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公司法》看我国的“人格否认”制度

费晓光; 李晓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人格否认制度 当事人意思自治 利益平衡 相关利益人 二十一世纪 

摘要: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从颁布的《公司法》来看,应该说这是一次大改,是全面性、根本性的大修大改。这种大改不仅是在条文和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公司法基本理念上的根本突破和创新。概括地来说有三个特点:一是鼓励投资;二是放松管制,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它更加重视公司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被忽略了。从这次修改的《公司法》来看利益平衡问题,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独特的创新。著名学者赵旭东说:“这部公司法是二十一世纪最先进的。”本文仅就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谈一些看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经济论坛

省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关注 2人评论|2人关注
相关期刊
服务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