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关键词:国家教育方针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教育督导 教育发展状况 其他教育机构 

摘要: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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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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