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撤销监护权 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之诉长期处于缺乏活力状态,有关组织和个人怠于或消极行使此项诉权,既有制度的因素,也有文化的原因。伴随着监护理论的时代变迁,针对监护权撤销问题,除了引入"有关主体"作为起诉人的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外,需要考虑引入撤销监护权的检察公益诉讼。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作为弱群体之一的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检察机关启动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时,要奉行审慎性、择要性和全程性原则,并应按照先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参与诉讼,再到向民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进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后到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民事公益诉讼之顺序而进行。同时,考虑到儿童的监护不可长期悬置,检察院还应在督促监护权撤销后,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及时有效妥善地指定新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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