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东会决议 无效之诉 撤销之诉
摘要:新修订并实施的《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为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提供了法律途径。但是通过对《公司法》第22奈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并结合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该奈款在立法技术及制度设计上,其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还有待提高。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综述学者建议、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这些瑕疵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为进一步适用及解释该条款提供了相应的建议。
宜宾学院学报杂志要求:
{1}如文章是基金资助项目,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用圆括号注明项目编号。
{2}来稿要求论点鲜明、论证充分、结论明确、数据可靠、文字简练,达到“齐、清、定”的要求。
{3}文中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四级标题的序号用“一、……”“1.……”“(1)……”标示。尽量不使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标题。
{4}直接引文之注释不加引领字“参见”,间接引文之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用“另参见”为引领词。对立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诸如“不同的见解,请参见”之类。
{5}关键词3~8个,用于对研究内容的检索。因此,关键词应紧扣文章主题,应尽可能使用规范的主题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