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者责任制度之完善

魏文斌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法 用人单位 提供劳务 工作人员 

摘要: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入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名称,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统一.有的称为雇主责任,有的称为用人者责任,还有转承责任、替代责任、代负责任等等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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