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5 01:55: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报批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企业进口物资清单等其他合同附件,其中至少提供一份协议、合同、章程正本);
(4)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在职务,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5)投资各方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委托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
(6)投资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外方合法的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供有关身份和资信情况(或个人存款)的有效证明;
(7)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8)计委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9)合作双方签定的意向书;
(10)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或意见[前置审批;国家限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以及其他某些特殊行业(如食品、医药、运输等)中央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11)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各项材料均用中文书写,并装订成册,其中(4)、(5)、(6)、(11)、项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须附中文译本。
2、审批外资企业需申报材料(市直属企业一式四套,市、县、区企业三套,其中至少一套正本)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5)拟进口设备、物资清单;
(6)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7)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外经贸部门)的书面答复函;
(8)外国投资者合作者合法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明或执业登记证明,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境外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或个人投资者存款证明);
(9)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前置审批);
(10)其他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各材料均用中文书写,并装订成册,(2)、(4)、(8)、(10)项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须附中文译本。
3、转报审批需申报材料
(1)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转报文件(一式三份);
(2)上述1或2项全套材料(一式三套);
4、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书需提供的材料及工本费。
(1)审批合同、章程的全套材料;
5月25日,全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县委、政府立即把精力转到了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落实上,于6月3日召开全县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了全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开展、大厅建设等事项。与会人员达成四点共识:一是建设全县行政审批服务综合大厅;二是组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机构;三是完善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四是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落实“三集中、三到位”。
二、推行“三集中、三到位”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
6月14日,我县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建事宜。会议决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正科(局)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编制7人,内设“两室一股”,即:综合办公室、督察室、业务股。目前,两名主任已经到岗,其他工作人员正在选调。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一个综合服务大厅,即突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设立三个专业服务分厅,即:突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服务分厅、突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机监督服务分厅、突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事劳动局服务分厅。专业服务分厅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其事项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7月10日,我县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突政发〔2009〕81号)和《突泉县推行“三集中”、“三到位”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突政办发〔2009〕83号)两个文件,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流程。按照集中整合、整建制进厅、充分授权的原则,确定具有行政审批权限单位进驻综合大厅的时间及批次,全面推行“三集中、三到位”。第一批进驻大厅开展工作的11家单位有:工商局、建设局、地税局、民政局、卫生局、质监局、林业局、水务局、人事劳动局、环保局、计生局,将在9月下旬前进入大厅开展工作。第二批进驻大厅开展工作的18家单位有: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统计局、宗教局、残联、财政局、司法局、国土局、发改委、安监局、商务局、国税局、规划局、消防中队、科技局。年底前进入大厅开展工作。
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情况
在去年基础上,我县今年进一步强化了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县法制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各部门上报的事项进行逐项清理审核,公示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类别、名称及设立依据、办理要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
5月25日,全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县委、政府立即把精力转到了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落实上,于6月3日召开全县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了全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开展、大厅建设等事项。与会人员达成四点共识:一是建设全县行政审批服务综合大厅;二是组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机构;三是完善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四是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落实“三集中、三到位”。
二、推行“三集中、三到位”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
6月14日,我县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建事宜。会议决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正科(局)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编制7人,内设“两室一股”,即:综合办公室、督察室、业务股。目前,两名主任已经到岗,其他工作人员正在选调。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一个综合服务大厅,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设立三个专业服务分厅,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服务分厅、*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机监督服务分厅、*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事劳动局服务分厅。专业服务分厅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其事项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7月10日,我县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突政发〔2009〕81号)和《*县推行“三集中”、“三到位”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突政办发〔2009〕83号)两个文件,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流程。按照集中整合、整建制进厅、充分授权的原则,确定具有行政审批权限单位进驻综合大厅的时间及批次,全面推行“三集中、三到位”。第一批进驻大厅开展工作的11家单位有:工商局、建设局、地税局、民政局、卫生局、质监局、林业局、水务局、人事劳动局、环保局、计生局,将在9月下旬前进入大厅开展工作。第二批进驻大厅开展工作的18家单位有: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统计局、宗教局、残联、财政局、司法局、国土局、发改委、安监局、商务局、国税局、规划局、消防中队、科技局。年底前进入大厅开展工作。
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情况
在去年基础上,我县今年进一步强化了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县法制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各部门上报的事项进行逐项清理审核,公示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类别、名称及设立依据、办理要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
肾结石作为泌尿科常见疾病,肾结石发病后患者将会伴有肾炎等多种并发症[1],对患者机体功能影响极大,现阶段,肾结石已经成为泌尿科常见复杂性疾病。现阶段,肾结石临床治疗方法包括手术取石、体外冲击波碎石等,但是部分患者受多种因素影响经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后仍伴有结石复发[2],我院针对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失败肾结石患者尝试采用经皮肾镜取石术治疗取得了显著的临床疗效。本文选取200例肾结石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总结了经皮肾镜取石术治疗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失败肾结石的临床疗效,具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3月~2014年3月收治的100例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失败肾结石患者作为研究组,其中男52例,女48例,年龄41~68岁,平均年龄为(52.5±2.4)岁,排除肾衰竭患者、孤立肾患者、马蹄肾患者、凝血功能障碍患者等。另选取我院同期收治的100例无手术治疗史肾结石患者作为对照组,男53例,女47例,年龄为40~69岁,平均年龄为(53.0±3.0)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无统计学意义(P>0.05),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行经皮肾镜取石术治疗:经膀胱镜协助逆行放置6F导管直至患侧输尿管,灌注生理盐水,于11肋间隙与12肋下缘及肩胛下缘、腋后线范围内做穿刺;术中经B超定位实施肾穿刺直至肾盏,当尿液碰到结石出现回流时拔除肾穿刺;沿着导丝置入筋膜扩张器8F,并扩张至18F,取出筋膜扩张器后经皮肾镜外鞘沿斑马导丝置入肾镜,对输尿管进行冲洗;查探术野击碎结石后钳夹取出碎石,针对直径超过0.5cm的结石进一步碎石后取出;检查肾盂、肾盏及肾盂输尿管连接部位,检查残余结石,置入F6双J管,对16F肾造瘘管进行固定。术后患者卧床休息,术后30d取出双J管。
1.3观察指标 统计比较两组患者手术时间等围手术指标、结石清除率、并发症发生率等。
1.4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13.0数据统计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记作x±s形式,计数资料记作百分率形式,分别行t、χ2检验,也能够P
2 结果
2.1两组患者围手术指标 研究组患者碎石取石时间、手术时间明显长于对照组(P0.05),无统计学意义。两组术后均未发生严重的并发症,研究组患者术后血红蛋白将至(23.5±5.4)g/L,明显高于对照组的(18.5±5.0)g/L,两组血红蛋白指标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结石清除率比较 研究组结石清除率为81.0%(81/100),对照组结石清除率为90.0%(90/100),两组结石清除效果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
3 讨论
经皮肾镜取石术治疗肾结石主要是通过设置皮肤到肾脏的手术通道、置入内镜直至肾盏、肾盂及输尿管、最后取石的治疗方法,该种治疗方法具有操作简便、创伤性小、康复时间短等优势[3],能够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缓解患者心理负担,具有极高的临床应用价值。
近年来,我院尝试将经皮肾镜取石术,应用于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失败肾结石临床治疗中,取得了显著的临床疗效。肾结石患者经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术治疗后多伴有肾盂、肾盏组织质脆感升高[4],严重的还伴有穿孔,极易出现大量出血症状,再次碎石难度增加,治疗难度加大。本文研究结果显示,采用经皮肾镜取石术治疗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失败肾结石并发症较少,结石清除率高达81.0%,术后康复较快,临床疗效与肾结石初次手术治疗效果相当。本文研究结果与文献报道结果相近,提示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失败肾结石采用经皮肾镜取石术治疗安全、有效,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袁剑,程正兴,王志伟.经皮肾镜取石术治疗多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失败肾结石患者的临床观察[J]中国医药指南,2013,27(36):93-94.
一、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一)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的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报。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资格。
(二)指导申报企业仔细阅读《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省级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不必填写,按照附件4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数据来源于2005年至20*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或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指导有关申报企业填写“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5年销售区域分布表”(附件5)。20*年顾客满意指数调查范围为:编号为021、022、042、045、050、051、052、055、056、057、*4、*5、*7、073、074、092的消费类产品。这些产品的申报企业需将申报产品销售额最高的前十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名单及销售比重依次填入分布表,并于5月9日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同时,申报企业还需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进行填报。
(五)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本次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直接下载,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打印纸,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
(六)指导企业按照“企业提供年鉴电子文本要求”(附件6)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版,为编辑出版20*年卷《中国名牌产品年鉴》以及在中国名牌网上介绍企业及产品情况提供必要素材(不收费)。
二、严格把关,受理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及“20*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申报企业是否获得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制认证等证书,审查申报企业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环境保护是否合格,审查申报数据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审查申请材料的填报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
三、公开透明,公示申报企业数据
(一)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于6月5日9时至6月11日17时在省局网站或各地主要媒体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载体及公示数据应于6月2日前以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总局质量司,书面文件必须加盖省局公章,总局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载体。
(二)公示内容:按照附件7的格式公示申报企业名称、品牌、申报产品连续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申报品牌及贴牌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
(三)公示意见处理。各省应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国家质检总局对申报企业的公示数据汇总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问题,虚报数据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按照规定时间,组织申请材料上报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公示合格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填写申请表的“表4”。各省需将推荐企业的汇总名单以及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26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一份)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两份),同时,发送汇总名单的电子邮件。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于6月5日至11日期间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进行网上申报,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网上申报的企业名单安排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公示后,个别企业数据有误差的,所在省局需向总局质量司说明情况)。各省可以登陆网站对本省申报企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监督把关。没有进行网上申报的,不参加评价。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密围绕首都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等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地方标准研究和实施,提升市地方标准的质量,更好地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申报范围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在新农村建设、高新技术、服务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其他与我市重点工作相关的重点领域内,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提出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申请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从列入市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及其标准体系的项目中产生。
三、申报材料
1.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1份,见附件);
2.标准草案(1份,仅一类项目提交);
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在2010年当年完成标准从起草到报批的全部工作。申请一类项目应以充分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未提交项目草案的,不予立为一类项目。
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研究单位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我局。二类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形成标准草案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
3.专利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提交);
4.往年二类项目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将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公文(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2)标准草案;
(3)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报告。
四、申报材料的提交方式
1.各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2.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将纸质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五、截止日期
立项受理工作截止到2009年11月30日,以正式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为准。逾期未提出立项的项目,原则上2010年不再进行增补。
六、联系方式
二、服务范围
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是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项目;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开发区用地投资项目一律按照区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实施审批服务。
三、服务原则
(一)一次告知原则。对符合服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进入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区各行政职能部门驻“中心”窗口应将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实行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项目应即时办理。
(三)限时办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能即办的实施即办,能联办的实施联办。对因申请人原因或其它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同时向申请人和“绿色通道”督办员说明,并报“中心”备案。
(四)全程跟踪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中心”派专人负责全过程跟踪,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协调、督办。
(五)超时问责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对其实行超时问责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服务形式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原则上实行联审会办制度,能合并审批的一律合并审批。对需要召开联审会办会议的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具体牵头部门召开联办协调会议,实行“集中会审,资料共享;同步审批,全程跟踪;限时办理,一次办结”,必要时,应请项目业主参加。如不需要召开联审会办会议的,牵头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向各会办部门同时转送相关申报材料,各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
(一)一窗受理、联合办理。重大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窗统一受理,在完成项目预评估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联系单,发各相关部门开展实质性并联预审,规划选址、国土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职能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办理相关前置手续。
(二)简化程序,联合审批。分不同审批阶段,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发改局牵头,协同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规划建设工程许可阶段,由规划分局牵头,协同国土、建设、消防、交巡警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建设施工许可证阶段,由建设局牵头,对工程交易手续和质监、安监手续实施并联审批。
(三)减少环节,告知承诺。实行项目审批一次性告知承诺制,由各相关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批所需要提供材料清单。土地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审批与建设项目的规划文本、地块图、环评审批及规定其他的条件要同时进行,对涉及到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书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四)缩短周期,限期完成。建设项目的审批周期为35个工作日,即从立项受理到开工建设的3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需报国家、省、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五、服务时限(我区范围)
根据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发改局窗口受理项目申请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区各行政职能部门召开集中咨询论证会或组织现场踏勘,排出报批流程,列出需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明细和报批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服务指南的形式书面告知企业。
(一)项目受理阶段。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受理的同时发放工作联系单,通知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局等部门提前进入实行并联审批的准备。
(二)项目立项批复阶段。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局抗震设计审查,规划分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消防支队消防设计方案审核,交巡警支队交通安全设计审核,地震局抗震设防和安全性评价审核,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办人防工程文件等审核并联审批。
(三)可行性初步设计联合会审,国土分局用地批准证书并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则上根据项目性质,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合并报批。
(四)规划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与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施工设计图审查并联审批。
(五)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招投标手续与质监、安监手续并联办理、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区重大投资项目行政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区长或分管区长召集主持,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确保行政服务“绿色通道”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行政服务“绿色通道”的必要保障。区政府授予区行政服务中心必要的组织、协调、督办权力,并安排专项协调资金给予重点支持,以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形象,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七、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
相关职能审批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八、牵头部门职责、参与并联审批部门职责
(一)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1.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2.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3.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4.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5.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6.定期向区政府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7.市政府或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并联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1.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2.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3.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省药品生产(含研发)、经营、检验、使用(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涉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均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事厅《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食药监人〔20****〕263号)执行。
二、申报材料及审核
(一)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20****年度申报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附表1,登陆下载,下同)1份;
(二)安徽省人事厅制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20****年度申报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2,用A3纸打印),一式25份。破格申报者还需填写《破格申报人员审批表》(附件3)。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原件。
(五)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单位领导签署意见,2000字以内,要求打印);获奖证书原件以及有关反映工作业绩的材料。
(六)按申报条件要求,提交规定数量的专题报告,并附单位真实性评价证明。
(七)3张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要求评审材料齐全,表格填写真实、清楚、完整,各审核单位在审核材料时要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并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未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如食品药品检验所)须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推荐申报。
三、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各市、厅(局)人事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材料统一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联系人:叶圆,联系电话:)。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每人300元,考试费每人100元(考试不合格者不收评审费)。
四、考试安排
第三条补贴标准。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年满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补贴;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享受200元补贴;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享受400元补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县级财力保障能力的增强。
第四条申报程序。本人或其赡(扶)养人。向本人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享有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辖区公安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原件及三份户籍证明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并填写《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村委会(社区)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和造册,经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老龄部门审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县老龄办在受理镇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同时报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备案。申报审批工作每月一次,即当月申报下月享受,当月死亡下月取消。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分别留存备案。
第五条资金拨付及发放。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将80-8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补贴按季度核拨至各镇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根据县老龄办审批文件。连同省、市配套资金核拨至社保专户。高龄补贴按季度发放。实行“一折通”发放,高龄老人凭补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信用社领取。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资金核拨至县老龄办,由县、镇老龄干部上门看望发放。
第六条实行季检和动态管理制度。对死亡的收交补贴证并造册上报县老龄办。对不及时上报人员增减变动信息或管理不规范的镇,镇民政办在每月20日前对享受补贴人员健在情况进行核查。县老龄办汇总报市老龄办备案。县老龄、财政部门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暂停补贴资金核拨至整改到位后再拨付发放。各镇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镇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新增人员申报材料及花名册(电子版)一并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汇总报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以便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
一、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前介入,按照“特事先办、急事快办、易事即办”的原则,实行“联审联办,缺席默认;限时完成,超时默认”的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办理流程;公开审批主体、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办。
三、市招商局作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和跟踪监督;发放《“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服务表》,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审批“绿色通道”,并做好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政策的解答和服务咨询;市行政服务中心凭表组织相关窗口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实施无障碍审批。
四、各审批部门要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按照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议上负责讲解有关政策,解答企业咨询;发放项目《告知单》和申请表格等文书;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会批;指导企业办事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审批,超出审批授权范围的由部门负责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
五、各审批部门(窗口)应在联审会确定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手续。凡属一个部门内部审批的项目,需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前置审批和转报上级等特殊事项,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会确定或部门承诺时限内办结。无上述特殊事项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即到即办,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六、对项目单位难以按时提供有关手续,或主要申报资料齐全但次要资料不齐的,在项目单位承诺定期补办的情况下,审批部门采取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的办法予以办理,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七、各部门审批事项应按首席代表制的规定授权首席代表独立行使审批权。
八、实行缺席默认制。各审批部门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相关机构负责人按时参加会议,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