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管理规定

关键词:高毒农药管理 禁止销售 剧毒 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全市整建制设为剧毒、高毒农药禁止销售、使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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