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优先权 否定 海运公司 2010年
摘要:【裁判要旨】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虽具有船舶优先权,但在被请求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对请求人的船舶优先权主张应不再予以支持。2010年3月19日,福建省霞浦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海运)所属的“霞运269”轮承运神源集团等四家货主的货物从上海至福建赛岐港的途中,与北上航行的兴航宇公司所属的“兴航168”号轮相遇,两船在温州大渔湾附近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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