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人格权 矫正正义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但对其理论关注不足,相关司法实践更是缺乏。该款中的"等"字应理解为除《消保法》第五十条之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和"所受损失"中的"损失"外延一致,包括除第五十条之外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消保法》修正前后的条文错位及对矫正正义的追求不应成为扩张或限缩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理由。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杂志要求:
{1}参考文献只选择最主要的、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文献,一般不超过七篇。
{2}本编辑部对拟用稿件有删改权。若不同意,请来稿时说明。未能录用的稿件,恕不退回。
{3}务必提供第一作者的情况简介。作者简介一般包括工作单位、专业职称、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电子信箱和电话)等。
{4}文章题目要求简明、确切,一般不超过22个汉字。
{5}作者姓名按署名顺序排列,姓名之间以逗号分隔。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