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安全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部 报告制度 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
摘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一条文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项目监理部作为监理单位的派出机构,项目总监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项目监理部在开展安全监理过程中,怎样落实安全监理检查和报告制度,一直是大家十分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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