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办公室 江苏 编纂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摘要:2006年6月29日,江苏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在全省地方志系统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新编地方志工作史上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保证地方志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质量要求,以及志书编纂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内容极为丰富,是我们做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当前,我省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单位要抓住这一难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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