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设区的市 历史文化保护 城乡建设与管理 地方性法规 环境保护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立法法》,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要亮点是赋予设区的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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