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权转让 目标公司 有限责任 抽逃出资 强制性规范
摘要:作为一顼强制性规范,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股权的价值取决於目标公司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等,当投资风险超出股权收益或股东寻求他种投资渠道时,股东既然不能抽逃出资,那么保证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之一便是转让股权。鉴於实务中大量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2006年《公司法》就股权转让规则加以完善,并且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就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後责任的承担加以补充,以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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