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性质及审查

凌淑蓉; 李兴魁; 沈烨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行业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治 裁判要旨 职权法定 

摘要:<正>【裁判要旨】强制性行业标准是行业自治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就其性质而言,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按照职权法定的行政法治原则,无法作为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当然依据,依据强制性行业标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诉范围,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效力来源及对应的行政行为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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