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过渡政策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税 合同 国务院令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经国务院批准 .
会计师杂志要求:
{1}文中的图、表应有自明性。图片不超过2幅,图像要清晰,层次要分明。
{2}凡在本刊发表,作者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在必要时对所投文稿进行删改,但不影响作者观点;如不同意删改,请在投稿时注明。
{3}文稿应具科学性、实用性,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数据准确,层次清楚,文字精练,用字规范。
{4}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文摘,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方面内容,应具有独立性与自含性,关键词选择贴近文义的规范性单词或组合词。
{5}本刊统一采用页底脚注的形式,每页注释重新编号,注释序号用①,②……标识。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后右上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