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公司的责任承担

罗越明; 卫东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公司法 瑕疵 责任承担 责任追究制度 审判实践 

摘要:现代各国公司法均从实体和程序上规定了公司登记注册的条件,但实践中已获注册登记但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法定设立要件的公司却屡见不鲜,这种公司被称为瑕疵公司。所谓瑕疵,包括股东瑕疵、出资瑕疵和目的瑕疵,属于公司设立者或设立参与者行为的瑕疵。各国公司法均承认瑕疵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同时又规定了对瑕疵公司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其瑕疵如何予以规制,在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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