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人身损害 2004年5月 纠纷 二轮摩托车 建筑工程
摘要:[案情简介]2004年5月20日晚9时许,原告孙云侠乘坐其丈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途经被告江苏某县交通局发包、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包修建的桥涵时,困施工队伍的撤离导致工程未能竣工,而施工现场又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致使摩托车撞到桥基础上,二人受伤.[案件发展]经协调赔偿问题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观点:1、事故发生地点洪楼村北双塔桥涵是第一被告江苏某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发包给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承建的,虽然工程尚未完工,但承包方突然撤离,且第一被告交通局作为发包方未设立警示标志及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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