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登记等物权行为并非取得产权当然原因

王庆廷; 褚红梅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房屋产权 物权行为 原因 债权行为 法律依据 

摘要:【裁判要旨】民间协议属于债权行为的范畴,可以对房屋的产权、居住、使用诸事项作出约定。在民间协议对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和居住使用人已经予以明确区分的前提下,居住使用人在居住使用期间对房屋进行的修建、登记等物权行为可以视为对债权行为的履行,并非取得房屋产权的当然原因。如果民间协议合法有效,则具有优先于修建、登记等物权行为的效力,可以作为确认涉诉房屋产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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