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超过七天退货应承担举证责任

胡新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举证责任 网络购物 退货 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权 

摘要:【裁判要旨】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消费者要求退货,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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