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行使主体 营业管理部 检查权 分行 行业监管机构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议检查权。但法律对建议检查权的内涵、行使主体,行使时机和频率,行使步骤和程序等并没有加以明确,由此引发了各界对人民银行行使建议检查权的思考和讨论。通过一年多的法律实践以及多方调研,我们认为:建议检查权的行使主体不应局限于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样应当享有对同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建议检查的权力。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套严格的制度及程序基础上,正确、谨慎、有限度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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