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效力认定 招标投标法 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该条维护了招标投标法的权威,规定了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为司法实践明确了尺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建设工程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存在争议,在自主招标、自主备案、明标暗定情形下黑白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也成为审判中较为困难的问题。如何妥适地平衡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与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成为建设工程合同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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