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的传销行为定性

吴剑 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 463100

关键词:行为定性 传销 计酬 会员资格 经营模式 

摘要:[案情]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与姚某、魏某、张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张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消费者通过购买“多尔太”酒取得会员资格,每购买一瓶酒400元,每次返还60元。每月返还两次,最高可返还到700元;同时会员每介绍一个人买一瓶酒,可提成20元,最高可提成2000元。姚某代表公司负责向会员返款并对销售模式进行宣传、讲解。四被告人通过上述经营模式,诱使四百多名群众参加,

中国检察官杂志要求:

{1}基金项目:项目来源(XXXXXXXXXXX)。

{2}稿件参照规范学术论文格式与体例。文中标题一般不超过三级,如依次为“1”-“1.1”-“1.1.1”。正文格式按照宋体、小四、1.5 倍行距进行排版。

{3}题目内不应列入非公知公用的符号、代号以及数学公式等。

{4}规范使用参考文献,核对准确,一律采用页下注,每页重新编号,序号格式为①、②……。

{5}来稿请注明作者简介( 姓名、出生年、性别、籍贯、职称、学历、研究方向或主要从事工作、供职单位任职) 、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邮箱。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部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关注 7人评论|0人关注
服务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