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僵局 状态 权利保护 有限公司 弱势
摘要:两人公司中,股东出让其在公司的股权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权,而对公司利润的分配问题拥有决定权的公司权力机关是股东会。在公司只剩一名股东而该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股东会,从而使得利润分配问题无法经股东会解决,这种情形便称之为公司僵局状态。公司僵局状态下的弱势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鉴于此类纠纷大量存在,本案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状态下已出让股权的股东的利润配权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人民司法杂志要求:
{1}基金项目:格式如:“基金项目类别:(项目编号×××)”。获多个项目资助的,项目之间用“;”分隔,一般情况下不要超过2个基金项目。
{2}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均视为投稿方已经授权本刊出版权、发表权、汇编权、网络传播权和转授第三方使用权等相关权利。
{3}正文篇名应简明、具体、确切,一般不超过20个字。
{4}引用文献作者不超过3人的全部著录;超过则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
{5}稿件必须提供所有作者姓名、单位(含二级)、职称、学历学位、电话、邮箱、详细地址,置于稿件首页页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