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科技开发 科学研究 海关总署 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为满足电焊机行业科研开发工作之需要,特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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