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企业集团 财产 破产宣告 立法模式 破产程序
摘要:一、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范围,传统破产法上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固定主义指破产宣告时,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所拥有的财产.包括破产宣告前已存在将来行使请求权的财产。特点在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在破产宣告时已经确定。日本、美国、德国采用此立法原则。膨胀主义指企业集团财产破产不仅包括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英国、法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种立法模式。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的焦点在于二者对待破产人的财产和协调新旧债权人的关系的态度上。而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在破产范围上采用的是膨胀主义立法模式。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应该从破产宣告开始起算,以破产程序终结为停止时间。从破产宣告至破产终结这段时间里新取得的财产也为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并且企业集团财产破产不仅包括现实财产而且包括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将来行使请求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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