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补检处理的探讨

于国鸣 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辽宁沈阳110004

关键词:动物产品 补检 农业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四款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予以没收销毁。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补检出证的条件又做了进一步明确,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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