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美国 技术措施 例外
摘要:技术措施对权利人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需要加以适当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美国的DMCA中,既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适用例外之情形,作了总则性规定,又规定由国会图书馆每三年一次个别例外的公报,该项制度呈现出开放性、灵活性,较好地适应了瞬息万变的技术时代。至今已于2000年、2003年、2006年进行了三次公告。本文就此对美国制定例外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一系统阐释,并对我国的相关制度加以比较分析。
网络法律评论杂志要求:
{1}所有来稿需注明作者名、省市名、作者单位及邮政编码,第一作者职称及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2}文中引用文献,首次列注时需标明全部出版信息,再次列注时方可简化。注释按照(作家,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第几页)的形式进行标注。
{3}来稿文责自负。所有作者应对稿件内容和署名无异议,稿件内容不得抄袭,必须健康守法,积极向上。
{4}标题层次的划分不宜超过4节,4节不够时,可将层次再细划分。第一级标题用1;第二级标题用1.1;第三级标题用1.1.1;第四级标题用1.1.1.1;各级标题均顶格写,分级号后不用顿号,空1字后写标题。
{5}参考文献:作者年份制,正文中以(作者,年份)形式置于对应处;详细内容采用文后注形式,中文在前、英文在后,以音序排序,具体著录格式见附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