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键词: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 参保范围 人力资源 税务局 

摘要: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8—0026甬人社发[2018]13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特殊情形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 8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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