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道路 拉链 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
摘要:江西省住建厅近日发出《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开挖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城市道路开挖计划报送制度,严格开挖审批程序,减少道路反复开挖。江西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应急抢修确需开挖的,允许先开挖,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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