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例指引——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冯小光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国际会展中心 集团公司 

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青岛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12月30日,青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青岛弘信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承包建设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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