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7-20 06:34:0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院工作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院工作报告

篇1

18名协助执行联络员,“大执行”格局初步形成。

二、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二)不断强化司法救助意识,尽心尽职体恤民情。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共为7名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盲、聋、哑被告人和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被告人提供翻译。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用。依法为279起其他案件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28.35万元,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四)不断强化涉诉化解工作,耐心细致稳定民心。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源头治理、服判息诉和整体联动“四项机制”,严格落实源头预防、初信初访和领导包案“三大责任”,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畅通渠道,切实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全年接待处理咨询、来信来访298件265人次,国庆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无一起进京上访,未发生一起非正常上访。

三、坚持以自身建设为重点,筑牢法院工作基础

我院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鼓舞干警斗志,争创一流业绩。全年集体和部门17次、个人34人次受到上级机关表彰。5月1日,我院被江苏省总工会授予“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大力加强司法民主建设。

2012年工作安排

篇2

二、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评价。

近一年来,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通过判决、调解和执行×××多件民商事案件,尽最大可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稳定社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特点有:一是加强了队伍管理和教育,转变了干警的工作作风;二是加强了法官的素质建设,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三是抓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应对了繁重的工作局面;四是抓制度建设,提高了管理效能;五是抓基层基础建设,基层法庭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六是接受监督意识有了增强。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召开评议会、工作视察、问卷调查、人民群众反映、重点问题核实和法院自查报告等方面情况汇总,集中反映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是公正与效率方面的问题,具体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敬业精神差,处理案件草率,粗心大意,有些案件出现纰漏较多,影响了法官整体执法水平。

2、个别法官心术不正,执法理念发生偏差,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有吃请和收受好处等不正当行为,诉讼负担明减暗增,败坏了法官的声誉,影响了法官的形象。

3、部分法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水平低,不思进取,四平八稳,凭“经验”办事,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审判工作的需要,办案质量较差。

4、有的法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采信有偏袒,裁判案件有不公、执行案件乱表态,有执法不严、畏难情绪,工作没到位,措施没跟上,钻法律空子,规避“执行难”,久拖不执行、执行不到位问题存在。

5、制度缺位导致监督不力。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全面、不彻底。县法院制度虽建的不少,但案件监督机制不完善,案件把关制度不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未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6、司法保障不到位。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的不够好,特别是内设机构职级不明确,一定程度上未真正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法律援助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保障不够,“打官司难、“告状难”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对法院的工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在执法检查中,重点抽查了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民间借贷、特殊侵权、遗产继承、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等几类案件,并将这些案件进行了逐案分析,提出了纠正建议,特将这几件案例材料附后,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一并审议。

四、分析问题原因

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出了问题,使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打了折扣,溯根求源,存在这些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1、缘于法律规定。民商事案件主体双方属于平等地位,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没有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实际中,有些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平常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当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缺乏必要证据,法院判案凭证据,没有证据,法院就不能支持诉讼主张。这样,即或有理却无据,导致有冤得不到伸,而判决结果令当事人不服。

2、缘于诉讼制度。法院属于诉讼环节的最后阶段,特殊的诉讼地位赋予法官一定的权限,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又较大,掌管案件裁判大权的法官极易滋生特权思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免受法官意志左右,在裁判幅度上出现失衡,导致裁判不公问题虽禁不绝。

3、缘于案件复杂。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呈急遽上升趋势,种类繁多,案情复杂,需要适用法律法规宽泛,甚至还有涉及法学原理、公序良俗处理问题的案件,加上法官办案力量不足,受办案时限限制,仓促上案、疲于应付、准备不足、处理问题草率,难免出现办案质量低下、执法不严的问题。

4、缘于队伍结构。现行法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未接受过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专而不专”现象客观存在,只是在法院工作岗位上边工作边探索,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问题突出。整体法官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有些法官进取心差,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工作马虎、懒惰,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对基本案情没有吃透,加之在处理案件时渗杂人为因素,使一些本不复杂的案件也会出现久拖不决、裁判不公、甚至错案的问题。

5、缘于制度缺位。县人民法院虽出台了不少制度,类似《廉政保证金制度》等对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廉政意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办案责任制度不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遏制错案的发生惩戒不够,客观上出现漏洞,容易钻制度缺位的空子。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全面,普遍反映基层法庭基本坚持了这一制度,反响较好,而近年来县法院机关却没有很好落实这一制度,一方面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陪审员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未在审判工作很好地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缺位、缺失,几起有各种问题的典型案件正是出现在这些地方。

6、缘于执法环境。由于诸多原因,法官的政治待遇落实的不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近年来,县委、人大、政府虽尽最大可能的改善了法官工作、生活条件,着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在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率先在全市提高办案经费,着实为审判工作解决了不少困难,调动了法官一定的工作积极性,但法院内设机构副科级职级未落实。

五、几点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现本着帮助法院进一步规范执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改进工作、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法院权威的目的,对县人民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篇3

要把为领导出主意、当参谋作为调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把握法院工作重点,深入实际,深入业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在领导决策中当好参谋助手。一是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展开调研。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战略构想。对此,全国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响应,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好落实。体现在具体工作上,就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近年来,我县县委本着优化发展环境、创建诚信滦县的原则,把经济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加大投入,优化经济环境,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作为基层政法机关,法院在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作为法院重要综合部门的办公室,必须要站得高,看得远,围绕全县的整体和中心工作,跳出法院抓调研,从而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服务领导的决策,使法院各项工作决策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为全县中心工作保驾护航。二是围绕审判工作抓调研。说到底,法院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抓好立案、审判、执行等项业务工作,脱离了这些抓其他,就是舍本逐末,就是无根之木。因此,办公室和全院各单位,在进行调查研究的时候,也必须要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挖深、搞细,抓出一些实实在在的东西,从而使领导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审判工作中的经验、不足,并据此做出正确的决策。三是围绕实际抓调研。从今年来看,我院的调研工作可以说是有喜有忧。喜的是,各单位搞调查研究的积极性较往年有很大提高,调研文章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忧的是,很多调研的质量不高,纸上谈兵的多,切合实际的少,人云亦云的多,真知灼见的少,闭门造车的多,实际挖掘的少。甚至还有一些是从网络、报纸、杂志等抄袭的。这样一来,调查研究不但起不到给领导提供参谋的作用,反而会耽误领导时间甚至引起决策的失误。因此,在调研工作中,必须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到基层,深入到根源,抓出一些根本性的东西,以调研工作来服务领导决策,推动全院的工作。

二、加强信息反馈,提供决策依据

创新,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源泉和动力。法院的整体工作和各个单项工作,也都在不断地进行着创新和发展。这使得院领导也必须要在领导方式、决策方式、思维方法、工作作风等诸方面出现新的转变。而在其中,调研和信息工作起着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调研工作的同时,还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紧跟时展和领导工作的步伐,认真搞好信息反馈工作,并使信息反馈工作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一是围绕领导、业务科室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拓宽信息来源。办公室要根据“足够的数量,较高的质量,极强的时效”这一要求,加大信息反馈的力度。要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信息反馈,从而服务于法院政务、审判业务和法官队伍建设。要切实贴近实际,及时报送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信息,全面反映法院审判业务和法官队伍建设情况的信息,真正发挥信息反馈的功能,起到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作用。二是必须端正信息报送的态度。要摈弃信息功利主义,防止为了发表信息而报送信息的心态,不能使信息仅停留于“报流水帐”上,而要进行分析、提炼,真正把对领导决策、对加强法院审判业务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和借鉴价值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加以报送。要杜绝片面追求信息的数量的思想。今年我院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制定实施,把信息工作纳入了加分考核内容,这使得一些单位和干警受功利思想的影响,把追求信息数量放在了首位,有的干警甚至一天中报送信息达十几二十几篇。可以想见,这样的信息肯定是毫无价值可言。虽然信息的数量承载着一个地域或部门的工作情况,但这只是一个表象,而不是实质。真正决定信息工作水平高低的是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取决于信息的价值量。也就是说,要看对领导决策、对加强法院审判业务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是否具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的量以及参考借鉴程度。三是必须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的单位和个人,在报送信息时,仅仅为了完成任务,而不注意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比如就审判工作信息讲,一个案件审判结束,实体结果出来之后,应当马上报送信息,至迟也不能超过上诉期限。而就我院情况看,有的审判工作信息,判决已经生效三个月,才把案件有关信息报上来,这样的信息,已经没有时效性了。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管是什么信息,不管是不是有用,就一古脑地报上来,这样,就会由于“货不对路”而难以派上用场,多了,就容易形成信息堵塞,使信息反馈为领导服务的功能大打折扣。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质效

篇4

2013年,在我市、区大力建设和谐***、和谐***的背景下,市区司法软硬件明显提升,区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态势较去年同比得到有效控制,案件数量明显回落。我院在各级领导的统一指挥部署下,紧密依托我院审判业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采取了各项措施,以业务为基点,广泛开展多类型、多方式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成长的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5件(65人),2012年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8件(69人),2013年1月至今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件(17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抢劫案件53件,盗窃案件25件,抢夺案件5件,其他案件21件。在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为55人,缓刑适用率为36%。

二、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形事政策,妥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营造具有亲和力的审判氛围。我院做法是,由二名年长女法官和一名年长女陪审员组成未成年人合议庭,消除未成年人抵触和恐惧情绪。年长女法官审判经验、人生阅历丰富,且均已为人母,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相对于男同志而言对未成年人具有亲和力,同时心细、态度温和,更有利于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沟通交流,达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最佳效果。

2、人性化司法,将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作为审判重点。我院通过以下三个环节来实现这一司法目的:一是庭前讯问时未成年人时监护人到场环节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激发其内心对犯罪的耻辱感和排斥感,建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二是庭审中监护人教育历来的我院重视的重要环节。“知子莫如父”,我们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在参与讯问未成年人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人性格特点、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社会交往尤其是父母与孩子平时监管教育、沟通交流方面有针对性的准备书面庭审教育材料,向父母强调庭审教育的重要性,尤其针对监管教育疏松或者父母子女有隔阂的情况,力争消除父母与孩子双方的隔阂。三是实行开庭前监护人会见和开庭后会见制度。针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开庭前的会见显得尤为必要,可以消除其恐惧感和排斥感;在开庭宣判后我们首先向未成年人父母解释判决结果原因,特别是对于未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重点根据法律和事实向其阐明判决原因,消除上访缠诉等不稳定因素,争取其理解和支持;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往往性格叛逆、钻牛角尖,对其释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和父母一起再次会见未成年人,由父母和法官一起向未成年人解释判决原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其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促进其好生改造的信心。

以上三环节的人性化司法措施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三年来无一起家长要求抗诉案件,未成年人上诉率远远低于其他刑事案件。

3、坚持庭前两会见、三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是决定其刑事处遇的重要依据,同时监管教育情况也是实践中是否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我们认为,法官切忌旧案办案,深入调查是审查核实卷宗材料真实性最有效、最基本的手段。我院主要通过两会见、三调查制度来审查未成年人监管教育、平时表现、犯罪原因、交往情况等反映其人格的基本信息和父母监管教育情况基本内容。

两会见是指,承办人庭前会见未成年人和其父母,亲身直观感受未成年人的心理、性格、监管教育、犯罪表后表现等人格因素,通过与其父母亲自交谈了解父母工作、收入情况和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及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社会交往等情况。两会见是审查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父母监管教育情况的基本前提,避免偏听偏信纸上社会调查报告,合议庭可以从第一手材料形成未成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大小的评判。

三调查制度。一是向未成年人社区或者村上调查未成年人父母的平时表现、收入情况、对孩子的监管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目的是收集未成年人家长监管教育情况的基本材料和调查核实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基本情况,这是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的基本前提,亦是审查父母在会见阶段陈述自己监管教育情况真实性的审查手段;二是向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者学校调查未成年人学习、工作的基本表现情况,目的是查实未成年人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基本信息,结合两会见得出的直观感受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作为量刑特别是是否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三是向未成年人所在当地基层派出所调查核实未成年人有无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基本信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虽然将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予以封存,但其在犯罪前违法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违纪和犯罪后果、犯罪次数、与起诉犯罪间隔时间等信息是法官内心评价其人身危险性的基本依据,因此这一调查环节必不可少。

上述两会见形成笔录附卷待查,三调查均形成书面证明材料附卷待查,合议庭评议时对上述材料重点审核,最终得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和父母是否具有监管能力的评议意见,作为量刑重要依据。

4、坚持判决后未成年人缓刑改造期间的跟进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基本形事政策强调教育改造,强调司法对其网开一面从轻处罚的方针,但是为避免司法对未成年人过于溺爱,我们将审判触角后延至未成年缓刑犯缓刑改造执行阶段。

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在送达判决书同时向未成年人一并移送违反法律规定可撤销缓刑告知书,明确告知其缓刑是刑罚执行的方式,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是法定义务,引起其思想重视;二是书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8条规定的撤销缓刑5种情形,形成外在震慑力,促使其认真改造。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缓刑犯,依法撤销缓刑。目前我院已依法审结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撤销缓刑一案,并对该案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

其次是针对父母的监管教育工作进行审查、督促,定期向社区和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缓刑期间基本表现情况。我们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执行通知同时一并移送其父母向法院提交的监管计划书,针对未成年人每月书写的思想汇报和判决禁止令内容针对性的审查父母监管情况和未成年人改造期间表现情况,对于表现不良的通过电话联系、约谈等方式,明确告知其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督促父母加强监管、未成年人认真改造。

最后对于缓刑考验期届满的未成年人和父母再次约谈。法官和父母一起对未成年人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鼓励、表扬,告知其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基本内容,核心在于坚定其遵纪守法的信心,打消一些不懂法的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的不稳定思想,让孩子在跌倒的人生道路上顽强的站起来。

三、在各类民事案件中注重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

今年工作的一个特色是进一步规范了监护人确立机制,加强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工作的强度,也对法律规定的其他监护人确立方式进行了监督。在涉及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我们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从法理、情理、事理方面反复对当事人做工作,防止当事人因为一时之气而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终生缺憾,让尽量多的未成年人能拥有一个完满的家庭;对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的,除了案件事实中的双方过错责任划分以外,我们还会在判决前展开大量的调查工作,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等条件,力图为未成年人找到最合适发展的一方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教育费给付,如果发现有可能影响到具体的执行,审判人员则依法直接将案件移送执行庭快速执行,确保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发现有父母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审判人员即对其生存状况向当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解,并在法律范围内适当予以考虑。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独生子女制度的普及,很多继承案件中出现未成年人代位继承的法律问题,关于监护人的确定缺乏具体有效的措施,让很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亲属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法侵害。我们针对这个现象做了专题调研,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对隐瞒未成年人情况和被继承财产的情况进行专项处理,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份额依法得到实现。

四、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

1、非监禁刑方式单一。目前法院判处未成年犯非监禁刑均判处缓刑,而没有适用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实践层面的不成熟,在判决后很多社区不知道未成年人有被判决情况,社区矫正根本没有执行。

2、当事人和解成为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于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案件,未成年犯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条件。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一些无赔偿能力、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案件,被害人如果得不到抚慰,个别被害人往往要求法院重判,如果达不到要求便会引起长期的涉诉上访、缠诉。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考虑维稳因素不予判处被告人缓刑。

3、禁止令宣告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缺乏社区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法院对于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均未适用禁止令,不能很好的对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加以社会化的约束和教育,以期对其人格进行纠正预防再犯罪,因此缓刑从轻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的形势政策方针很难落实,实践中未成年人再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五、改进的思路及措施

1、完善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对未成年人实行和成年人相同的量刑基准,同时对于缓刑的适用亦未设置较成年人不同的裁量规则,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

2、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未成年人调查报告已被司法明确确认要作为量刑参考,在采用时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建议立法上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该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涉及未成年人人格调查表,围绕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个人情况,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时质证,作为法院是未成年人正确量刑和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

3、建立未成年人非监禁转化机制。目前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现象较为普遍,审前羁押不仅难以避免因监禁而带来的交叉感染,叶容易导致管制、到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适用困难。建立审前非监禁化机制,加大取保候审力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

4、借鉴未成年人非监禁措施。加大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力度,借鉴国外经验增设非监禁刑措施,如增强未成年人承担社会公益劳动的处罚、担保释放、监管令等。

 

篇5

*县法院建于1955年4月,至今已有52年的历史,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县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目前现有在编干警66人,由维、汉、回、哈四个民族组成,其中维吾尔族35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53.03%,汉族27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1%,回族3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哈萨克族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5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6.97%;党员4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66.67%;干警中副处级干部2人,正副科级22人,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0人,院机关设有行政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监察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事庭、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十二个庭室,下辖火车站、鲁克沁两个中心人民法庭。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如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成为*县法院工作中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

二、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服务的意识。

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县是农业大县,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农村,农村人口占的比例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事实证明,没有广大农村乡镇的全面发展,*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尽快缩小城乡差别,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县委根据*县实际,提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的方针,抓住农民持续快速增收,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和加强村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三个关键环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建立多种模式,分类指导,推进三产联动,实现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及城镇化“三化”互动,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大融合、大发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县法院立足*县工作实际,从区情、县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饱满的精神状态、高昂的工作热情、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服务新农村建设,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县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县乡镇按计划分步实施,扎实有序铺开,发展势头良好。自治区已将*县列为新农村建设试点县,将连木沁镇列为试点乡镇,将连木沁巴扎村列为试点村,同时*县确定鲁克沁镇、吐峪沟乡、迪坎乡为全县试点乡镇,另外还确定了3个示范村,20个建设村。县法院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搞好各项审判工作,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并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是前提和基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县法院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以及其他坑农害农,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劣质生产资料和农机具,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保障农村群众安居乐业。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投毒、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做到从重从快,切实增强农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加强诉讼指导,确保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力。针对*县农民群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现实情况和土地、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多发性,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指导、举证规则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法律释明工作,通过网上立案、巡回法庭等方式及时受理农牧民群众的各种诉求,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有关的诉讼常识,告知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提示其诉讼可能存在风险。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农村当事人讲理释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理解法律,对待纠纷。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认真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目标要求,把握好涉农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均衡点,提高调解水平。乡镇基层法庭要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大力推行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等便民服务措施,把庭开到田间地头,邀请村干部或基层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就地化解矛盾,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等项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争使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定纷止争,维护*县农村的社会稳定和谐。

(三)妥善快速审理好涉农案件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有着特有的规律和特点,涉农诉讼纠纷针对审判效率也有着特殊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具有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因素的案件,如每年3-5月间,*县各乡镇农村出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当事人到*县法院后,因时值春耕季节,应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时间,使农村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纷争中解脱出来,确保农时,不误生产。另外,每年不少的农民工进城务工,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时有发生,一到年终,农民工拿不上钱,到*县法院诉讼的也比较多,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给予高度重视,优先办理,快审快结,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地拿到工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而活跃在城乡各地,从事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则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文明,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努力加速“农民变工人”、“农民变市民”进程。向农民工广泛宣传,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广大的农村,通过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教会他们如何依法维权,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讨回自己的工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篇6

(一)调查分析近十年我院八类刑事案件的处刑情况,1999年至2008年我院审结的八类刑事案件共277年,涉案人数392人。其中交通肇事案44件44人,故意伤害案78件78人,抢劫案21件44人,盗窃案87件155人,案11件11人,寻衅滋事案25件29人,诈骗案8件14人,敲诈勒索案3件6人。对上述犯罪人员的处刑情况如下表:

(二)制定量刑基准。通过分析这八类案件的处刑情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并根据最高院的两个试行文件,制定我院《量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章为总则,第

灵台县人民法院近十年刑事案件处刑情况一览表

罪名案件数量刑格处刑

人数量种(幅度)处刑

人数所占

比例缓刑所占

比例

交通肇事44件44人<3年34人拘役11人32%5人45.5%

6个月<2年23人67.6%14人60.9%

3年<7年10人3年<5年10人100.0%7人70.0%

故意伤害78件89人宣告无罪11人12.4%

<3年52人管制10人19.2%

拘役22人42.3%12人54.5%

6个月<3年20人38.5%14人70.00%

3年<10年31人3年<5年21人67.7%

5年<10年10人32.30%

>10年6人10年<12年4人66.70%

12年<15年2人33.30%

抢劫21件44人<3年17人管制5人29.4%

拘役3人17.6%8人66.70%

6个月<2年9人52.9%

3年<10年21人3年<5年19人90.5%

5年<10年2人9.50%

>10年6人10年<12年5人83.30%

12年<15年1人16.70%

盗窃87件155人<3年106人罚金9人8.50%

管制8人7.5%

拘役12人11.3%8人66.70%

6个月<3年77人72.6%53人68.80%

3年<10年35人3年<5年27人77.1%

5年<10年8人22.90%

>10年14人10年<13年14人100%

11件11人<5年10人6个月<5年10人100.0%

>5年1人5年<7年1人100.0%

寻衅滋事25件29人<5年29人管制4人13.8%

拘役9人31.0%5人55.60%

6个月<5年16人55.2%8人50%

诈骗8件14人<3年11人6个月<3年11人100.0%

>3年2人3年<5年2人100.0%

敲诈勒索3件6人<3年6人拘役1人16.7%

6个月<3年5人83.3%

二章为分则。1、总则部分主要以刑法总则为依托,对指导分则适用的原则规定作了量的相对细化。在最高院的试行文本中,规定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幅度过大,大量存在着减少基准刑百分之几十以上或以下的弹性规定,这些规定依然使得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我院在制定《量刑指导意见》过程中,对这些情况都作了细化。如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80%;对有犯罪前科的,确定为增加基准刑的20%;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10%—20%。2、在分则部分,我院《指导意见》所细化的内容是法律、司法解释中的一些量刑细化的点,是法定的,即为量刑起点或量刑基准。比如我院《指导意见》分则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价值1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00元,增加基准刑的20%,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盗窃价值为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500元,增加基准刑的10%。这些规定在遵循两个试点文件的前提下,大胆创新,通过对量刑调节幅度的进一步细化,确定了适用实际情况的基准刑,这不仅强化了最高院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有效的规范。

(三)将量刑引入庭审程序。在试点阶段,我院首先将最高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向全体刑事法官作了传达,并组织全体刑事法官对两个试行本进行了讨论,在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后,让全体刑事法官高度认识到量刑试点工作的意义,并积极将规范化量刑引入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中。

1、规范了庭前准备程序,庭前向公诉机关送达量刑情节提示书,并交换意见,由公诉机关提交量刑情节建议书,明确被告所犯罪刑的法定刑幅度,并确定对被告人有影响的量刑情节。在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书副本时同时送达量刑提示书,并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释明法律法规及本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对相应罪名的基准刑规定。

2、规范了庭审控辩程序,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庭审调查程序,把庭审调查程序分为定罪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调查两个阶段,在庭审中的定罪事实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量刑事实调查阶段,根据量刑情节提示书的规定,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分别归纳陈述被告人有无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轻重、法定还是酌定,并且控辩双方均可对对方归纳的情节表示异议。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案件事实和性质进行法庭辩论,第二阶段对案件中有无量刑情节或有异议的量刑情节进行辩论,由公诉人先发表量刑建议书,然后公诉人、辩护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是否适用缓刑等展开相互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可能对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控辩一方提出中止量刑辩论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中止量刑辩论或休庭,待查明情况后再恢复量刑辩论。

3、重视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被告人陈述作为庭审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实践中,法官却很少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哪能些内容进行陈述。为了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无论是被告人认罪还是不认罪的案件,都应当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即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罪名和量刑等问题进行陈述,其对量刑有最后请求权。

(四)将量刑过程写入法律文书。为确保规范化量刑合理、公正地开展,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辩护意见,并做详细地记录。合议庭在合议时,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请求的评议情况,采纳结果,也应记入合议庭评议记录,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据,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避免法官判糊涂案、关系案。对不能在判决书中细化的量刑规范,应在宣判后进行释疑(答复),并附量刑理由书,量刑评议表,做到一案一书一表。

二、初步成效

(一)揭开了量刑工作的面纱,深受社会好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开展,使“神秘”的量刑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进一步增强了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社会各界的正面评价逐渐显现。大量案例和数据表明,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所追求的量刑均衡效果已初步实现。而量刑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适用于庭审程序中,通过审判人员对量刑事实的查明、量刑辩论的引导、量刑问题的评议分析,及判决中的量刑说理,更加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有效地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暗箱操作”的误解和疑虑,也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公诉机关、律师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二)量刑活动日益规范,审判质量显著提高。1、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量刑活动得到了日益规范,审判人员量刑意识日益增强,量刑能力日益提高。通过对试行文本的学习,刑事法官对基准刑的概念和其确定方法有了清晰的认识,掌握了正确的量刑步骤,并能根据不同量刑情节,合理调节基准刑,规范的量刑意识逐步取代了以往的经验估堆,植入了审判的各个环节,量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2、量刑规范化试点后,在庭审中允许控辩双方对量刑发表意见,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量刑决定,强化了人民法院量刑权的重要性,更有助于提高控辩双方对量刑结果的认同度,以量刑不公为理由的上诉、抗诉案件整体减少,刑事审判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三)树立了司法权威,实现了社会公正。不论是最高院出台的两个试行本,还是我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都使得量刑规范化工作有据可查,公正均衡的量刑,公开透明的程序,进一步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打消了人们对刑事审判量刑的顾虑,严密细致的量刑规范进一步确保了量刑的公正性,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对刑事量刑的知情权、辩论权,确保了社会公正,体现了罚当其罪,罚当其刑的理念,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化量刑还需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大宣传,逐步推行。有的刑事法官对于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而试行本的有关内容并不一定与本院的实际完全切合,协调好这些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甚至律师人不了解,解释比较困难,尤其是当事人素质较低,一时难以适应、难以操作,或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幅度过大,这些都于规范化量刑试点工作不利。

(二)在量刑实体上,现有文件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个别案件基准刑确定方式,幅度变化有不合理之处(例如,贪污案件中,数额不好认定);量刑调节幅度,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难以掌握,还需进一步规范、明确;财产刑中对罚金数额如何量化等成为规范化量刑试点工作的“瓶颈”,影响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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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医疗质量方面,着重抓好三级医师查房、典型疑难病例讨论、术前术后病例讨论等基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行医。缩短平均住院日,加快病床周转。推行整体化系统护理服务制度,病人一入院即知晓自己的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加强对病人的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让病人了解自己的病情,主动配合治疗。对出院病人实行回访制度,如妇科、内科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治疗效果及病人对医院的意见。在检查、用药方面,规定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病情合理实施检查,必要的检查一项不能缺,不合理的检查一项也不能查,既要保证检查质量、又要减轻病人负担。用药要贯彻有效、质优、价廉,先国产、后进口,先一线、后二线三线的原则,合理用药,切实为病人减轻负担。

三、狠抓行业不正之风,将反“商业贿赂”进行到底。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以实际行动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院严格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真正把“纠风”工作与医院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开展工作,重点抓了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收受的回扣,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力争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1、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我院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成立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研究制定了《哈市第九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打印下发到各科室。

2、加强舆论宣传,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院在门诊大厅悬挂活动宣传条幅,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向全院职工公布了区卫生局党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区卫生局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省卫生厅设立的“治理商业贿赂指定银行账户”;在门诊大厅向患者公布了院内举报电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了《医疗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责任状》,与各医药公司签订了《药品购销质量协议书》、《要上代表行为约束合同》;各病房均设有“严禁医药代表和器械商入内”的标志,坚决杜绝要上与医生直接接触,从而形成科较为广泛的监督制约机制。

3、加强职工学习与教育,杜绝腐蚀思想入侵。组织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市卫生局下发的《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读本》,坚决以科室集中组织学习和个人业余时间自学相结合;利用各种方式,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组织全院职工分两次收看了2月27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以医药界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为内容的焦点访谈节目录像。省新惠区人民医院和省县医院的两个典型案例,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使职工受到了震撼,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四、从一点一滴做起,提高医院收入。除了做好医院正常诊疗外,针对自身二级医院的定位,我与院领导班子商量,我们不能“守株待兔”,积极寻找创收之路,在全院的职工大会上积极动员,全院职工热情很高,把各项体检列为创收的基础,同时我们积极发动周边企事业单位来我院进行健康体检,我们打出了“质优、价廉”的王牌,真正做到了双方

互惠的目的,由于我院的优质服务、诚信,让对方非常满意,现在已经有好多院校与机关主动要求来我院进行健康体检。年我院除圆满完成了区高考体检、兵检的任务外,还进行了其他各项体检为次,总收入约为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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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党组认识到,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独特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大创举,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多次在党组会上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特别是在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现场会后,我院党组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召开干警大会,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民事业务庭和每位干警,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调解工作,增强了干警的调解意识。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滦县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井泉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同时,我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率的目标。另外,我院各业务庭都建立了案件调解结案登记台帐,还实行了各业务庭调解率月通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庭前、庭中、庭后结合调解。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调解责任,要求办案人员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草率判决。

三、实施调解工作的目标管理,健全了激励机制

我院把案件调解率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55%以上,低于目标要求的,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同时,于年终对案件调解率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各业务庭和干警进行案件调解。把案件调解作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干警调解案件的成效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贯彻落实调解方针,坚持正确调解原则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方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确立了四项“调解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则,即应当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是规范原则,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失范问题。我院各业务庭和法官都严格落实了四项“调解原则”,没有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

五、抓好案件调解,构建和谐社会

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杜绝了不能调强调而使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问题,又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防止了在庭审中走过场,不作任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就草率判决的现象。由于较好地落实了调解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我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8件,审结80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37件,调解率达到66.8%,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个百分点。同时,我院还特别注重在案件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到位。今年以来,我院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总履行到位率达到95.8%,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六、开展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抓好民调组织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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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制度的确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为此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首先须树立反映现代司法理念的思想认识,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然后是适应现代司法要求的司法制度、审判格局。但是,我们负责办公室工作的部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工作、服务人民法院的理念还不够强,或多或少存在有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的思想状态,导致政令不够通畅,相关政务工作的停滞。为此,必须强化办公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部门职能交叉设置

当前基层法院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沿用着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与上级法院相对应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出基层法院自身的职能特点。在人员配备上,基本上是处于“官多兵少”状态,有些工作不得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二至三个层次,效率不高;在职能上,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职能模糊现象;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不少部门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累死,干不了事的人闲死,严重地影响了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办公室人员相关素质有待提高

人员状况和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任务需要,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差强人意之处。总言之,相关专业人才奇缺。办公室工作需要一批擅长心理学、文化艺术、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法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法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而且法院分管领导由于法官职务的特殊性,也同样缺乏相关的文秘、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导致管理工作乏力。

(四)管理制度不配套

虽然说管理出效率,管理出人才,管理出战斗力。管理离不开规章制度。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目前基层法院落实情况看,尽管大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还很不全、不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运行过程中抓得不严、抓得不死、落实乏力,有了问题是临时搭班子、抽人员,有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之嫌,工作上秩序不够,考核标准不严,奖惩不能到位,这使办公室的管理处于一种时紧时松的紊乱状态。

(五)经费保障欠缺,管理难度加大

从近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日常经费供给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体制上的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仍然停留在比较分散的层面上,省及中央财政给予的适当补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依赖性,法院所需经费拨付有时不能及时到位,使法院后勤政务管理难度大、压力重,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此外,信息化服务和现代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该项工作必须有厚实的资金支持。

(六)缺乏长效激励机制

法院传统管理模式不注重考核和奖惩,过分倚重思想道德教育,忽视物质激励作用,不注重现代考核奖惩机制,往往以民主测评或者领导带有浓厚主观性的年终总结代替客观的考核,优秀与称职差不多,选拔、晋级、奖惩不与业绩挂钩,不能有效调动干警积极性,激发干警的潜力。

二、加强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实现办公管理的科学化

(1)规范化。办公管理的规范化,就是要求管理工作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一是会议安排规范化。按格式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将会议安排涉及的各方面元素逐渐按定制模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二是接待工作规范化。要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来访目的,明确接待规格,制定接待工作规范和接待方案等,以便按章接待。

(2)程序化。

办公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下来,以后办事就按规定的步骤去做。制定工作程序时注意按工作的先后顺序,把每一个步骤的做法、要求都要规定清楚。

(3)制度化。通过制定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任务都必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不断引进专业性高素质行政事务管理人员

做好办公室管理工作,离不开专业性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但对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的专用性讲得比较少,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务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人才,使其变成了一项是什么人都可以干、可有可无的工作,导致办公室队伍庞大,效率低下,并且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加强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如从事司法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师职称,司法秘书工作人员要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工作功底,党务人事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党性和公道正派的作风,所有人员都要会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工具,不断提高办公效率。要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和效能,畅通政务管理人员进口和出口,对于不适合岗位的人员要加强培训及时调整岗位,建设一支专业性高素质的政务管理队伍。

(三)加强办公室人员的培训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政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上级法院只注重对审判业务性的学习和培训,而很少对法院办公室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导致上下级法院、区域性法院之间在管理上不平衡、不统一和不协调。因此,应当从体制、机制和保障功能上入手,制定与现代审判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在纵向和横向上加强管理事务的经验交流和培训,以适应审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要从多方面入手把好聘入关、用人关和监督关,落实聘用人员责任制,做到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四)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狠抓管理和强化功能是基层法院办公室工作的两个关键节点。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司法行政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逐渐变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为此,要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办公室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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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基层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制度的确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为此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首先须树立反映现代司法理念的思想认识,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然后是适应现代司法要求的司法制度、审判格局。但是,我们负责办公室工作的部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工作、服务人民法院的理念还不够强,或多或少存在有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的思想状态,导致政令不够通畅,相关政务工作的停滞。为此,必须强化办公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部门职能交叉设置

当前基层法院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沿用着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与上级法院相对应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出基层法院自身的职能特点。在人员配备上,基本上是处于“官多兵少”状态,有些工作不得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二至三个层次,效率不高;在职能上,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职能模糊现象;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不少部门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累死,干不了事的人闲死,严重地影响了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办公室人员相关素质有待提高

人员状况和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任务需要,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差强人意之处。总言之,相关专业人才奇缺。办公室工作需要一批擅长心理学、文化艺术、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法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法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而且法院分管领导由于法官职务的特殊性,也同样缺乏相关的文秘、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导致管理工作乏力。

(四)管理制度不配套

虽然说管理出效率,管理出人才,管理出战斗力。管理离不开规章制度。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目前基层法院落实情况看,尽管大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还很不全、不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运行过程中抓得不严、抓得不死、落实乏力,有了问题是临时搭班子、抽人员,有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之嫌,工作上秩序不够,考核标准不严,奖惩不能到位,这使办公室的管理处于一种时紧时松的紊乱状态。

(五)经费保障欠缺,管理难度加大

从近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日常经费供给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体制上的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仍然停留在比较分散的层面上,省及中央财政给予的适当补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依赖性,法院所需经费拨付有时不能及时到位,使法院后勤政务管理难度大、压力重,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此外,信息化服务和现代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该项工作必须有厚实的资金支持。

(六)缺乏长效激励机制

法院传统管理模式不注重考核和奖惩,过分倚重思想道德教育,忽视物质激励作用,不注重现代考核奖惩机制,往往以民主测评或者领导带有浓厚主观性的年终总结代替客观的考核,优秀与称职差不多,选拔、晋级、奖惩不与业绩挂钩,不能有效调动干警积极性,激发干警的潜力。

二、加强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实现办公管理的科学化

(1)规范化。办公管理的规范化,就是要求管理工作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一是会议安排规范化。按格式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将会议安排涉及的各方面元素逐渐按定制模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二是接待工作规范化。要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来访目的,明确接待规格,制定接待工作规范和接待方案等,以便按章接待。

(2)程序化。 办公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下来,以后办事就按规定的步骤去做。制定工作程序时注意按工作的先后顺序,把每一个步骤的做法、要求都要规定清楚。

(3)制度化。通过制定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任务都必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不断引进专业性高素质行政事务管理人员

做好办公室管理工作,离不开专业性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但对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的专用性讲得比较少,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务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人才,使其变成了一项是什么人都可以干、可有可无的工作,导致办公室队伍庞大,效率低下,并且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加强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如从事司法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师职称,司法秘书工作人员要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工作功底,党务人事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党性和公道正派的作风,所有人员都要会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工具,不断提高办公效率。要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和效能,畅通政务管理人员进口和出口,对于不适合岗位的人员要加强培训及时调整岗位,建设一支专业性高素质的政务管理队伍。

(三)加强办公室人员的培训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政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上级法院只注重对审判业务性的学习和培训,而很少对法院办公室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导致上下级法院、区域性法院之间在管理上不平衡、不统一和不协调。因此,应当从体制、机制和保障功能上入手,制定与现代审判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在纵向和横向上加强管理事务的经验交流和培训,以适应审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要从多方面入手把好聘入关、用人关和监督关,落实聘用人员责任制,做到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四)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狠抓管理和强化功能是基层法院办公室工作的两个关键节点。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司法行政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逐渐变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为此,要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办公室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