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司法发展 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 协同进步
摘要:中国社会变革中,司法发展和法律体系建设遇到一个悖论:往往社会治理最需要法律和司法的地方,司法和法律提供的资源供给却是最短缺的。宪政或法治的视角不仅要审视权力运作的限制,更要考虑权力特性来运用好制度之力量。进入"后立法时代",法律体系建设不应仅强调"立法中心"的思路,更应考察司法发展对其建构的积极重要意义。在中国,司法嬗变和法律体系建设统一于国家政法建设生态和社会现代转型之中,司法自治不等同于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不等同于法官专业化,司法制度地方化也不等同于司法权行政化。以"协同"与"进步"的态度来看,中国司法发展和法律体系建设都是不断发展的,科学系统的法律体系建设是司法持续、正确和安全发展的基本保证;同样,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进步也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去"空洞化"和去"纯意识形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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