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不动产犯罪形态的认定

孔祥俊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犯罪形态 不动产 2001年上半年 2003年12月 认定 

摘要:2001年,常州市某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以区城市改造办公室名义将该区某地块改造项目给常州市某开发公司实施开发。2001年上半年一天上午,该开发公司总经理朱某为感谢时任区建设局局长兼城改办主任的被告人刘某在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公司办公室提出将其从他人处购得的一户房子送给刘,同时拿出自己购买的某新村2号丙单元401室的署有他人姓名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钥匙给刘。刘将房子一直闲置。2003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因之前区检察院到区建设局查他人的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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