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定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享7日“后悔权”

关键词:保健品市场 黑龙江省 老年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摘要: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规定,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决议重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后悔权”,明确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规定检察院可以就此提起公益诉讼,鼓励群众举报,这些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协同共治”的理念,有利于更好地整治老年保健品市场乱象。为依法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决议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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