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0-30 22:56: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法律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法律论文

篇1

(1)投资门槛低,易被小额资金持有者所接受。“增利宝”的投资起步价只需1元人民币,这相对于银行代售的各种基金理财产品5万、10万不等的“最低消费”来说,更容易吸引手持小额资金的投资者。余额宝吸引了海量的小额投资者和无数碎片化的资金,把用户存款坐标轴那条巨大的长尾收入囊中。在高昂的运营成本面前,银行难以惠及小额投资者,而余额宝恰恰满足了这批被金融机构忽视的小客户。

(2)性价比高,收益透明。相较于其他投资渠道,余额宝能够给用户带来比活期存款高出10倍的收益。在余额宝的官网上可以看到收益的计算公式,即当日收益=(余额宝已确认份额的资金/10000)X每万份收益,例如已确认份额的资金为9000元,当天的每万份收益为1.25元,则当日的收益为1.13元。而且转入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份额的第2天可以看到收益,就金融理财周期而言,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运行周期较长,有关收益率的详情不能及时被客户所知晓,而余额宝恰恰解决了这项难题,满足了投资者随时随地了解所买产品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3)随时消费转出,不受投资固定期限的限制。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在后台系统为余额宝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实现增利宝“一键开户”流程。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就即时购买增利宝,而客户如果选择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资产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故相较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可自由支配余额宝中的资金而不用担心“钱到用时方恨不能取”。

二、余额宝的风险

事实上,余额宝势如破竹的盈利模式背后,潜藏着来自自身和网络的两大主要风险。余额宝的本质仍旧是一款针对广大个人用户的基金理财产品。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货币基金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况。不过,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的活期储蓄,理论上依然存在亏损的可能,只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受制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短期大额赎回和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余额宝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说,即便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销代售的同类理财产品,同样受制于其自身的风险性,受投资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就其自身风险来说,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同时,一旦余额宝发展到一定规模,流动性管理压力会明显加剧。货币基金每日收盘后才能与余额宝结算,这期间实际是支付宝为货币基金进行了信用垫付,如果货币基金无法按时与支付宝进行交割,支付宝则面临头寸风险。另一方面,有报道称支付宝用户账户曾被网络黑客盗取帐号和密码,则与之绑定的余额宝同样不能“幸免于难”。通常余额宝用户不会每天登录自己的帐号查看基金的收负盈亏情况,这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至于余额宝官网宣传的“被盗100%赔付—平安保险全额承保,理赔无上限”的可信度也不免遭受用户质疑。这种与互联网挂钩的金融理财产品同时也伴随着网络技术风险,再加上众多网络不可控因素,余额宝的资金账户安全更加得不到有利保障。

三、反思

1、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资质管理是当前解决类似余额宝打“球”所引发问题的首当其冲的方案。支付宝公司之前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而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的这一争议点使得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对支付宝发难,下调银行卡快捷支付转入余额宝额度,单笔最高五千,每月不超过五万。显然余额宝业务的迅速壮大已经直接影响到银行吸收现金流和代销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垄断”势力。控制余额宝交易数额的上限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放宽并认可第三方支付平台“类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严加监管并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类业务的竞争。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授予销售基金类理财产品资质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的发展。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足显政府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弥补商业银行在诸多业务上的不足的决心。

篇2

陈正江教授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交织,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现象增多,应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当事人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一)在司法机关层面。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建立金融案件联动处置机制,统一金融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民间借贷的空间,尽可能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二)在政府部门层面。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应对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三)在当事人层面。增强投资者金融交易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被害人法律救济机制,应赋予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陈飞博士认为,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通过构建“类信托机制”来实现和满足其对信托功能之需求,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创设的新型民间融资工具“定向集合资金”为例,其运行机理与信托原理基本契合,但其对于合格投资者与投资方式等要求都更为宽松,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是要明确募集资金的投向,限定其直接投资于单一法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是要完善财产独立的制度保障,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由地方出台规范定向集合资金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确立定向集合资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彻底落实其财产独立原则。

二、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

浙江省银监局傅平江副局长认为:民间金融市场监管应注重市场化导向,尊重私权交易自由和民间金融习惯。一是要通过地方政府、社会中介的充分服务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制定合理规则指导民间金融趋利避害。二是要加强教育,增强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丁平练指出,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中应明确地方政府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能力,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要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行业监管体系和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建立政府部门间民间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到及时监测、统计和分析民间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加强对存在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在民间金融市场具体监管制度构建的探讨中,吕贞笑等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构建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结合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提出“服务加轻触式监管”的理念。并认为: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作为轻触式监管方式的创新,充分尊重了民间借贷的习俗性与私权性,但目前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需在与实践的磨合中完善。其一,备案制度本身不足,如强制备案的标准过高、备案制度的审查方式不清晰、跨地区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不明确。其二,备案制度外部吸引力不够,备案材料的证据效力有待商榷,无法通过备案排除非法集资嫌疑,导致借贷双方备案积极性不高。针对制度本身问题,建议设置可调节、市场化的备案金额标准,确定形式审查为备案审查方式,细化跨地区借贷行为的备案制度;对于外部性问题,建议增强备案制度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夯实正向鼓励措施。

三、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探讨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高度依赖于信用的网络化的动态系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充分显示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现实紧迫性。王琳认为,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乏民间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数据资源分割、信用信息应用领域狭窄、信用服务行业不规范等。应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形成比较便利、可查询、可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目前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对接,为放贷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李海龙博士指出,应以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具体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库,收集自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家庭状况、收入和财产、借贷记录等关系到个人信用的项目,并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电子化管理。(二)通过民间担保机构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民间担保机构应当审核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自律控制风险。(三)发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积极作用。帮助民间借贷关系人通过独立的评价机构正确了解到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信用机构的失信应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标准是发挥信用评级在民间金融市场积极作用的基石,朱明等认为,考虑到目前银行融资任占主流格局的实际情况,可由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标准,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与信用评估结果联系起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信用评级机制,培育与扶持具有良好信用的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探讨

叶良芳教授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指出民间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一)市场风险。因基础资产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预期价值未能实现而造成损失。(二)信用风险。因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三)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沉淀资金如缺乏有效监管和担保,极易被挪用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从而使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等风险增高。(四)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因某一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调整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同一方向的操作选择,引起共振效应,从而对行业造成系统性冲击。同时,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加突出的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

篇3

    长期以来,人们对市场的依赖,以及市场实在地带给人们的益处,让人们充分确信市场的能量。自从亚当·斯密提出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以来,“看不见的手”就是支配人类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理念和法宝。后来,虽然这一观念因为经济危机而不断受到挑战,但自从美国里根总统执政以来,又高举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者里根经济学的旗帜,推进了美国经济的强劲发展。这种经济发展的事实,又进一步树立了人们对市场的信心。但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又让我们充分体验了一回市场失灵的恶果,它必然会迫使人们重新反思市场是不是万应灵药,反思市场和市场化的限度。

    这场经济危机也让人们认真反思政府的作用,特别是政府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的作用。

    在以往的观念中,政府管制职能的扩大,被人们称之为“致命的自负”和“走向奴役之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就以这样的书名,来反思类似的问题,尽管他的反思,还有其他所指。在市场经济的早期,政府一直被定位为“守夜人”的角色,但自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以来,政府已经从“守夜人”的角色变成了“总管家”。尽管如此,人们对政府权力的扩张,仍然深怀戒心。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后,人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几乎所有国家及其政府,都在扮演着越来越积极、主动的角色。各国政府不但在国内扮演着这样的角色,而且还出现了政府间应对危机的国际合作。这种情况,对公民而言究竟是祸还是福,究竟如何看待在金融危机中政府权力的扩张这种现象?如何重新看待市场体制下政府的作用?这是此次金融危机给我们提出的重要问题。

    这次金融危机可能还会导致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不论在内国政治,还是在国际政治中,可能都是如此。在内国政治中,如何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等,这都是必须重新反思、认真对待的问题。而在国际关系中,金融危机的发生势必导致人们对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政治格局的质疑和反思,多年来人们期待的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而不是单极化的情形可能因此有了条件,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的发展,可能不再是遥远的梦想。

    再者,这次金融危机可能带来国际经济和文化格局的重新分配。特别是随着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发育、成熟和完善,他们寻求在国际经济、金融和贸易领域中的话语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俄罗斯举行的“金砖四国”元首会晤,提出了可能取代美元的新型硬通货币的建议,便可以看作是一个明显的信号。与此同时,在文化的发展和主导上,也可能会发生类似的情形。大家知道,自近代以来,全球文化的主导权事实上是欧洲中心主义或者欧美中心主义的。“二战”结束以来,美国更是独大地成为文化的输出国和领导者。美国的“文化殖民”现象令世人担心。但随着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以欧美或者美国为中心的“文化殖民”现象,必然会受到经济的影响,也会受到世人强烈的反思和质疑。因此,金融危机可能带来在国际社会文化领域中主导权的争议,也就不难预期。

篇4

二、绿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金融行业应将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之中。金融业要发挥好配置和调控资源的作用,利用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增加企业盈利和纳税的同时,更要利用提供审慎的金融专业服务的时机促进企业降低能耗、节能减排、革新技术以此增加社会福利。

2.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盲目追求行业发展和地方政府政绩,全国各地的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仍然遍地开花,增速偏快。马克思曾说过:“货币是最大的推动力。”这些行业迅速扩张的背后,金融业的商业贷款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各类金融机构能采取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保问题,如在审批程序中加入环评制度,对违规违超限企业从融资根源上进行控制。使企业的发展及经营加大环保投入,实现企业盈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3.实施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金融业环境风险控制

营利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目的,因此金融风险控制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金融活动之安全性与企业环境状况之稳定性间的相互关系也逐渐唤起各方的关注。面对我国的依旧严重环境问题,不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实行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迫在眉睫。企业滥用金融行业的贷款融资,给金融业自身造成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4.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顺应接轨国际潮流之“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只有在融资申请方能够证明项目执行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提供融资,该原则已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赤道原则作为国际实施绿色信贷的通行准则,已经在各大金融机构中得到充分实践。为便于国际社会交往、顺利地参与国际融资项目,我国金融行业有必要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建立有关的绿色信贷机制。

三、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1.我国绿色金融实践概况

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时间比发达国家起步晚。兴业银行作为国内首家“赤道银行”、绿色金融的先行者和倡导者,2005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设计能效融资项目产品,也成为国际金融公司首期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唯一一家合作银行2006年,国内首家推出能效项目融资产品;2007年,在国内首家推出碳金融综合服务;2008年,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年,国内首家成立可持续金融专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2010年,将绿色金融从企业项目领域延伸到个人消费领域,在全国首发低碳信用卡;2011年,发放国内首笔碳资产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授信等创新性的绿色信贷产品也陆续落地;2012年,升格可持续金融中心为总行一级部门,成立可持续金融部,全方位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业务。而后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也相继提出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并在操作层面上制定具体措施,推出了绿色金融产品。发展到现在,我国形成了以银行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种发展方式为支撑的绿色金融。

2.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成为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发展比较迅速的阶段。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国内金融机构要将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同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并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向企业贷款考虑的因素。2001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应该对有关政策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要发挥金融手段的杠杆优势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者的有机统一。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绿色信贷的开始,同年七月三部门再次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8年1月,环境保护部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协议,来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南,为深化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提供技术与智力支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督促国内银行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不足

一是立法层次低。近些年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虽有很大的进步,但可以看出,现有的关于绿色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定的专门绿色金融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多具有政策指导性、宣示性,缺乏法律本应具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二是内容不全面。起步较晚导致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内容欠缺、滞后,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还仅局限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方面,其他制度缺乏;三是可操作性不强。纵观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立法,多是宏观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的部委意见和指引,因而实践中难于执行和落实,操作性不强;四是缺少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从法的强制性角度,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实体法基础。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立法的条例条款规定都以建议和宣示性的声明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手段,以致于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综上,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应对政策调整和现实问题而出台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难以形成缜密逻辑的法律体系,更难以肩负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为绿色金融良好向上发展提供金融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重任。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我国绿色金融立法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13亿中华儿女都为建设美丽中国奋斗之时,我们应大力加强绿色金融立法,落实现有规定措施,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引导绿色金融在全社会的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设想

①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

要在立法目的部分明确体现中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为指导思想,以保障金融行业稳健运行为直接目的,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除了明确绿色金融等定义,还要明确监督机关主体和各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激励措施方面,可全面运用利率政策,税收政策,授信额度等措施建立相关奖励机制,扶持工艺、设备、技术高的企业。法律责任方面,规定金融企业因违法本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完善绿色信贷制度。

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实施绿色信贷,及时处境经济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要建立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以保障信贷安全。严格规定贷款人的注意义务,要将环保标准与信贷风险管理要求落实到客户调查、授信、项目评估、信贷审查、贷后管理的环节。若未尽到有关注意义务,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③完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日本的经验很值得借鉴,日本投资银行是注册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国有银行,2004年其提出以环境评级的手法确定投资对象,并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更好的发挥政策银行的协调作用,为绿色信贷的发展搭建平台。我国亦应当建立类似“绿色生态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宏观指导绿色投资方向,同时做好大型环保项目资金的管理。

④完善绿色证券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报告已经明确把“生态文明”写进了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里。向绿色和可持续转型已成为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从战略高度出发,通过证券监管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融入投资活动和企业管理之中。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报告制度,使企业在日常活动和重大决策中都必须考虑到环境成本和环境效果。

⑤完善绿色保险法律制度。

顺应国际上加强强制责任保险的趋势,对环境产生环境污染物多、易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石油、化工、煤电、有毒废弃物处理的行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科学设计险种、保险费率和除外责任,既不增加投保人的负担,同时保证事故发生时受损人员及时得到赔偿。

篇5

从2007年初开始,由美国抵押贷款风险逐渐演变出的一场次贷危机,不仅瞬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而且不同程度地扩大和影响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次贷危机已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灾难,从各国政府首脑到金融监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到学术界,都在匆忙而审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应对、渡过难关。就法律界来讲,同样面临着反思与应对的迫切任务,应当采取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准确把握成因,进而做出科学判断和合理建议。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园分析——以美国为案例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就受影响程度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实体的美国,显然首当其冲。客观地讲,金融危机在众多国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国或区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机的成因及根源,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国。就金融危机在美国的成因来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法律监管

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这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支撑,又没有相应的管制措l施,虚拟经济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最终破灭。

(二)按揭法律结构上存在缺陷

美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设置上虽有担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结构上却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这种担保不具有实际意义,从而也就使得金融风险从源头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担保变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容易发生。有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发放的次贷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间,美国家庭贷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了整体经济的增速。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增速为10%。如今,由于房价暴跌,很多贷款人无力还款。而购房人对于所购房产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银行的贷款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该房产做还款的担保,从这样的担保结构中可以看出,担保人的担保物虽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就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换价值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英美财产法中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有的只是对于财产进行利用的相关概念,这通常被理解为灵活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按揭这样一种交易一担保模式在高房价时代确实为普通人购房提供了一种可能。适应了经济迅速发展下的社会需求。但是,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权归属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是不能含糊其词的,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之类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是法律上一个极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像现在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就能发现,正视所有权本质的问题其实就能发现它的价值。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目前,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活动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却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缺乏科学定量,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如上所述,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尚有不足,其完善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尽快完善主体法律,加快制定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步伐。同时,制定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原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

综上所述,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面对金融危机教训,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可以看出,如何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危机,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信心——“面对危机,关键是要鼓起勇气和信心,这比黄金更重要。”一方面,要坚决贯彻法制化金融建设方针,厘清相关法律问题,边借鉴边反思,用理性的思维和务实的精神,力争将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从而使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债务信用基础遭到了摧毁性的破坏,客观地评价,美国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极其牢固、自身修复性很强的金融债务信用体系,同时,还有严密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但是,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抵挡住自由金融市场负面作用的巨大冲击。其整个逻辑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

二、爆发金融危机的外因分析——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金融危机自美国肇始,而后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到其他国家,其原因,除了已经分析过的国内因素外,对于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视。就法律角度讲,外在因素,其实质就是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对各国以及经济实体的制约性不强。这是各种国际金融关系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与安全方面功效最为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条约数量稀少、内容抽象,不能为金融危机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虽然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促进国际货币稳定的宗旨和监督国际金融运行的职能,但对于IMF如何促进国际货币稳定、如何实施金融监管、是否有处理金融危机的权能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金融危机治理实践中产生有关IMF越权、救助时机延误、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措施失当等种种纷争和问题。第二,与金融危机治理密切相关的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有限。其主要形式——“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仅是各国金融当局之间签署的一种意向性声明,因而在实施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种文件形式是相互法律协助条约,其虽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是关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专门性文件,且它们大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订,处于金融危机震中地带的发展中国家反而较少签订,因此在金融危机防范与控制方面的作用也大打折扣。第三,非政府组织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缺少法定拘束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业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所的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不具有法定拘束力,它们主要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向各国监管当局推荐采用的一些金融监管原则、标准、建议和做法,同时,这些规则更适合于发达国家及其活跃银行的监管,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各不相同的国家事实上很难得到确定的和同步的实施。

另一方面,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内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或问题:第一,缺乏维系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的惩戒制度。第二,缺乏明确而权威的国际金融监管者。第三,缺乏有效的国际金融政策与制度的协调机制。第四,缺乏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有效监管。第五,缺乏针对金融危机的一整套彼此联系的法律应对机制。

三、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手段

(一)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使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的两面性,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电子化、自由化、国际化趋势不断加深的形式下,风险也在逐步增强。据有关人士统计,在过去10年内,因衍生交易产生的亏损有一半涉及到法律风险。对金融衍生品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轨,这是西方舆论公认的催生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交易仍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规定及其认定、交易的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法律风险,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具体的建议主要是:首先,要进一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制。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监管模式。这种三级监管结构可以实现对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其次,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市场准人条件、信息披露、交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布与衍生交易有关信息。在监管立法中,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最后,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际间金融法律领域的协作,切实提高有关法律制度的效力

首先,要对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查漏补缺。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为中心,充分利用其各自资源并促进资源的优势互补,通过加强其相互间金融信息及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金融监管标准的法制化和统一化,建立包括跨国资本流动监督机制在内的有相当约束力的国际金融安全机制。其次,围绕当代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进行有关制度设计。例如: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复合性,加强国际金融法制的协调性建设,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国际证券监管法制等国际金融法制的内部协调及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刑法等的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货币基金组织、欧盟等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或其国际行动产生正向叠加效应,而非反向抵消效应。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可以考虑相互借鉴与交流经验,建立反应灵敏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改革和完善IMF贷款条件,建设危机救援的绿色通道。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系统性,应开发和利用国际金融法制的救济功能,赋予IMF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强化其制裁能力,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建立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中的责任制度,严格并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和程序,研究和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危机处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升级。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危机情况下的公共资金援助法律制度

如果说我们应当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蔓延的话,与此同时,对于危机爆发后的补救措施的探讨也显得极有必要。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力图控制和尽快摆脱危机困扰。而其中较为直接的补救方式就是公共资金援助制度。不幸的是,临时抱佛脚时,大家才发现,自己的制度设计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致使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综合考量后,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公共资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进:首先,从指导思想上,主管当局应当明确,所谓的公共资金援助不是万能的,其授予条件必须建立在客观标准之上,政治因素绝不能作为救助破产金融机构的借口和理由;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自我挽救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救助手段,充分调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主管当局要敢于让金融机构破产,让失败者自负责任,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不能完全倚重央行的贷款救助。

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主要是:第一,立法中必须明确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具体包括:该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受到威胁,如果不提供资金援助就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减轻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等。第二,公共资金救助形式可多样化,除了央行紧急贷款外,还应建立与地方财政、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头救助机制,尤其应积极提倡并引导私人主体参与救助重整,如由金融机构股东、其他私人投资者注入新的资本等形式。第三,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稳定专项基金,使公共资金救助成本分担社会化等。

(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促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时,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重点明确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一国的反映,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过程中,应针对金融活动国际化的趋势,明确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第二,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和审慎经营,化解风险隐患,杜绝不良经营行为。要把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以维护本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同时也要善于运用WTO规则中的保障措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等条款及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篇6

尽管乡村旅游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返观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现状,对乡村旅游能否抓住机遇,我们尚无法作出肯定的答复。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乡村旅游点大多处于初级阶段。在金融危机下如何发展我国乡村旅游?本文认为,乡村旅游地大多环绕城市、与中心城市交通联系便捷,具有观光、度假、娱乐、康体、运动、教育等不同功能,是特别适合“短期休闲度假模式”的游憩空间。在金融危机下,政府方面应加强规划,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入,经营者方面应不断创新乡村旅游经营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这是目前发展我国乡村旅游的根本途径。具体说来,应处理好以下几个相互矛盾、相互关联的问题:

一、乡土性与现代性

毫无疑问,乡土性是乡村旅游的根本属性。,保持乡土性应防止标准化、商业化和城市化等现代性对乡土性的侵蚀。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过度强调乡土性、强调乡村生活的原汁原味并不符合游客的审美心理。虽然城市居民是为了体验乡村的乡土味而来,但是作为本身已经高度现代化的人,对乡村生活本身必不可免的落后方面无法容忍。城市居民心中的乡村是诗意的乡村,与我国现阶段真实的乡村距离遥远。乡村旅游点如何在真实性和理想性之间定好位,是关系到其未来发展的根本问题。为此,政府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在建筑风格改造、公共厕所、停车场、垃圾处理、清洁能源等方面提供支持,把以上公共设施设计成与农村的乡村性和谐的形式,如麦秸垛式的停车场、豆栅瓜架下的餐厅、拱顶绿坡式的垃圾场等等。

二、物质性与精神性

目前,我们注意到,全国各地、市相继推出了旅游消费券,这些消费券可以到某些指定的乡村旅游点使用。南京、江西的某些地、市还特地推出了专门的乡村旅游消费券。消费券一般和现金套用,在给游客以实惠的同时,也确实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现在正在蓬勃开展的自助摘草莓活动就是最好的例证。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文化灌注才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关键。如果乡村旅游点仅仅以物美价廉的农贸市场样态存在,那么是不会长远的。乡村旅游本身应该是一种大规模的文化交流,乡村旅游的内在价值及附加值都经由文化表现出来。精神资源永远是用之不竭的,源源流传的各种神话、传说、诗歌、故事、谚语、谜语、歇后语等民间文化为乡村旅游增添了无穷的乐趣和传奇色彩。文化是乡村旅游的灵魂,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当然,这里的文化概念非常宽泛,不仅包括音乐、舞蹈、雕塑等狭义的文化范畴,也包括手工艺品、方言、饮食、历史遗迹、建筑、宗教、服饰等都可被视为文化范畴。纵观国内外乡村旅游胜地,无不以文化特色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石。

处理好乡村旅游物质性与精神性的关系,是提升旅游品位的关键环节。在提升乡村旅游的文化品位方面,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资源可以挖掘:一、节事活动;二、饮食文化。乡村旅游节事活动的主题是否具有特色,是能否产生吸引力的关键所在。饮食是旅游重要的六要素之一。乡村饮食文化资源的挖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古代菜谱;2、文人诗词;3、地道祖传。

三、功利性与非功利性

篇7

第l章主要考察了金融成长为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因素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过程,研究金融在500年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历史贡献和金融作用性质的两次质变,即从最初的“适应性作用”到“主动性作用”,再从“主动性作用”到“先导性作用”。第2章现实地考察金融与现代经济的密切联系,从经济与金融的逐步融合分析经济货币化、金融化过程中的经济增长,从金融产业发展和金融国际化分析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增长,并在这种分析中,考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寻找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的金融原因。第3章考察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程度,分析金融通过促进资本和劳动量增长、促进资本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金融业自身产值增长对经济增长作出的贡献比率。第4章主要分析金融效率。金融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金融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历史分析和数量分析基础上,第5章对如何提高中国的金融效率进行了探讨。

第1章的研究是从货币和信用最初发挥的作用开始的。

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最初是通过货币与信用这两个相对独立的范畴体现出来:货币以其自身的属性方便了交换和贸易,提供了财富积累的新形式-积累货币,从而为扩大再生产提供了重要条件;信用使生产要素得到最及时充分地运用,并且使生产者能够超过自己的资本积累从事扩大再生产,同时也促进了资本的积累和集中。但在15世纪之前,由于商品经济处于很低的发展水平上,货币和信用的作用范围还很狭小,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还只是“适应性的”。

15、16世纪,随着商品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货币和信用的作用范围急剧扩展。货币积累代替实物财富积累成为主要的积累形式,同时,信用的发展又使不流动的货币积累转变为流动的货币资本,既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又增加了生产资本。在这个过程中,货币和信用逐步融合为一体并形成一个新的范畴-金融。金融范畴的形成使货币和信用在它们以各自的方式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又以它们的结合提供了新的作用力,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但就总体来看,这一时期,金融作用的性质尚未发生本质的转变。

金融对经济作用性质的第一次质变是在17世纪初,其标志是新式银行的成立。其中阿姆斯特丹银行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这一质变的转折点,也是金融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虽然银行券的最初发行是为了节约金属铸币和在支付体系内提高效率,但它却为后来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作了重要尝试,开辟了通过创造廉价货币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所谓“廉价货币”,有两重涵义:其一是相对于金属货币来说,银行提供的信用货币(最初主要是银行券)是“廉价的”,并且在技术上可以超过金属货币量的限制;其二是相对于高利贷而言,新式银行促使借贷利率纳入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内,所提供的货币是低利的。银行廉价货币的提供,使经济发展在单个资本和社会资本积累之外获得了新的货币支持。英格兰银行把银行券的发行扩展到用于向新兴工商业提供贷款支持,并把经营获利作为中心目标,又开辟了银行向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新式银行的成立。银行券的发行和银行把货币资本投向新兴工商业,不但加快了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进程,而且使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从最初的“适应性作用”转变为“主动性作用”,金融地位发生了一次重要质变。

金融地位的上升和作用性质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作用力度的迅速增强,促进了18-19世纪工业革命的完成和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着资本主义经济迅速走向成熟。

金融对经济作用性质的第二次质变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其主要标志是金本位制的解体和金属铸币流通的终结。在二战之前的三、四十年间,西方世界虽然经历了一次世界大战和一次大的经济危机,但就经济总体的整个发展过程看,还是以上一世纪未有的速度在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金本位制度逐步走向解体,不兑换信用货币代替金属铸币面广泛流通。从国际支付体系看,这一变化似乎是破坏了原有体系的稳定性,给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而实质上,这却是一大进步。金属铸币的流通,黄金与信用货币(银行券)的自由互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支付体系的稳定,但也限制了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的发挥。因为在信用货币与黄金自由兑换条件下,金融通过提供廉价货币支持经济发展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兑换信用货币的广泛流通为金融通过提供廉价货币最大限度地推动经济发展铺平了道路,使其不再受各国黄金储备数量的制约,信用货币可以在生产潜力允许的条件下先于生产而出现在经济生活中,并带动经济的发展。这一重要转变使金融在经济发展全部推动因素中的重要程度大大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便从“主动性的”转变为“先导性的”。

70年代,随着国际货币支付体系中美元与黄金的彻底脱钩,完全意义上的信用货币制度建立起来。在完全的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供给在技术上已无限制,为金融最大限度地推动经济发展解除了最后一道屏障,随着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金融对经济的“先导性作用”更加突出出来。

完全的信用货币制度,为金融最大限度地推动经济发展提供了充分必要条件。但新的问题也会同时产生。以保持良好金融秩序,为金融推动经济发展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提高发展效率为目标的金融政策,在国家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大大突出了。

第2章现实地考察金融与现代经济的密切联系

在现代经济中,尽管各个国家的发达程度差异还很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金融已经与各国的经济密不可分。现代经济基本上已不存在没有金融的纯实物经济运行,金融已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并且其影响力越来越大。货币经济、信用经济、货币信用经济、金融经济的提法都从一个侧面描述了现代经济这一基本特征。

对现代经济的宏观分析,西方经济学者在起始点上都是通过把国民经济划分为几个部门进行的。这种分析方法在80年代之后的中国也逐渐被采用,并呈现出统一化和规范化的趋势。在这种分析中很容易看出,资金运行是现代经济运行的传送带。而在资金运行中,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有着较高的效率,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促使资金从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的转化,即最大限度地促使储蓄转化为投资。如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效率很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便会受到约束。储蓄不能全部转化为投资,其差额是闲置储蓄,这意味着社会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从而可得一个重要结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作状况以及效率高低决定着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数量和质量,从而决定着经济的发展。

对现代经济中金融重要地位的上升和经济与金融的交融运行,可通过经济货币化和金融化分析来考察。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重要地位的上升,一个主要的标志是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快于经济本身的发展,并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对经济货币化程度的衡量,可借用货币量与经济总量的比值来进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和施瓦茨在《美国和英国的货币趋势》一书中曾对美国和英国1870年以来100年间的货币量和经济量进行过统计分析,按照他们的统计数据,在120多年前的1871年,当时经济最发达的英国,货币化比率已达到0.516,美国则为0.216。到本世纪40年代初,货币化比率英国和美国均在0.7左右。从发展过程看,在起始点上,英国的比率远比美国为高,直到20年代初期美国的该项比率才达到英国1871年的水平。但从发展趋势看,美国的货币化比率提高的速度远比英国为快。这一分析结果与英美两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状况大体吻合。

按照经济货币化的定义,经济货币化比重的理论极限值为1,并且事实上不可能达到1。因为不论经济和金融发达到什么程度也总会有一部分为自己消费而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是非货币化的。但分析中借用的货币量与经济量的比值却完全可能达到1和超过1。美国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在《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中采用另外的途径对60年代一些有代表性的主要国家的货币化程度进行了分析,其结论是,在60年代,美国货币化比率在0.85-0.93之间,日本则为0.85-0.88,这个比率在发达国家基本相同。但在欠发达国家,该比率要低得多。平均在0.5-0.6之间,大约与90前英国的水平相当。货币化比率的差异反映了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地位的差异以及在经济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同时也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提高经济货币化比率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

实证分析还表明,当经济货币化比率达到一定程度时,该比率的提高便会放慢,也即经济实现了货币化或货币化了。那么,在货币化了的经济中,货币的作用范围与作用力度是否也就不再增长了呢?不是!它以另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便是货币外金融工具的增长。在5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了现在被称之为金融创新的一系列带有革命性的变革,这种变革在70年代之后再次掀起并且一直持续着。金融创新使一大批新型的金融工具或货币替代物不断涌现,反映在统计数据上,便是“货币”外金融工具的迅速增长而原定义下“货币”存量增长的相对放慢。虽然大的金融变革自17世纪新式银行出现以来发生过多次,但在本世纪50年代之前,那些变革基本上都反映在不断扩展的“货币”范围之内,而50年代开始的金融变革已扩展到“货币”之外。由于各类新型金融工具难以用“货币”的概念所涵盖,所以,经济货币化分析便不能准确地反映金融对现代经济作用的增长。由此,把不断扩展和迅速增长的全部金融工具(包括广义货币和非货币金融工具)与经济总量联系起来分析,也即分析“经济的金融化”便是观察现代经济运行与金融作用增长的一个较为科学的方法。

衡量经济金融化程度的指标可用金融一经济相关比率。金融一经济相关比率分析开始于美国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尽管他并没有使用“经济金融化”这一概念。在戈德史密斯的分析中,金融一经济相关比率是用金融工具总值与国民财富总值的比率衡量的。根据他的分析,发达国家的这个比率在110年前不到0.2,到1963年已增长到1.5,即金融工具总值超国民财富总值的50%。由于国民财富和金融工具总值的统计数据在各个国家都比较缺乏,为便于分析比较,本文用国民生产总值代替国民财富,用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代替全部金融工具。从替代计算的金融-经济相关比率看,发达国家在1880年大约平均为0.78,到1963年,该比率上升为1.55;而欠发达国家分别为0.025和0.54。1963-1993近30年间,世界所有国家的金融化趋势都在加快,发达国家已达到2.2,比较发达国家达到1.6,欠发达国家也已超过0.8。中国在改革之前的1978年,该项比率仅为0.57,15年后,迅速提高到1.5,高于欠发达国家,接近比较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在经济货币化和金融化的过程中,金融业也按照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有规律不断推进着自己的发展进程。金融产业的初步形成是在17世纪初,而过渡到现代金融产业则经过了2个多世纪的时间。现代金融产业的形成与发展,使金融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通过自身产值的增长为经济发展直接作出贡献。在目前,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20%。

随着经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金融的国际化趋势也在迅速增强。这种趋势通过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跨越国界的金融业务已占据很大比重;二是金融机构的跨国设立;三是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的国际化既是金融自身所具有的内在特征,又是国际经济发展和金融业竞争的必然结果。金融国际化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前提,并在这个过程中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又为金融的国际化创造着坚实的基础。

第3章重点考察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程度。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把促进经济增长的力量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要素投入量的增加,二是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并且认为这两个方面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约各占一半。按照这一思路,对金融贡献的分析也可以从两方面考察,即金融在促进要素投入量增加中的贡献和在促进要素生产率提高中的贡献。此外,由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还是一个重要产业,对金融贡献的分析还应包括金融业自身产值的增长。

金融在促进要素投入量增加中的贡献主要通过促进储蓄率、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系数和就业量的增长体现出来。

金融发展能够促使社会储蓄率提高,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二个原因:一是金融的发展使储蓄转化为未来消费变得非常容易,如货币储蓄显然比实物储蓄更为方便;二是利息的存在使储蓄能够带来增值从而为将来更多的消费创造条件。虽然金融发展(如提供消费信用)也有促使消费倾向增加的可能,但就总体说来,金融对消费一储蓄天平的改变是向储蓄一方倾斜。因此,金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储蓄率上升,从而为投入量的增加提供源泉。根据世界银行的分析,在1965-1991年的26年间,全世界平均储蓄率上升了3个百分点,年均0.114个百分点。虽然储蓄率的上升并不仅仅是由于金融这一个因素,但金融无疑是最主要的一个。第二章第三节曾分析过金融量与经济量的增长关系,结论是金融机构资产量的增长和各种有价证券余额的增长大大快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也快于世界银行分析的平均储蓄率的增长。这说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促使社会储蓄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金融不但能够通过自身发展促使可能消费(或可能储蓄)转化为实际储蓄,而且还能够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在任何社会中,在储蓄量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数量都取决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能力。在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过程中,利息的高低和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考虑到金融在现代经济中还可以提供超过储蓄量的信用货币投入,那么金融对要素投入量增加的促进作用就更加明显。

如果用储蓄率的年增长率和储蓄向投资转化系数的提高率代表金融对资本投入量的贡献,这一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约占到总经济增长率的7.36%。

金融促进劳动投入的增长,主要是通过促进就业比重的提高体现出来。金融不能使人口增加,也不能使劳动力增加,但可以使总劳动力中的就业比重增加。一方面,金融通过促进资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纳更多的就业人数;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直接吸纳了就业量。从就业结构来看,随着金融的发展,金融部门的从业人员比重在不断上升。如果用金融业就业人数占全国就业人数的比重的增长率代表金融对劳动投入量增长的贡献,那么这一因素在全世界范围内大约占到总经济增长率的2.5%。

把金融对资本投入量增长的贡献和对劳动投入量增长的贡献一并计算,则金融在现代经济中通过促进要素投入量增加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约占到总经济增长率的10%。

金融对要素生产率提高的贡献,在理论上分析并不十分困难,但作定量分析要困难得多。这是因为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分析金融在其中的作用,可借用投资主体的外部融资比重来进行。要素生产率的提高首先从边际投入与边际产出的对比中反映出来,一般地,边际投人收益的提高意味着投资主体具有更强的投资欲望。在投资主体自有资本积累一定的情况下,会通过外部融资扩大投资。因此,投资主体外部融资的增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投资主体的外部融资有两条途径: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即间接融资;二是在金融市场上发行产权证券(股票)和融资证券(企业债券),即直接融资。企业间接融资比重的增长可通过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总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增长来反映。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的增长可通过股票债券总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增长来反映。根据所能得到的有关国家的数据分析,金融在这一方面的贡献程度在经济总增长率中约占1.3%。

金融业自身产值增长对经济的贡献分析比较容易,可用金融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变化率来衡量。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上升。发达国家在60年代该项比值大约为10%,到90年代初,上升至15-20%,平均每年上升约0.3个百分点,在国民经济总增长率中的贡献程度约为8.6%。

总之,金融通过促进要素投入量的增长、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和自身产值的增长使其在总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大约占到1/5。

4章重点分析金融效率。

在金融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金融效率的高低决定着金融发挥作用的成本和作用力的强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经济效率的高低。

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由于金融的特殊性,对金融效率的分析很难在一个统一的层面上进行,而应分层次考察。第一层次便是金融作为一种现代产业,金融机构作为这一产业主体在经营发展中的效率,它基本上代表着金融的微观效率;第二层次是金融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市场运作中的效率,也即金融市场效率,它反映了金融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的结合;第三层次是通过金融机构经营发展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所反映出来的综合效率,也即宏观金融效率;第四层次是国家对金融的调节控制效率,反映着国家对金融的管理能力。

1.金融机构效率。金融机构效率主要通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发展效率体现出来。经营效率包括业务能力和盈利能力。业务能力体现在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银行的清算速度、资产的增长率等方面;盈利能力建立在业务能力基础上,主要通过资产盈利率和资本盈利率来衡量。金融机构的发展效率是指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产业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开创未来的能力,它主要通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资本的增长能力、设备的现代化配置能力及更新能力、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体现出来。分析表明,近30年来,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效率都有了较大增长,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还很大。

2.金融市场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指金融市场的运作能力和金融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能力。金融市场的运作能力通过5个方面体现出来:①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对各类信息的反映灵敏程度;②金融市场上各类商品价格具有稳定均衡的内在机制;③金融商品数量及创新能力;④市场剔除风险的能力;⑤交易成本的大小。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能力突出表现在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满足能力和融资的方便程度这两个方面。

按照上述衡量标准进行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效率要比欠发达国家高得多。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效率达到目前这样高的程度,经历了二、三百年的时间,其间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出现过数次大的金融市场危机和几十次小的金融市场动荡。欠发达国家在确定本国金融市场发展战略和提高市场效率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是极其必要的。

3.金融的宏观效率。金融的宏观效率是金融机构经营发展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作用效率。它综合体现在货币量(包括通货量、货币总量和货币结构)与经济总量的关系上。对金融宏观效率的分析可通过货币一经济比率、货币结构比率、货币乘数等来衡量。

(1)货币一经济比率。

货币量与经济总量比率既是反映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指标,也是从宏观上衡量货币作用效率的基本指标。货币的作用效率越高,对货币的需求也就越小,货币量对经济量的比率也就越低。货币一经济比率可再分为三个层次考察,即通货一经济比率、货币(通货十支票账户存款)一经济比率和广义货币(货币十准货币)一经济比率。这三个层次的比率分别反映了不同货币口径下货币的作用效率。从通货一经济比率来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分析,1965年发达国家的通货量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平均为0.079,低于其他国家约1/3。到90年代初,该项比率在发达国家降至0.054,而欠发达国家则上升为0.12,比较发达国家该比率基本没有变化,保持在“0.1左右。发达国家的该项比率与比较发达国家相比大约低80%,与欠发达国家相比则低1倍多。中国在改革之初的1980年,该项比率为0.077,到1993年,上升为0.187,比发达国家高出2倍,也高于欠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只比埃塞俄比亚低一些。如果把通货一经济比率反算为经济一通货倍数,货币作用效率在不同国家的差异看得就更加明显。例如,1993年美国用3275亿美元的通货量实现了63779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通货与GDP之比为1:19.5,而中国同年实现31380亿元人民币的国内生产总值却需要5864.7亿元的通货量,通货与GDP之比为1:5.4,经济-通货倍数反映出两国的通货作用力相差2.6倍。

由于一个国家的货币化、金融化程度对货币的需求有很大影响,因此在使用货币一经济比率分析金融效率时,还必须把这一因素考虑在内。

(2)货币结构比率

货币结构比率是指货币内部通货占货币的比重、货币占广义货币的比重和广义货币占金融资产的比重。随着各国金融化程度和金融效率的提高,货币结构比率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数量分析表明,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货币结构比率的变化呈现不同的特点。

由于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和各国金融制度的差异,用货币结构比率衡量金融效率,需要把3种比率统一起来分析。可用3种比率之积代表货币结构综合比率,此值越低,意味着金融的宏观效率越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资料分析,近30年来,该项比率在三类不同的国家全部下降了,发达国家从1965年的0.073下降到90年代初的0.029,比较发达国家从0.172下降到0.068,欠发达国家从0.346下降到0.143。说明近30年间,所有国家的宏观金融效率均有了很大提高,但就水平衡量,发达国家、比较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还很大。

(3)货币乘数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作效率越高,货币乘数也就越大。因此,货币乘数的大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宏观效率的重要指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4年报的数据计算,在1965-1993年的近30年间,几乎所有国家的货币乘数都增大了。发达国家平均从65年的5.53上升为93年的12.9,增长1.3倍;比较发达国家平均从65年的2.9上升为93年的6.1,增长1.1倍;欠发达国家则从1.85上升为3.4,增长约80%。虽然三类国家的货币乘数都增大了,但就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的货币乘数要比欠发达国家高出约3倍。

4.中央银行对货币的调控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对货币的调控能力看作金融效率的一个指标是合理的,也是有意义的。一般来说,金融效率越高的国家,中央银行对货币的调控能力也越强。这是由于高效率的金融运行对中央银行的调控措施具有灵敏的反映度。因此,提高中央银行对货币的调控能力,必须着眼于提高总体金融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操作。反过来,中央银行对货币的调控能力越强,也意味着金融的效率越高。中央银行对货币的调控效率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评判:一是调控措施的影响力;二是调控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偏离程度。

全部数量分析表明,近30年来,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效率都大大提高了,但从横向比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金融发展在发展中国家具有巨大的潜力,而金融发展的重点应该在提高金融效率方面,而不应单纯依靠数量扩张。

第5章对如何提高中国的金融效率进行了探讨。

改革以来,中国的金融效率有了一定提高,但与发达国家和比较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金融效率的提高远没有金融数量扩张那样显著。以金融数量扩张为主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使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以致有人对经济发展和经济问题归结为“功在金融、罪在金融”。虽然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和金融地位迅速上升时期,金融效率的提高慢于金融数量的扩张有一定的必然性,中国也不可能跳出这一规律,但当金融发展达到一定程度之后,金融效率的提高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已处在这一水平上,因此,如何提高中国的金融效率,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主题。本章从7个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

1.应该把金融业真正作为现代产业来发展。西方经济和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对经济促进作用的发挥是在自身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的,金融效率也只有在产业发展格局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要使中国的金融效率不断提高,就应遵循金融产业的发展规律确定金融发展战略。①真正把货币、资金作为“商品”来对待,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取消用行政手段分配资金的办法;②金融商品价格的形成应逐步市场化;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且具有竞争性的金融机构体系;④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规范化的市场金融运作机制;⑤把金融市场放到经济发展与金融业整体发展之中;③建立一个灵活有效的间接调控机制和金融监管机制。

2.从紧控制货币、着力搞活金融。主要依靠金融数量扩张促进经济发展往往伴随较严重的通货膨胀,而用创造多种非货币性金融工具而少扩张货币的办法满足投资需求,则能保证在低通货膨胀下实现较高的经济增长。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一方面从紧控制货币,一方面着力搞活金融。

3.调整金融市场发展重点,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发展金融市场的本质意义在于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环境与条件进而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状况有脱离真实经济发展的趋向,其主要表现是二级市场的独立发展和企业在一级市场上筹资困难并存。要使中国的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必须脚踏实地,立足于基础,而不能弃本求末,追求虚假繁荣。中国作为一个正在起飞中的发展中国家,资金的需求量很大,金融市场应该成为提供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因此,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应转移到以融通资金为主要功能的货币市场和与实质投资直接相关的证券一级发行市场上,在此基础上再稳步发展二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发展应以提高证券的流动性、为一级市场创造良好环境为目的,而不应脱离一级市场单纯追求交易量。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用了几百年时间,虽然我们不必重走几百年的西方金融市场发展之路,但也不能完全模仿西方金融市场现有的一切做法。中国的金融市场应该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信用基础与企业和金融机构状况相联系,并应带有中国的一些特色。

4.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素质。金融效率的提高,起基础作用的是金融机构的高效率。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虽然需要良好的外部条件,但加强自身内部的管理也是关键的一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在西方国家,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我国,管理的科学化还只是刚刚起步。

5.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调控方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运作,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加强金融监管,是在市场金融运作中保证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加强金融调控,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不是限制金融发展的因素,面是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和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要使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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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国内的金融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各部门自成系统,涉及部门间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急缺,且金融监管的支持系统还有待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涌现,加剧了跨行业违规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业务交叉监管的空白,增加了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也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一方面,制度化各类财政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程序,重点完善信息共享途径与方式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经济、平等、互利基础上,实现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相关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文件,形成具备一定规范效力的软法。

2.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当前,国内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许多漏洞,关于金融风险的信息披露法律条例较少,且内容单一,缺乏可行性。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对资本结构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方面的法规制度,并对银行账户的股权与利率风险披露方面作出规定。其次,对信息披露频率进行完善,规范具体的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对信息披露的日期、途径、频率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保密保护之间的分歧。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与权限范围,结合特定时期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标准与法律条例。最后,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信息披露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

3.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经营目标,纳入市场约束与内部管理,进行金融监管活动,通过合理沟通,为金融机构提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技术,以此来确保金融机构监管目标能得到有效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最大化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来实现激励相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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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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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初开始,由美国抵押贷款风险逐渐演变出的一场次贷危机,不仅瞬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而且不同程度地扩大和影响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次贷危机已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灾难,从各国政府首脑到金融监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到学术界,都在匆忙而审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应对、渡过难关。就法律界来讲,同样面临着反思与应对的迫切任务,应当采取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准确把握成因,进而做出科学判断和合理建议。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园分析——以美国为案例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就受影响程度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实体的美国,显然首当其冲。客观地讲,金融危机在众多国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国或区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机的成因及根源,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国。就金融危机在美国的成因来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法律监管

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这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支撑,又没有相应的管制措l施,虚拟经济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最终破灭。

(二)按揭法律结构上存在缺陷

美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设置上虽有担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结构上却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这种担保不具有实际意义,从而也就使得金融风险从源头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担保变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容易发生。有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发放的次贷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间,美国家庭贷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了整体经济的增速。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增速为10%。如今,由于房价暴跌,很多贷款人无力还款。而购房人对于所购房产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银行的贷款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该房产做还款的担保,从这样的担保结构中可以看出,担保人的担保物虽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就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换价值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英美财产法中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有的只是对于财产进行利用的相关概念,这通常被理解为灵活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按揭这样一种交易一担保模式在高房价时代确实为普通人购房提供了一种可能。适应了经济迅速发展下的社会需求。但是,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权归属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是不能含糊其词的,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之类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是法律上一个极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像现在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就能发现,正视所有权本质的问题其实就能发现它的价值。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债务信用基础遭到了摧毁性的破坏,客观地评价,美国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极其牢固、自身修复性很强的金融债务信用体系,同时,还有严密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但是,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抵挡住自由金融市场负面作用的巨大冲击。其整个逻辑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

二、爆发金融危机的外因分析——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金融危机自美国肇始,而后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到其他国家,其原因,除了已经分析过的国内因素外,对于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视。就法律角度讲,外在因素,其实质就是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对各国以及经济实体的制约性不强。这是各种国际金融关系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与安全方面功效最为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条约数量稀少、内容抽象,不能为金融危机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虽然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促进国际货币稳定的宗旨和监督国际金融运行的职能,但对于IMF如何促进国际货币稳定、如何实施金融监管、是否有处理金融危机的权能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金融危机治理实践中产生有关IMF越权、救助时机延误、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措施失当等种种纷争和问题。第二,与金融危机治理密切相关的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有限。其主要形式——“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仅是各国金融当局之间签署的一种意向性声明,因而在实施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种文件形式是相互法律协助条约,其虽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是关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专门性文件,且它们大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订,处于金融危机震中地带的发展中国家反而较少签订,因此在金融危机防范与控制方面的作用也大打折扣。第三,非政府组织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缺少法定拘束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业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所的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不具有法定拘束力,它们主要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向各国监管当局推荐采用的一些金融监管原则、标准、建议和做法,同时,这些规则更适合于发达国家及其活跃银行的监管,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各不相同的国家事实上很难得到确定的和同步的实施。

另一方面,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内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或问题:第一,缺乏维系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的惩戒制度。第二,缺乏明确而权威的国际金融监管者。第三,缺乏有效的国际金融政策与制度的协调机制。第四,缺乏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有效监管。第五,缺乏针对金融危机的一整套彼此联系的法律应对机制。

三、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手段

(一)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使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的两面性,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电子化、自由化、国际化趋势不断加深的形式下,风险也在逐步增强。据有关人士统计,在过去10年内,因衍生交易产生的亏损有一半涉及到法律风险。对金融衍生品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轨,这是西方舆论公认的催生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交易仍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规定及其认定、交易的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法律风险,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具体的建议主要是:首先,要进一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制。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监管模式。这种三级监管结构可以实现对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其次,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市场准人条件、信息披露、交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布与衍生交易有关信息。在监管立法中,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最后,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际间金融法律领域的协作,切实提高有关法律制度的效力

首先,要对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查漏补缺。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为中心,充分利用其各自资源并促进资源的优势互补,通过加强其相互间金融信息及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金融监管标准的法制化和统一化,建立包括跨国资本流动监督机制在内的有相当约束力的国际金融安全机制。其次,围绕当代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进行有关制度设计。例如: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复合性,加强国际金融法制的协调性建设,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国际证券监管法制等国际金融法制的内部协调及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刑法等的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货币基金组织、欧盟等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或其国际行动产生正向叠加效应,而非反向抵消效应。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可以考虑相互借鉴与交流经验,建立反应灵敏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改革和完善IMF贷款条件,建设危机救援的绿色通道。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系统性,应开发和利用国际金融法制的救济功能,赋予IMF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强化其制裁能力,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建立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中的责任制度,严格并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和程序,研究和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危机处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升级。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危机情况下的公共资金援助法律制度

如果说我们应当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蔓延的话,与此同时,对于危机爆发后的补救措施的探讨也显得极有必要。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力图控制和尽快摆脱危机困扰。而其中较为直接的补救方式就是公共资金援助制度。不幸的是,临时抱佛脚时,大家才发现,自己的制度设计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致使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综合考量后,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公共资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进:首先,从指导思想上,主管当局应当明确,所谓的公共资金援助不是万能的,其授予条件必须建立在客观标准之上,政治因素绝不能作为救助破产金融机构的借口和理由;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自我挽救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救助手段,充分调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主管当局要敢于让金融机构破产,让失败者自负责任,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不能完全倚重央行的贷款救助。:

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主要是:第一,立法中必须明确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具体包括:该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受到威胁,如果不提供资金援助就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减轻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等。第二,公共资金救助形式可多样化,除了央行紧急贷款外,还应建立与地方财政、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头救助机制,尤其应积极提倡并引导私人主体参与救助重整,如由金融机构股东、其他私人投资者注入新的资本等形式。第三,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稳定专项基金,使公共资金救助成本分担社会化等。

(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促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时,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重点明确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一国的反映,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过程中,应针对金融活动国际化的趋势,明确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第二,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和审慎经营,化解风险隐患,杜绝不良经营行为。要把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以维护本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同时也要善于运用WTO规则中的保障措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等条款及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