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东大会 制度研究 司法实践 股东权利 股东义务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大会出席权,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确定股东大会出席权的性质及其损害救济十分重要。然而,现行公司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学界对股东大会出席权的性质及其损害救济问题之研究也与司法实践的要求极不相称,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充分的理论探讨很有必要。据笔者调查所知,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诉请确认股东大会出席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试举一例说明。
人民司法杂志要求:
{1}基金项目:格式如:“基金项目类别:(项目编号×××)”。获多个项目资助的,项目之间用“;”分隔,一般情况下不要超过2个基金项目。
{2}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均视为投稿方已经授权本刊出版权、发表权、汇编权、网络传播权和转授第三方使用权等相关权利。
{3}正文篇名应简明、具体、确切,一般不超过20个字。
{4}引用文献作者不超过3人的全部著录;超过则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
{5}稿件必须提供所有作者姓名、单位(含二级)、职称、学历学位、电话、邮箱、详细地址,置于稿件首页页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