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模斩客”行为应如何定性

雷海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620

关键词:行为 2010年 女性身份 联系方式 被告人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承包松江区松汇中路328号“哈尼尼咖啡酒廊”后.伙同被告人王某华、王某强、李某、匡某某、王某、崔某等人,以该酒廊为中心进行“酒托”诈骗。具体由上述人员分别伙同各组“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等人员,由“键盘手”以女性身份,通过网络搭识男性网友,并以“交朋友”、“谈恋爱”、“一夜情”等为由,获取对方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传号手”提供给“酒托女”,后由“酒托女”根据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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