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任职 换防 设防 制度实施 腐败
摘要:一项制度能否称为“好制度”,关键要看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能否在存续的时间内收到预想的效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实际操作中已向两头延伸至地市级和乡镇级)。这一制度的出发点不言而喻。是为了避免以亲情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影响和冲击权力场,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家族私权。这一制度实施十多年来,是否实现了设计者的初衷?为回答这一问题,笔者查找了近年来被查处的部分贪官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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