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地质工作 矿产勘查 改革 矿产资源勘查 国有矿山企业
摘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第13条指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这是贯彻落实《决定》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要加强地质工作,无论提出什么样的保证措施,最终总得有具体的实体去执行,去操作。这个实体就是矿产勘查的主体。对于主体,《决定》具体指出了三类企业,即“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这三类企业,要想胜任矿产勘查的主体地位,必须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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