低在人力方面投资的方式,达到提高自身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的目的。而现代人力管理则更加倾向于将人力作为资源的形式而存在,以该理念为基础所开展的工作通常将员工作为能够进行企业价值创造的有效资源,并且力求通过加大人力开发投入的方式,使企业自身获得更加可观的利益。可以说上述内容的转变代表了企业管理人员在思维方式方面的转变,它在充分体现人力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从侧面表现当代企业将“人”作为加快企业前进的主要推动力,由此可以看出,现代人力管理的理念更加具有开阔性。
2.形式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通常应用的模式为静态,也就是说社会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对所包括职位进行选拔的过程中通常使用的为终身制,在职人员工作环境确定、压力相对较小,该种形式对企业人才的流动和队伍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而现代人力管理所应用的模式为动态,通过定期考核的方式,加快人才的流动,保证企业始终具备一直高素质的人才建设队伍,除此之外,还能够满足不同人员对职位的要求,可以说,流动的人才管理模式能够将就职人员的能力和潜能进行充分激发,加快企业的发展[3]。
3.内容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所涉及的工作内容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其二,选报员工以及发放工资;其三,管理和调动人员档案,由此可以看出,传统人事管理没有对企业决策的过程进行过多涉及。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在上述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将部分行政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添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提升该项工作所涉及的层面,并且在对人员进行招聘选拔时,更加看重双向选择的意义。
4.考核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受到自身制度的制约,在针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完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且应用的考核方式也相对单一,仅仅局限于定向描述,该种考核方式无法保证对不同员工的真实业绩进行具体呈现,甚至会导致舞弊情况的发生。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将考核方式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与员工相关的薪酬管理、定期培训等内容与最终考核成绩结合,突出了绩效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证了考核成果的合理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人力管理作为对传统人事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深化,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传统人事管理在多方面发生改变是必然的,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及时对自身的理念进行转变,适应社会的需求,保证人力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黄先成.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A].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年第一届今日财富论坛论文集[C].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1.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246-01
最近新闻报道称,在上海等地区,突然出现了大批负债人对银行要求提前还贷的现象。银行预期的收益是按照按揭贷款可计算的回报来进行预期的,而提前还贷会导致一些计划出现差错。于是,银行方面迅速达成同盟,称提前还贷是违约行为,会招致违约金和处罚,这一声明引起了负债人的一片哗然和严重不满,而银行方面的回应是,这一行为合理合法,并且依照国际惯例也该如此。银行的原话大意有三条,一: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还贷日期和方式的规定,借款方要求提前还贷,就是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所以应该算作违约,收取违约金进行处罚。二:提前还贷会打乱银行方面的运营计划,银行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不能接受大批的提前还款要求。三:国际上对于提前还款都是要收取费用的,这是国际惯例。但是借款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以前提前还贷没问题,现在就有问题了,这种事情到底有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定?根据合同法,提前还贷到底是否属于违约行为,银行方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作为依据?
一、提前还贷这一要求产生的原因
因为现在要分析提前还贷的合理性,所以首先需要介绍提前还贷这一要求是怎么产生的。事实上,银行通常担心的是借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贷款无法收回就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盈利状况,所以一般来说提前还款其实是很欢迎的。然而,近期国家调低了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息利率,依照规定,所有的调整会在下一年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所以负债人会发现,自己在新规定生效前的这些时间,偿还较高利率的贷款并不划算,所以会想筹钱先把贷款换掉,明年重新贷款,这样能省下一笔钱来。而银行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就不知所措,于是提前还贷的问题顿时变得尖锐起来。银行实际上采取的措施其实是很不理性的,这样几家银行商量一下就共同出台一个莫名其妙的违约金规定,这个规定直接限制了负债人还款,而这个违约的规定并不合法合理的话,将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情况,银行的信用下降,会直接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银行方面当然是想通过这一规定,避免提前还贷现象给自己的业务造成影响,然而按揭贷款是借款合同中的一种,我们理应去翻翻《合同法》,看看法律对这一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二、《合同法》中对于提前还贷的定性
(一)提前还贷在合同法中是否属于合法行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银行之所以规定不能提前还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利用负债人对于合同法中期限的定义模糊。而提前还贷的误区在“期限”二字。根据《中国法学大辞典》中对于“期限”的规定一种是限定的期日,一种是限定的期间。而又根据法律的划分,限定的期日被运用于程序法中,表示必须按照程序流程来办事;而后者被运用于实体法中,《合同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所以在《合同法》的规定当中,期限实际上指一段时间而不是指固定的日期。由于法律将期限的规定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而不是在某一个固定的日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有权在一定的期间内还清自己的贷款,而这一天可以是任意一天,既可以是在新一年开始之前也可以是在新一年开始之后。按照这个说法如果是20年的按揭贷款,并且签订合同合同生效的话,借款人就可以在这20年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归还贷款,并且这种行为丝毫不构成违约。根据这一条款就可以说明银行私自订立不能提前还贷的规定是无法可依的。并且在《合同法》的208条有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一条例表明在提前还贷的时候,借款人被索要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是合法的,除非在签订合同之前有其他的规定。所以借款人在还款的时候,理应连本付息。依据法律提前还款是合理的,那么为何会出现借款人既不能提前还款又不可以逾期还款这种苛刻的要求呢?这显然是银行或者其他商业融资集团以自身的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想要贪图更多的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将借款人推到一个被动的境地。
三、总结
中央银行下达降低利息的本意也是希望通过这种货币政策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却因为自身的利益修改或者规定不允许提前还贷。而借款人本身处于贷款合同的被动方以及对于合同法的一些词汇理解模糊,就容易在还贷的过程中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提前贷款案例提醒了银行不能擅自因为自身的利益就损害其他借款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为银行的信用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提醒借款人在借款之前一定要将《合同法》通读清楚,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