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城市市容 市政工程 卫生管理水平 国家卫生城市 工作环境
摘要:<正>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人居环境,实现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在上述地域摆放灯箱牌匾、散发宣传品(广告)等,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二、沿街门店必须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商品;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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