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2 21: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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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为了通过安排企业经营的活动项目,减少一些税收和成本的支出,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了符合我国经济法律的要求,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节省税收,纳税人员应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面入手,具体谈谈如何进行企业经营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定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根据政府规定的税收政策为基本导向,对企业经营的各种活动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简单来讲就是经营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纳税负担,在法律范围之内对企业经营的各类活动项目做出科学的分配处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为控制企业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许多企业还会专门成立一个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税收节约的收益。在整个纳税征收的过程中,征税人与纳税人属于对立关系,二者之间有着不同的义务和职责。征税人在纳税征收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要求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税收法律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与权利,而纳税人在纳税征收过程中,在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下,可以对所得税需要纳税的项目进行合理筹划安排,体现出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价值。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安排纳税计划,从而增加企业近期可用的流动资金,促使企业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合法利用企业所得税当中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一些可选择性的经济条款,充分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有效实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实价值与意义。
(二)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1.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在整个纳税过程中的成本有两个特征:第一,使用现金进行纳税;第二,企业收益变现的非对称性。从企业的观点来说,企业在经营各类活动项目时现金周转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支出纳税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灵活度。特别是针对一些大型的企业或上市集团,多个子公司在现金纳税方面的筹划与安排会比个体公司经营更具灵活。因此实施纳税筹划能够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纳税的成本。2.优化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水平企业通过合理筹划所得税能够优化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促使企业的资金资源得到有机整合与优化,确保企业当中各个部门或是大型企业集团中各个子公司的资金都得到合理的配置。因此企业实施纳税筹划不仅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实现了重要的管理目标,同时也体现出经营中企业协同管理的公司拥有市场竞争的优势,展现出企业经营的价值。3.降低外界因素对企业财务部门的影响企业在规定财务管理目标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外界的影响因素,确保财务管理目标的可操作性。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利用政府规定的税收政策,以及各地区之间存在的税率差异性等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保障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促使整个企业的利润以及财务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应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经营企业应该将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个项目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能够实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额,就会让企业延缓或减少缴纳所得税额。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现。
(一)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实施纳税筹划企业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通常来说,企业收入是靠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赚取利润,所以税收筹划的核心就是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的销售收入实施纳税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第一,采用分期收款或者是赊销方式。该种结算方式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当企业在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应该收取一部分货款或者是无法收回货款时,可以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的方式,延缓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第二,采用委托销售的方式。委托商品销售就是将产品给他人进行销售,根据合约要求将货品售出之后再开具相关的销售证明并交给委托的一方。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以先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延缓纳税时间,从而达到纳税延缓的目的。
(二)对企业的投资环节实施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所得税纳税的过程中主要围绕企业的资金运动而开展,可以说资金是企业经营与生产的核心。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运营,笔者认为还可以从投资环节实施纳税筹划。1.选择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此外,对于农林业、牧业、渔业等给予减半征收或免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等等。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优惠力度大,且全面支持企业发展。因此,企业在筹划纳税的过程中,可以合理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或项目进行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投资行业和项目时,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将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与纳税筹划有机结合,全面考虑企业未来发展,从而选择适合企业本身发展的投资项目。2.选择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的资格,独立承担企业风险与民事责任,单独纳税。因此,子公司也能够享受免税在内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指的是直系下属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由总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但是能够从事一些项目上的经营活动,属于分公司机构或是总机构的附属机构。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若是盈利,则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此外,根据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内所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应将相关业务收入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因此,当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时,选择分公司形式可与总机构汇总纳税,使得总分机构相互弥补亏损,减少利润总额,进而达到减税的目的,而子公司因为具有法人资格,需单独纳税,所以不能享受这一项优惠政策。但是如果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且能在短期内扭亏的,可在五年内用自身所得进行弥补亏损,则适合采用子公司形式。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享受的免税期或者是优惠税率,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成立分公司或者是创办子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利用亏损结转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因此,纳税人只要用合法的手段,通过对本企业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就能够尽可能的弥补企业亏损。
案例:某企业2004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5~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60万元。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2004年的亏损可分别用2005~2009年的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由于2005~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80万元,低于2004年的亏损。这样,2005~2009年企业都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亏损的弥补期不能超过5年,因此2004年亏损中尚未弥补的20万元在以后年度就不允许再弥补了,2010年度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60万元×25%)。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该企业的亏损弥补是有纳税筹划空间的。从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看,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趋势良好,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当年增加了投资或者加大了各项费用的开支,或者是发生了捐赠行为。由于2004年仍有20万元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2009年进行筹划,尽量压缩成本和支出,增加营业收入,将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则2004年亏损的100万元就能在5年内全部弥补完。至于2009年度压缩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2010年予以安排,这样,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万元×25%)。与纳税筹划前相比,该企业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额5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无论企业在会计上采取什么方法计提折旧,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当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以此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又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纳税筹划,应重点放在折旧方法的筹划之前,即购入固定资产前应重视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购入那些能够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或者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固定资产。在具备这个前提后,固定资产也就符合加速折旧的要求了。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购置一台设备,原值11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根据上述条件,分别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各年折旧额如表1所示。(表1)表1中,在缩短折旧年限法下,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的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5年×60%)。由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四种折旧方法下每年的折旧额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的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缴纳也会有影响。首先,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是最佳选择;其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前两年明显比直线法同期计提的折旧多,相应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就较少,从而使企业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取得了节税效果。
但是,如果企业处于亏损弥补期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时期,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就可能起到反效果。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折旧方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事先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不能擅自改变折旧方法。
三、对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已基本趋同,似乎没有纳税筹划的空间。但是,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在一定的纳税年度中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计算缴纳的所得税款也有所不同。
案例:某企业2008年3月份和9月份先后购进品种和数量均相同的两批货物,购进不含税价格分别为600万元和9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和2010年各出售购进的50%,出售不含税价格分别为1,000万元和1,300万元,假设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如表2所示。(表2)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不同的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与商品物价有密切的关系。在物价下降的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合适,因为前期存货成本计价较高,先进先出能抵减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前期应纳税额少,起到延迟纳税作用;在物价持续上升或比较稳定的时期,采用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因为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价格比较稳定,不至于使企业的应纳税额发生较大的波动。但是,如果企业处于亏损弥补期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时期,选择加速折旧就会起到反效果。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折旧方法。另外,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不能擅自改变折旧方法。
四、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越来越大。由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较为严格,如何利用新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就成为一个难题。利用平衡点的方法进行节税操作就是一个可行的思路。设企业年销售收入为X,当期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Y,则当满足X×5‰=Y×60%;X=120Y,即当营业收入为业务招待费的120倍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项抵扣政策。因此,纳税人在确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时,就可以按此比例根据销售收入大致测算合适的预算值,以取得最大节税效应。比如,某企业2010年的销售计划为6,000万元,则按照上述方法,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应为50万元(6000万元÷120)。
五、进行捐赠时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在捐赠前要做好预算,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
案例:A公司为一工业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2009年度预计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企业为提高其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有关单位捐赠1,000万元。
筹划思路:首先,捐赠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要件,即应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其次,要把握好捐赠的法定扣除限额。本案例中,该企业2009年可以扣除捐赠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2009年时一次性捐赠1,000万元,则有400万元是不能扣除的。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将该项捐赠分两次进行,2009年底一次捐赠600万元,2010年度再捐赠400万元。这样,该400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分次捐赠比一次性捐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六、结语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还有很多,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的“三新”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等等,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同样能够达到节税的效果。当然,对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筹划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企业只有不断地培养自身纳税筹划意识,改善内部经营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缴纳的重要税种之一,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盈利性企业来说,增加企业利润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并且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对增加企业税后净利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征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公司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税后净利润的影响不容忽视。通过纳税筹划,企业可以有效地减轻税负压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同时还不违反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从长远目标出发,企业的良好发展也将不断增加国家税收,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由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可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国家制定,企业对其可调节的程度有限,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数据来源于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中,企业对其可调节程度较大,所以从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下手进行纳税筹划是比较容易也是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国家制定,但是企业也并不是完全不能在此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不同的企业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所以,企业可以调整自身的情况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而适用最有利于企业的税率。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考虑因素
3.1企业要提高纳税筹划意识。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必要性,明确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影响程度。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项核算内容复杂的税种,所以其纳税筹划更是纷繁复杂,涉及范围广。因此,它不仅需要财税部门的积极作为,也需要其他部门人员的全力配合,需要全公司全员的参与。纳税筹划活动不是独立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是需要渗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去的,这就要求企业制定系统的方案,积极宣传纳税筹划活动,夯实基础、全面铺垫。3.2企业要提高风险意识。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较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所调整和变更。在这种宏观环境下,企业应该时时关注国家政策变化,相应地调整本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使其与国家政策相符,避免在筹划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判定为逃税、偷税或者漏税。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提高风险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趋利避害,实现企业纳税筹划的真正目的。3.3企业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着眼于纳税筹划收益的大小,还要考虑到纳税筹划成本,例如机会成本、纳税管理成本、组织协调成本等。如果纳税筹划成本过大将会很大程度地冲抵纳税筹划收益,这不仅不会实现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机会成本,企业可以设计多个纳税筹划方案,当选择其中一个方案放弃其他方案时,同时也放弃了其他方案能够带来的纳税筹划收益,所以企业应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选择能够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最佳方案从而降低机会成本。另外,考虑成本时也需要考虑纳税筹划风险,因为如果企业发生违规操作,被国家处以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筹划成本。3.4企业要重视财税人才的培养。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离不开对国家优惠政策的运用,这就需要对国家政策进行正确的解读,如果错误地理解国家政策,不仅不会为企业节税,相反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这是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的,所以企业财务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企业要重视培养财税人员的专业能力,可以建立培训机制,督促内部员工不断学习相关税法知识,或者企业可以考虑从外部引进纳税筹划人才,必要时可以与企业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以求正确把握国家政策的制定要求,合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4结语
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行业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企业间的竞争压力加大,但是很多企业纳税筹划体系并不完善,这对企业来说就是好的机遇,如果企业可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先行一步,完善自身纳税筹划体系,从企业所得税方面下手,有效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就能取得竞争优势,更好的发展壮大,在同行业企业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佼佼者。
参考文献
[1]陆静.企业纳税筹划优化举措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9,(16):221.
一、前言
纳税筹划,又被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纳税筹划在西方国家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且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深入,纳税筹划才逐渐被人们所熟悉。一提起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财务目标就是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所得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税后利润的大小。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在当期或未来一定时期内受益,增大税后利润,并有助于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而且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更为合理、合法,实现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的运行。此外,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施策略
1.公司组织形式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销售收入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付款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定的时间;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另外,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3.固定资产折旧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4.存货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符合会计准则的计价方法才是合理的,所以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应主要选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二者中的一种。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的不断转化,一批存货在一段时期内会全部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也就是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当物价走低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
三、结语
总之,从长远和整体看,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增加。纳税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发展。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化,资源配置的逐步优化,从整体和发展上看,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参考文献:
[1]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M].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和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税法规章进行的合理纳税。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运用税法的知识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减少纳税负担。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不履行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2.筹划性。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结合后才进行纳税行为,收益进行分配结束后,才进行纳税活动。这就在客观条件上使纳税活动可以进行筹划。因此,筹划性是纳税的一个特点。税收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税收待遇的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3.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性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进行减少交税,但是在纳税的实际操作进行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是受税务筹划的风险影响的。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或者是在执行中的偏差,都会使企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4.专业性。税务筹划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是需要一些专业会计人员来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影响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如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的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的调整,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二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老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和项目导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税率的调整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均适用33%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国际税改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法定税率定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新以及继续吸引外资的政策目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分类、计价、扣除、处置等问题的处理,与财务会计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优先的原则。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3.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要想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领会当前立法的精神,还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筹划。同时,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一个预测,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如会试、财务、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轮的自我检测,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保持企业的最大利益,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4.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我国当前企业的多样性,税种的复杂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都对企业纳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税法有着很好的了解,而且还要熟悉最新的经济制度,同时,还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要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与职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纳税筹划人才的需要;别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岗后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时代的需求。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使会计人员有一种危机意识,不断的进行自我素质提升。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要想使纳税筹划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带造成法律的漏洞,影响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对纳税进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税法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税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新纳税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现有的纳税进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适合当前社发展的立法进行修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试对责任进行追究,加大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如发现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税务中介进行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强企业与纳税机构的管理,使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84-01
1 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违反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或递延缴税,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征收征纳双方加强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企业所得税的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实现了两税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率为25%,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一是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二是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三是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 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3.2.1 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故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如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2.2 分散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无限额限制,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3.3 税负转移策略
目前,支撑我国税收的四大税种依次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逐年高速增长使所得税的特点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不断提高,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它的税源大,税负强性大。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重点。企业若能利用筹资方案、投资方案、生产经营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将给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收益带来益处。
一、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新设立或进行扩充投资经营的企业都会涉及筹资问题。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得所需的资金。而不同的筹资渠道和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也将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利用银行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途径,因为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还要小。
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从纳税角度看,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经济组织之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相互融资所承担的税负又大于社会融资所承担的税负。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担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最大,社会集资最小。从避税的角度看,以社会集资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因为社会集资容易使应纳税利润规模降低。
二、中小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惟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对投资主体来说。投资的主要的目的就是赢利。由于现代税制的发展,对赢利的关注应充分考虑各种税收的因素。在投资决策中,纳税筹划成为日益重要的内容。
(一)投资方向选择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投资者进行投资首先必须明确投资方向,即选准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区域,投资收益会有很大不同。就税收方面来说,为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确保经济发展计划的顺利完成,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投资。经予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为能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倾斜也不一样。这些企业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税收优惠待遇的行业和地区进行投资。
(二)投资结构选择中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为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对不同地区、行业、用途、性质的投资项目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如国家为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工、有时互补、协调发展”原则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出台了许多区域性政策。但是从分散风险的角度出发,投资者不可能也不应该把资金全部投资于某一地区、某个行业,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投资结构的优化组合问题。而不同的投资结构必然形成不同的应税收益过程,不同的应税收益构成又最终影响投资者的纳税负担。
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如果企业设备前一年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
三、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得税纳税筹划利益的实现主要通过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运用取得。
(一)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度总和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计提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利润的水平,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的差异,开展纳税筹划的工作。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价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就不得随意改变。
(三)利用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此,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一部分后移,使企业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营运资金的好处。
(四)利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对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作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的年份)将投资收益汇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四、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于其他企业。从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来看,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的税种数量非常多,因此税负比较繁重。而在房地产企业的所有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最大,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科学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的规定较多,弹性很大,房地产企业从税前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两方面进行考虑,将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取决于收入和扣除项目两个因素。因此把握好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
(一)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房地产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增加成本,达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目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方法筹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这就为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提供了筹划的空间。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企业耗用原材料的成本较高,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则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固定资产在房地产企业中的比重很大,因此需重点考虑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一般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减轻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延迟缴纳所得税,视同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只要求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但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二)职工薪酬的筹划
1.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比例的14%、2%和2.5%的范围内扣除,对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制定合理的支出分配方案,将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纳入企业的财务预算计划,充分发挥其抵税效应。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工资薪金在结合同行业、同地区水平的同时,发放金额在一定时期要相对固定,若有调整也应有序进行;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并进行准确核算;拨缴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否则不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和带薪休假相结合,从而给职工创造宽松的休闲学习机会,不仅为企业培养了人才,有利于技术创新,而且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五险一金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有关部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规定,足额购买,为职工安排好福利方案。这样不仅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利息费用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其中借款是筹资的重要渠道,由于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金额会很大,因此利息费用的筹划很有必要。
1.借款渠道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筹资时,应尽量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企业债券,避免高息借款,使得超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资金确实周转困难,取得高息借款,则应尽量将高息分散于费用项目,例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从而扩大税前扣除的范围。
2.利息支出处理方式的筹划。税法上对性质不同利息支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费用化的利息可以在当期计税时扣除,而资本化的利息一般分期扣除,显然对利息支出的不同处理会产生不同的计税影响。纳税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处于亏损状态,利息支出应尽量予以资本化,而以后年度计税时作为费用扣除;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应予以费用化,尽早实现计税扣除。
(四)亏损的筹划
1.亏损额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合理确定房地产企业的亏损额,最大限度地进行弥补,显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房地产企业如果能够预测亏损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可以弥补当年的亏损,那么扩大当年的亏损显然是有利的,这就要求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首先,要通过销售方式等推迟收入的确认;其次要正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例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最后,要尽量增加当期扣除。
2.汇总纳税的筹划。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境内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盈亏相抵,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总机构盈利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支机构。因为设立初期的分支机构往往是亏损的,那么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就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获得亏损抵税的利益。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一)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
1.企业研发费用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房地产企业在设立初期企业经常是亏损的,应尽量使开发费用资本化;而在以后年度盈利期,应尽量使开发费用费用化,增加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抵税效应。
2.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一定的合适的岗位可以安排残疾人员工作,不仅可以多获得税前扣除利益,而且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
对国家支持的产业和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因此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税收筹划利益,需考虑到其投资方向。
1.对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房地产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优惠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如果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考虑这些规定,在购置以上三类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到必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而且注意年限限制,以使企业税负达到最低。
2.投资行业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因此要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无论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必须连续计算,不得更改。而房地产企业在投入初期,投入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于享受此优惠政策,就会“白享”优惠之名。若投资时间处于下半年,可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确认收入,这样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X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方式有三条,即: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和利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运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所实行的比例税率体现在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优惠上。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我们知道,当税负一定的时候,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选择低税率的筹划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
第一,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投资,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纳税人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减少税收负担。例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糖类、薯类、棉花、棉花、麻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与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多数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规定了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本辖区内取得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这种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税率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可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若想要利用好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企业应当从自身性质到生产业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纳税筹划。
二、运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纳税企业可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来的,计税依据是税基,通常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额和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的差额,因此,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六税一费——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
例如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降低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期间,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压缩应税收入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企业已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纳税人可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不应入收入类账户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会计处理中,存在着谨慎性原则,因此,不能预先将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入账,即不能单凭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来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负债、债权与收入间的经济行为,做负债、债权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处理;只要是界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间的经济行为,做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确认。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运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合理搭配,比如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法。
同时,纳税人在业务的安排和纳税筹划项目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三是延缓纳税。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
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