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作者: 期刊:《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4年第10期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转制后的文化企业职工将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设置“5年过渡期...
作者:刘嘉怡 于嘉音 期刊:《中国税务》 2014年第07期
近年来,社会上对就业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不仅为市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生机和活力,也吸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人群。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改革财政专项扶贫奖金管理机制、
国务院决定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对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进行部署。、通知指出,各部门要于近日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目前在我国除了少数电子游戏迷以外,大多数人对于“游戏机”及其背后的庞大产业都感到十分陌生。故事要从2000年说起。在当年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中提出:“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意见》指出,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将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标本兼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而没有...
作者: 期刊:《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14年第01期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决定2014年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把农产...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天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触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会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要求,县级供电企业由原省级供电企业控股、参股、代管变更为省级供电企业全资子公司。股权划转后的县级供电企业性质为一般非公司...
作者: 期刊: 2014年第12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部署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质量效益,促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健康发展。该方...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时展的车轮将我们带到了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014年。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吹响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近30年来两办印发的第一个关于档案工作的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巨大支持。...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调查系统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调查系统档案工作...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档案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真学习...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农村的教学设施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硬件条件上来了,软件建设却相对滞后,农村教师,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师资力量较弱,队伍年龄老化,且缺乏必要的培训,严重影响着...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1月19日公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系部分节选内容。
作者: 期刊: 2014年第10期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作者: 期刊: 2014年第02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首次明确了公务接待的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