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土地征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农民利益 征地补偿
摘要: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政府行为,被征地者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或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能超过15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然而这种。征地补偿标准。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有些地方在执行这个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利益,而且还有相当多的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实践证明这种补偿标准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也不强。一是征地补偿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实际上只给被征地农民30年的生存条件,显然与土地作为不动产及特殊资源的属性相违背:该补偿费标准中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价格。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是集体土地具有的重要功能之一。二是年平均产值的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确定,同时也没有针对被征地明确统一的年产值标准,造成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三是现行征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漠视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农民土地财产权受到了很大的歧视.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