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国际板推出的讨论引起市场广泛关注,我国众多监管机构也纷纷表示国际板将越行越近,但开启国际板仍然面临很多现实障碍。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只对注册于我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上市做出了...
作者:陈勇 期刊:《中国经贸导刊》 2012年第08Z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我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了补充和完善,使得我国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在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中,债权人保护处于...
编辑同志:我与陈某等三人从2009年起共同开办、注册了一家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分别投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上月底因期满两年,公司决定就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但陈某等三人却以我尚有5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违法...
继不久前企业兼并重组获得所得税优惠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送上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大红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公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按照《公司法...
作者:宗延军; 李领臣 期刊:《理论界》 2010年第01期
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可以区分为专任主体、兼职主体和离任主体。兼职主体涉及利益冲突,适用较为复杂。离任主体是否适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司机会原则无需区...
毫无疑问,忠实的高管和员工企业不仅需要,简直是依赖。但是,忠实的确是稀缺的。我们甚至在法律里面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8条)。
公司法对董事、高管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惩处机制,势必禁而不止。观察当前的法院判决,违反该法定义务的董事、高管通常可能面临责令停止侵权、没收竞业收入、赔偿公司损失、赔礼道歉四种民事责任。
7月2日下午,陈毓圭秘书长会见了来访的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资本自由流动、公司法和企业治理司司长皮埃尔·德尔索先生(Mr.Pierre Delsaux)一行。杨志国副秘书长陪同参加了会见。
企业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要求不仅仅与《会计法》的遵从度有直接关系,而且与《公司法》也有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按公司格式改制运作,把《公司法》运用到财务会计工作中摆上重要法律...
作者:何爽; 于沛 期刊:《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3年第13期
公司间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使公司间结成紧密的利益联盟,抵挡外来经营及所有权竞争风险,但由此产生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随着公司股权形式的不断发展,相互持股的要求更加日益突显,但是作为《公司法》和其...
对公司法的属性是“强制性”、“任意性”或是双重属性这一问题,多数学者支持公司法具有双重属性。如果对公司法的整体属性做出“强制性”或“任意性”的选择,是极其困难的。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交错复杂,会...
作者:郑国洪 期刊: 2009年第13期
《公司法》的修订直接影响到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于公司而言,财务会计工作不仅关系到公司经营者的决策,而且还关系到公司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公司职工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受到公司...
作者:李季鹏; 陈玉萍 期刊: 2008年第02期
新《公司法》第20条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宗旨会起到积极作用,是《公司法》的创新性规定。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优缺...
新公司法下,允许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并且允许各股东出资不同步。这就可能造成在一个股东取得对公司控制权时,其他股东出资尚未到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取得子公司形成的商誉该如何计算呢,是否仍是按一般做法...
作者:徐鑫 期刊:《中国商论》 2012年第03X期
本文主要从公司法入手,主要对比了旧的公司法中所存在的优点以及不足之处;除此之外,本文还对中小企业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做了一定的探究,希望可以对未来中小企业的改革趋势提出若干建议。
【要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关投资权益的合同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并不能发生对外效力。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请求成为公司显名股东,突破了其与名义股东合同约定的范围,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类似于股...
人力资本是一种新兴的资本形式,虽然新公司法尚未明确将其列为一种出资形式,却为其创设了制度空间。如何在准确把握人力资本内涵及特质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人力资本出资制度,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法治中国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给予了特别突出,前者代表的是全面深化改革,后者代表的是更高层次的开放格局,
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管理切入与法律培训和宣传被称为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法务管理的“四菜一汤”,其味道值得品味
在安娜看来,公司的法务人员越来越多的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把大量证据材料放在谈判桌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这是未来企业争议解决的一个方向,公司法务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所在企业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