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财政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收入总额 主管部门
摘要: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减除,请问,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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