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食品安全工作 责任保险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药品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险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精神要求,为鼓励地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意见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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