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1:55: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通过“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弘扬诚信道德,树立诚信形象,营造最佳投资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2.提高企业知名度,培育我市诚信企业品牌。
二、组织管理
成立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其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用办,负责资格认定、组织评选和授牌表彰等具体工作。组织成立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知名专家组成。
三、申报工作
1.申报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3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全市同行业中主要经济指标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影响的企业皆可参加。
2.申报方式
采取各县(市、区)政府推荐和企业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申报要求
申报提交的资料必须详尽、真实。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参评表;申报报告;有关证照复印件;所获县级以上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报告要参照各项申报条件要求,能够充分反映申报单位诚信经营的主要业绩,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统一用A4纸打印。对重大失信行为瞒报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连续3届不得参评。
4.申报正常条件
(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和良好的个人信用。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3)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三年内连续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4)企业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连续三年没有会计账务弄虚作假行为。
(5)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A级以上记录。
(6)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在金融机构有良好信用记录。
(7)企业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连续三年无因恶意拖欠客户货款引起的诉讼。
(8)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
(9)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制度。无哄抬物价、虚假标价、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0)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兑现用工承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1)企业重视环境保护。
(12)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13)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4)通过由市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达到A级以上者。
(15)无其它按照《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应该禁止的行为。
5.申报否决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企业不得进行申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2)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
(3)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恶意欠贷、欠息逾期在6个月以上;
(4)依法被认定偷逃税款;
(5)违法用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
(7)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8)违反环保法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四、评选步骤
1.申报和初审(9月22日—10月9日)。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条件对推荐的本地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于年10月9日前,报市政府信用办。
2.管理部门审查(10月11日—10月20日)。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和自行申报的企业由评委会分行业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意见。
3.新闻媒体公示评议(10月25日—11月4日)。候选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评议。社会各界可以用电话、短信或网上留言的方式对候选企业进行评议。针对社会各界反映有关候选企业的问题,评委会将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4.公开投票(10月25日—11月4日)。对候选企业,广大市民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投票。
5.评审委员会评议(11月6日—11月8日)。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候选企业基本条件、管理部门意见、群众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评议等综合分值进行排序,评选出“市诚信示范企业”和“市诚信示范企业”提名单位。
6.公示(11月9日—11月18日)。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和“市诚信示范企业”提名单位名单,在市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以接受社会监督。
7.表彰(11月22日)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2.扩大“不予处罚”的实施范围。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年检时已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能主动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对新设立企业逾期未办理年检,但在限期内办理年检的,不予处罚。
3.全面推广行政指导示范合同。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契约管理服务模式,对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或不宜强制实施,需要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使行政相对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的工作,通过签订企业治理结构完善、品牌升级发展规划、信用自律体系完善以及行政许可、企业年检、公平交易、广告监管、食品安全、文明诚信市场创建等行政指导示范合同,明确工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的内容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更好地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
二、壮大产业规模,为发展更大突破扩张经济总量。
4.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牢固树立“招商引资是第一政绩”的理念,重点瞄准大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千方百计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积极推行重大项目跟踪联系和疑难登记事项跟踪联办制度,对区域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对一”的跟踪服务,由专人负责全程帮办,为重大项目落户创造有利条件。
5.培强优势主导产业。围绕打造酿酒食品、纺织服装、新兴产业三个“千亿级”和机械电子、木材加工、商贸物流三个“五百亿级”产业集群目标,积极服务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深入开展以培优、扶大、助小为内容的“创业帮扶”工程,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改组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促进市场主体“升级换代”,鼓励企业集团化运作。在不违反基本法规前提下,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全方位帮办服务,打造上市企业“版块”。加强与金融、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的协调联系,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缓解资金难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推动转型升级,为发展更大突破优化产业结构。
6.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登记准入辅导,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予包含且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符合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允许企业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于从事文化创意、动漫设计、软件设计、咨询等经营活动的,可凭房屋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
7.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围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广告会展、服务外包、软件研发、动漫等产业优先发展,全力搞好事前论证、事中辅导、事后跟踪等综合服务。积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规范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登记,支持骨干型文化企业股权收购、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及成立集团。积极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为股份制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来落户搞好服务。大力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积极发展养老、社区等服务行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及时予以办理。
8.着力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发挥外资登记监管职能,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扩大服务外包。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我市企业,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简化登记程序,直接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9.积极鼓励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放宽网络创业准入门槛,对不开展实体经营只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或服务的个体经营者,依其申请可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阿拉伯数字等个性化词语或“**网店”作为名称字号,经营范围可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对已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变更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对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开通网上维权便利通道,提供在线投诉举报、在线调解等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做优惠农举措,为发展更大突破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10.扶优扶强农业龙头企业。对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认定为市知名商标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运用、管理和保护商标方面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农户”经营模式,支持以特色产业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联社,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11.支持农业资本运营。大力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支持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布点登记,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实施登记保障,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职能服务。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2.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支持农村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民注册农产品商标、农业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品牌化经营。引导水产、大枣、粉丝、粉丝等农副产品示范园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努力打造我市特色农业品牌。
13.依法强化农村市场监管。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和食品经营户“两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确保实现乡镇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覆盖率100%;切实加强家电、汽车、摩托车、建材等工业品下乡的市场监管工作,不断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推动消费升级。积极实施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全面推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集中开展“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播”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行为。
五、实施商标战略,为发展更大突破提升核心竞争力。
14.加强主导产业品牌培育。优先将大项目企业、重点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列入我市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梯队,鼓励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在对外贸易中使用自主品牌。对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对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帮助其组织有关材料,及时向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尽快启动认定程序。
15.加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深入实施“品牌培育基地管理提升工程”,着力帮助城区酿酒、城经济开发区纺织产业集群、玻璃、粮食加工、粮食加工、照明电器等6个产业集群制定发展规划,支持龙头企业创立“三名”商标,鼓励以商标贴牌、有偿使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将高知名度商标向上下游产业延伸,提升产业集群整体竞争力。
16.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坚持打假以保名牌为主、保名牌以保地产品牌为主、保地产品牌以关系民生的产品为主的打假思路,加大对、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利用“六省一市”和“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加强与外省市工商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事先联系、事中指导、事后跟踪等方式,全程帮助企业打假维权,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为我市企业提供有力的异地保护。
六、依法监管维权,为发展更大突破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7.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行为。树立“规范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片区—巡查组”两联制监管模式,切实加强监管执法,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行为的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以药品、医疗、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为重点,强化对电视购物广告和网上非法广告的治理力度,营造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努力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8.强化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加强执法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消费纠纷调解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调解的全面对接,加强联动协调,增强处理消费者纠纷的合力。扎实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好放心消费“十、百、万”工程(评选十件惠民实事、建成百个示范单位、征集万名志愿人员),探索建立消费调查、维权、教育基地,积极传播消费知识、引领放心消费,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创建活动认同度,不断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9.积极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组织引导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托网上和工商电子政务网,定期公示良好和不良企业信息,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拓宽合同规范化管理领域。
七、创新体制机制,为发展更大突破添加新的动力。
20.明晰责任机制。加强工作领导,市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直属局、分局和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服务发展实现更大突破工作领导小组。各直属局、分局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在全系统形成服务发展实现更大突破的大局观,将服务更大突破情况作为“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考核和局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服务工作不到位一票否决制。对因工商部门服务工作不到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我国企业58%的融资需求都依靠内源融资来解决,彰显了我国企业融资对内源融资的依赖。而且随着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企业融资对内源融资的依赖程度在逐步降低。也就是说,企业越小,能够从外部获得资金的机会越小。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企业可能能够利用更多的外部融资机会,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不断得到优化。国际经济形势的低迷以及各种要素价格上涨,致使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压缩。而现实中的企业存在的诸多融资问题也说明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严重不足。
1.2金融机构缺乏向企业放贷的动力
我国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仅向企业提供了26.5%的融资资金,显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向企业放贷的动力。银行借贷占据了企业外源融资中的63.1%,显示了企业在外源融资方式上对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依赖。同时,随着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途径获得融资的比重逐步提高,而从信用合作社贷款途径获得融资的比重逐步降低,显示了信用合作社等小银行或者小型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改善企业融资困境。
1.3互联网金融目前还难以发挥重要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面临着风控缺陷以及行业规范和监管法规缺失等问题,所以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还难以发挥重要作用。总之,我国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融资难。
2我国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
2.1企业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完全了解
各地不同程度的调查数据显示,企业对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全了解。与此同时,企业自身法律人才匮乏,所以对政府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也不够了解。企业对政府优惠政策不完全了解,直接限制了企业利用优惠政策发展壮大自己的能力。政府很多针对企业的优惠资金或者政策,都需要企业自己主动申报争取,之后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确认,然后实施优惠政策。企业在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没有向政府申报争取优惠政策的动力。同时,某些企业虽然有所了解政府政策,但是了解得仍然不够清晰,也不知道该组织怎样的申报材料以及申报程序。因此,企业错失发展良机,企业获利能力不足,内源融资受限。另一方面,企业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直接影响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经济利益的能力。我国法制本身就不够完善,法制观念淡薄。小微企业如果不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出现经济纠纷时,就会被淡薄的法律观念所束缚。企业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是通过私人关系来解决问题,这就会导致其产生原本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了企业利润和资本积累能力,削弱其内源融资能力。
2.2企业对自身的信息不完全了解
企业限于管理者以及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因而对自身的发展战略、财务战略和财务结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面临的融资空间和环境以及管理者对融资方式的偏好等信息并不完全了解。企业对自身信息的不完全掌握,一方面导致了企业管理不规范,发展方向不明确,技术提高困难,很难突破低水平的重复阶段。因此企业盈利能力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张受到了限制,进而限制了企业内源融资能力。第二方面,企业对自身信息的不完全了解也限制了其广泛利用其它融资渠道筹集资金的能力。由于其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低下,素质不高,所以不了解其它的融资渠道,或者即使略有了解,也很难突破思维惯性的束缚而不愿意利用其它融资工具。第三个方面,企业对自身信息的不完全了解客观上限制了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足够信息的能力。因而在解决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对称信息问题上,企业很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也进而导致其很难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赖和信贷支持。
3破解我国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3.1加强企业对自身的信息挖掘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完全,不仅仅在于金融机构对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缺乏了解,甚至连企业对自己的很多信息也难以掌握。企业作为融资过程中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要充分挖掘自己企业管理层的知识水平、企业所在地域及政府政策、所处行业及政府政策、企业发展战略、企业财务战略和财务结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空间和环境、企业管理层对融资方式的偏好等信息。所谓完全信息,是指交易双方都知道双方的类型、特征、偏好、付函数等信息,并且有足够的知识水平理解掌握这些信息。无论有任何一方不了解对方或者自己的某些信息或者即使了解也难以理解掌握,那么就成为不完全信息环境。为了破解不完全信息环境,企业首先要对自己管理层的知识水平要有清醒的了解和认识,并且管理人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的素养和知识水平,以增强对企业各种相关信息的获取、理解和掌握能力。
3.2加强融资信息以及企业自身信息的披露
3.2.1政府应该加强融资相关信息的披露
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促进企业的发展,职能包括制定企业发展政策,帮助企业融资和发展,为企业提供培训等。同时,可以依托该政府机构建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此平台上,企业相关的各项政策,包括企业融资相关的信息等。平台上的信息可以采用网络、报刊、短信完全覆盖的形式,全面为企业服务。
3.2.2企业应该诚实披露自身的信息
短期博弈尤其是一次性博弈,可以通过隐瞒信息或者错误信息等欺诈手段获取利益。但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企业融资,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不是一次性的买卖,而是贯穿在企业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长期行为。所以,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时,应该将这一行为理解为跟金融机构的长期博弈。在长期博弈中,要想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唯一的选择就是诚实表达自己的偏好和类型。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把诚信视为企业的生命,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自我约束意识,塑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良好形象。在向金融机构借贷时,企业应该如实披露自身的财务信息和发展前景,坦然接受金融机构的质询和调查,主动消除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息劣势,努力将不完全信息环境转变为完全信息环境,进而增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放贷意愿。
3.3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信息的处理及反馈
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息获取主要来自两个方面:①企业自己主动披露的信息;②来自于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质询和调查。企业占据全国99%的企业数量,贡献近60%的国内生产总值,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将企业作为利益共同体,秉持互利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服务的态度,携手企业共同发展。金融机构掌握着更多融资方面的知识,在面对企业的信息时,应该积极给予反馈。企业在主动披露自身财务信息以及发展前景等信息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将自己专业化的判断和决策告知企业,促使其改进经营理念和提高管理水平。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积极向企业反馈信息,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也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20xx到20xx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四)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教育费附加重点向企业办社会职能倾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困难。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资金总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没有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
(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企业对收益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
第三条破产费用的来源: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
(二)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四条破产费用使用原则:
(一)弥补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安置费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证破产企业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经常性费用,包括16级工伤、工残和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二)清算费用,包括诉讼费、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清算组人员费用、清算期间维护费用、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三)在职职工安置费用,包括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混岗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预留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及710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
(四)移交设施补助费用,包括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费用;
(五)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
(六)拖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六条破产费用的审核。
(一)中央下划有色、煤炭、电子、军工等企业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规定,由财政部驻甘专员办预审后报财政部核批;
(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破产费用的拨付。
(一)由破产企业按主审法院要求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编制破产费用支出明细表,统筹规划使用破产费用;
(二)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用款计划由国资部门(控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审核后拨付破产费用;
(三)国资部门(控股公司)按照破产清算组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破产费用拨付到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专用帐户。
第八条省属企业破产费用根据年度预算指标,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破产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产清算组要设立破产费用专户,专户原则上应设在具体企业;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关闭破产操作;
(三)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四)清算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五)清算组要定期编制清算期间的会计报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企业破产终结后,按要求提交实施破产全过程的总结报告,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破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国资部门(控股公司)负责对拨付的破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指定专人或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对于违规使用破产经费的企业,省财政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有效发挥财政支持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挖潜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和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条件成熟的重大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下达。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
第五条坚持质量、品种、效益、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防止重复建设的原则,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项目选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择优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规模或具有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数额的可抵押资产,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资信等级;
(六)资金主管部门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明显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项目;
(五)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六)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壮大名牌产品的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
(七)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合资项目;
(八)重点出口创汇项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符合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条件的项目,市(州、地)属、县(市、区)属企业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报告及所附相关文本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属于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须通过主管部门上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报送安排资金的部门。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资金支持方式;
(五)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相关证书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项目确定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甘肃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若干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二条初选项目根据资金预算经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补助(贴息)计划。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属企业直接或由主管部门集中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市、州、地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地方财政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投资补助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内,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底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上报补助(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做出评估,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挖潜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7号)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7号)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含白银铝厂)、兰州铝厂(含西北铝加工厂)、兰州连城铝厂、甘肃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机械厂和西北矿冶研究院等15户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色金属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实现的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点技改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资金从有色金属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xx20xx年每年3000万元。如有其他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另行处理。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可根据资金使用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国资部门、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立项后,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应列为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使用资金的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资部门和省财政厅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违反规定,省财政厅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