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利率浮动幅度 三农 信用社发展 农户贷款
摘要:一、利率浮动幅度过大,不利于“三农”经济发展。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利率最高浮动范围由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改为2倍。如某县农村信用社半年期以内的农户贷款利率上浮接近1.8倍,执行利率达到9%,截至2004年10月份,其农户贷款余额为4.4 亿元,农户仅此每年多支付的利息就高达 1100多万元。2004年10月29日,央行再次将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利率最高浮动范围由2倍提高到2.3倍,信用社的执行利率和农户支付的利息也随之再次提高,现贷款利率上浮为2倍,执行利率达到10.44%,农户多支付利息已高达1400多万元。利率浮动幅度的扩大,直接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间接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一方面,使农户形成“惜借”心理,贷款规模下降, 从而疏远与信用社的关系;另一方面,导致农户贷款需求呈现出短期性、调节性的特征,违背农业种植的季节性要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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